一、新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處理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 以下簡稱本條例)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第三十八條及第三十九 條事件,建立行政裁罰之公平性,減少行政罰爭議及訴願之行政成本 ,以提升行政效能,特訂定本基準。
二、本府處理違反本條例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如附表。 前項違規次數之計算,係以同一行為人自該次違規之日起,往前回溯 三年內違反同一規定受裁罰之次數累計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