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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新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處理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
    以下簡稱本條例)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第三十八條、第三十八
    條之一、第三十八條之二第三項及第三十九條事件,建立行政裁罰之
    公平性,減少行政罰爭議及訴願之行政成本,以提升行政效能,特訂
    定本基準。

二、本府處理違反本條例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如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