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新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處理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 以下簡稱本條例)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第三十八條、第三十八 條之一、第三十八條之二第三項及第三十九條事件,建立行政裁罰之 公平性,減少行政罰爭議及訴願之行政成本,以提升行政效能,特訂 定本基準。
二、本府處理違反本條例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如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