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縣為加強年度各單位預算之編製及校對工作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各單位係指本府各單位暨警察局、衛生局(含衛生所)、
稅捐稽征處、各地政事務所、各國民中學、圖書館、童子軍理事會、
忠烈祠管理所、家畜疾病防治所、縣立醫院、結核病防治所、仁愛之
家、印刷所、各風景區管理所。
三、各單位預算之編製及校對工作,除設有專(兼)任主計人員係當然主
辦員並另指定協辦人員若干人外餘應由各業務主管指定主辦員一人協
辦員若干人負責並將名單報府核備。
四、各單位預算主辦員應負責左列工作:
(一)負責收集各業務單位概算並核算彙編報送。
(二)預算核定後,負責退還各業務單位改編並收集複核,彙編報送。
(三)負責與協辦人辦理預算之校對。
五、各單位主辦員負責報送年度概算應切實於規定期限內辦理,如有延誤
按情節輕重,分別以「警告」、「申誡」、「記過」懲處。
六、各單位主辦及協辦員應切實負責預算之校對工作,如經其認真核對後
未再有錯誤者,分別以「嘉獎」、「記功」之獎勵。如未盡職以致仍
有錯誤按情節輕重分別以「警告」、「申誡」、「記過」懲處。
七、本要點自核定日起實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