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目的
臺北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加速縣政建設,提高各單位計畫及預
算執行績效,特訂定本要點。
|
二、適用對象及範圍
本要點適用於本府各單位、各機關學校。考核範圍包括各單位預算機
關之資本支出計畫,包括當年度預算數(含追加減預算數、動支預備
金、災害準備金及流入數)及以前年度保留款,但下列經費不列入考
核範圍:
(一)債務還本、付息支出。
(二)負擔其他政府(鄉鎮市公所除外)配合款。
(三)其他經本府核准(於考核前專案簽准)不列入考核範圍者。
|
三、計畫及預算執行考核分為工作計畫執行進度與預算執行率兩部分:
(一)工作計畫執行進度之標準
九十三年度以預算內每一工作計畫之分項單筆編列計畫為工作計
畫填列依據,其執行進度依下列 1至 6項期程。
自九十四年度起,屬計畫預算者以預算籌編時所提之計畫預算擬
定期程為執行進度,非屬前項者其執行進度依下列 1至 6項期程
。
1.所需土地如須向有關機關辦理撥用者,應於年度開始六個月內
完成撥用手續;如需向民間徵購者,主辦單位應事先擬定徵購
進度,並即刻進行徵購作業,至遲應於年度開始四個月內,舉
行說明會或協調會,或與土地所有人進行洽商,並於年度開始
九個月內獲致結論。
2.一般性設備之購置應於年度開始四個月內;重大儀器之購置,
應於年度開始六個月內完成訂購手續。
3.房屋建築等一般性營繕工程,主辦單位應擬訂工程實施計畫時
程,除特殊情形外,至遲應於年度開始四個月內完成細部設計
,並於年度開始六個月內完成申請建築執照,開始辦理發包,
應於年度開始九個月內完成發包。
4.公共工程計畫主辦單位應擬訂工程實施計畫及時程,除特殊情
形外,至遲應於年度開始六個月內完成細部設計,並開始辦理
發包,其可分段或分項辦理發包者,並宜分開辦理同時進行,
應於年度開始九個月內完成發包。
5.延續性工程計畫應依照原定工程進度辦理。
6.獎補助費之計畫經費應於年終前完成核定。(報表內發包日期
及是否符合欄無須填寫)
(二)預算執行率之計算
◎計算方式為:實際執行數(即實付數+估驗計價保留款+完成
估驗但未支付之計價款)/應執行數(即全年度可支用預算數
–計畫執行賸餘數)
前項用詞定義如下:
1.全年度可支用預算數:係指當年度預算、追加減預算數、奉准
先行辦理補辦預算數及以前年度保留款之合計,並減除不可控
制因素之經費項目。
2.計畫執行賸餘數:係指執行政府節約措施或辦理招標,致預算
節餘未辦理保留者。
3.實付數:係指工作實際已執行且實際支付予廠商之款項。
4.估驗計價保留款:係指執行單位為使承包廠商能依合約執行完
成工程並保證工程執行品質,與承包廠商於合約中所約定保留
之款項。
5.完成估驗但未支付之計價款:指工程已完成估驗,年終未及支
付之款項。
(繼續性經費以當年度編列之預算金額計入上列標準分類。)
|
四、不可控制因素之界定
(一)釋義:執行年度預算所列計畫,已善盡職責,惟因遭遇非執行單
位所能掌握情事受天災等自然環境影響,致進度落後或延誤等不
可歸責於執行單位之因素者,為不可控制因素。
(二)「不可控制因素」歸納範圍如下:
1.非執行單位所能掌握者,包括:
(1)因縣議會之決議或未能適時審議通過相關法案,致所列預算
無法據以執行,進度落後、緩辦或停辦者。
(2)因政府政策或法令新定、變更或廢止、或因民眾、相關權益
人抗爭影響,須調整原計畫或變更設計,致進度落後者。
(3)執行單位已在合理時間提出申請,而相關權責機關未能在規
定作業時間核發核准文件,致影響計畫執行進度者。
(4)因市場狀況變化,非歸咎執行單位權責,致多次招標未決,
進度落後者。
(5)涉外經費支出或國外採購支出,因受他國政府、國外廠商未
能配合,致進度落後者。
(6)規劃設計期間或施工期間工地範圍內發現古蹟,須依文化資
產保存法等相關規定辦理,致進度落後者。
(7)施工期間因受非本府相關配合工程未能於作業時間內完成,
致進度落後者。
(8)因承包商財務危機或勞資糾紛導致工程停頓,進度落後者。
(9)配合財政狀況緩辦事項。
(10)收支併列性質之支出,因收入短收,致支出須相對減支者。
(11)中央補助款之計畫核定時程較晚,致影響計畫執行進度者。
(12)因與廠商發生履約爭議或訴訟尚未終結致使影響計劃執行進
度者。
2.受天災、地質及天候等自然環境影響,無法順利施工,致工期
延長落後或未執行者。
|
五、考核程序
(一)各單位於其年度決算編竣後,應依本要點陳報「當年度及以前年
度預算執行報表」,就預算執行結果詳加檢討,依「不可控制因
素」界定範圍檢討其特殊因素,並檢附相關證明資料,報經主管
單位審查,擬具審查意見,送本府主計室彙辦後,並舉行專案會
議審查,必要時請負責之機關及其主管機關到場提供說明。
(二)各單位當年度及以前年度預算執行結果,由本府主計室簽核,並
依公務人員考績法暨施行細則等相關規定辦理。
|
六、獎懲標準
(一)各單位年度預算執行負責人及相關業務主管人員考核獎懲,除法
令另有規定外,依下列標準辦理。
(二)獎補助費、財物採購、他辦非自辦性質案件、以前年度保留款、
墊付款歸墊:不予獎勵。(資訊系統開發視同工程非以財物採購
認定。)
(三)工作計畫執行進度符合標準,且預算執行率超過百分之八十,達
成原訂施政目標,產生預期效益,依下列標準予以獎勵:
┌─────┬──────┬──────┬──────┐
│ 執行率│ │ │ │
│ │80%–85% │85%–90% │90%以上 │
│應執行數 │ │ │ │
├─────┼──────┼──────┼──────┤
│五億元以上│主辦人員及業│主辦人員及業│主辦人員及業│
│ │務主管各嘉獎│務主管各記功│務主管各記一│
│ │一次 │一次 │大功 │
├─────┼──────┼──────┼──────┤
│一.五億元│ │主辦人員及業│主辦人員及業│
│以上未達五│ │務主管各各嘉│務主管各記功│
│億元 │ │獎一次 │一次 │
├─────┼──────┼──────┼──────┤
│五千萬元以│ │ │主辦人員及業│
│上未達一.│ │ │務主管各各嘉│
│五億元 │ │ │獎一次 │
├─────┼──────┼──────┼──────┤
│五千萬元以│依其事實酌予│依其事實酌予│依其事實酌予│
│下 │獎勵 │獎勵 │獎勵 │
└─────┴──────┴──────┴──────┘
(四)工作計畫之執行進度符合標準,惟預算執行率未達百分之八十,
依下列標準:
┌────┬────┬─────┬──────────┐
│ 執行率│ │ │ │
│ │60%以下│60%–70%│70%–80% │
│懲戒人員│ │ │ │
├────┼────┼─────┼──────────┤
│主辦人員│申誡二次│申誡一次 │書面告誡,副本提交考│
│ │ │ │績委員會參考 │
├────┼────┼─────┼──────────┤
│業務主管│申誡二次│申誡一次 │書面告誡,副本提交考│
│ │ │ │績委員會參考 │
└────┴────┴─────┴──────────┘
(五)工作計畫進度未符合標準,但全年度預算執行率超過百分之八十
(含百分之八十),即不予獎懲。
(六)工作計畫執行進度未符合標準,且全年度預算執行率未達百分之
八十,依下列標準:
┌────┬────┬─────┬─────┐
│ 執行率│ │ │ │
│ │60%以下│60%–70%│70%–80%│
│懲戒人員│ │ │ │
├────┼────┼─────┼─────┤
│主辦人員│記過一次│申誡二次 │申誡一次 │
├────┼────┼─────┼─────┤
│業務主管│記過一次│申誡二次 │申誡一次 │
└────┴────┴─────┴─────┘
(七)工作計畫依上列標準評定後為獎勵者,如案內列有不可抗力因素
金額,應執行數須再加回不可抗力因素金額計算,計算後執行率
仍高於百分之九十者,依第(三)項敘獎額度辦理。
(八)局室首長獎懲標準如下:
局室總敘獎案件數大於總懲戒案件數,則局室首長依案件內最高
敘獎額度辦理敘獎。
局室總懲戒案件數大於總敘獎案件數,則局室首長依案件內最高
懲戒額度辦理懲戒。
(九)同一機關因執行不同工作計畫,經考核結果列有應獎及應懲者,
其個人之獎懲得予抵銷或累計。但獎勵最高以記一大功、懲處最
重以記過一次為限。
|
七、本要點奉核定後實施,並自考核各單位九十四年度預算執行時適用之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