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縣政府暨所屬各機關學校計畫及預算執行考核要點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9年10月20日

所有條文

一、目的
    臺北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加速縣政建設,提高各單位計畫及預
    算執行績效,特訂定本要點。

二、適用對象及範圍
    本要點適用於本府各單位、各機關學校。考核範圍包括各單位預算機
    關之資本支出計畫,包括當年度預算數(含追加減預算數、動支預備
    金、災害準備金及流入數)及以前年度保留款,但下列經費不列入考
    核範圍:
  (一)債務還本、付息支出。
  (二)負擔其他政府(鄉鎮市公所除外)配合款。
  (三)其他經本府核准(於考核前專案簽准)不列入考核範圍者。

三、計畫及預算執行考核分為工作計畫執行進度與預算執行率兩部分:
  (一)工作計畫執行進度之標準
        九十三年度以預算內每一工作計畫之分項單筆編列計畫為工作計
        畫填列依據,其執行進度依下列 1至 6項期程。
        自九十四年度起,屬計畫預算者以預算籌編時所提之計畫預算擬
        定期程為執行進度,非屬前項者其執行進度依下列 1至 6項期程
        。
        1.所需土地如須向有關機關辦理撥用者,應於年度開始六個月內
          完成撥用手續;如需向民間徵購者,主辦單位應事先擬定徵購
          進度,並即刻進行徵購作業,至遲應於年度開始四個月內,舉
          行說明會或協調會,或與土地所有人進行洽商,並於年度開始
          九個月內獲致結論。
        2.一般性設備之購置應於年度開始四個月內;重大儀器之購置,
          應於年度開始六個月內完成訂購手續。
        3.房屋建築等一般性營繕工程,主辦單位應擬訂工程實施計畫時
          程,除特殊情形外,至遲應於年度開始四個月內完成細部設計
          ,並於年度開始六個月內完成申請建築執照,開始辦理發包,
          應於年度開始九個月內完成發包。
        4.公共工程計畫主辦單位應擬訂工程實施計畫及時程,除特殊情
          形外,至遲應於年度開始六個月內完成細部設計,並開始辦理
          發包,其可分段或分項辦理發包者,並宜分開辦理同時進行,
          應於年度開始九個月內完成發包。
        5.延續性工程計畫應依照原定工程進度辦理。
        6.獎補助費之計畫經費應於年終前完成核定。(報表內發包日期
          及是否符合欄無須填寫)
  (二)預算執行率之計算
        ◎計算方式為:實際執行數(即實付數+估驗計價保留款+完成
          估驗但未支付之計價款)/應執行數(即全年度可支用預算數
          –計畫執行賸餘數)
        前項用詞定義如下:
        1.全年度可支用預算數:係指當年度預算、追加減預算數、奉准
          先行辦理補辦預算數及以前年度保留款之合計,並減除不可控
          制因素之經費項目。
        2.計畫執行賸餘數:係指執行政府節約措施或辦理招標,致預算
          節餘未辦理保留者。
        3.實付數:係指工作實際已執行且實際支付予廠商之款項。
        4.估驗計價保留款:係指執行單位為使承包廠商能依合約執行完
          成工程並保證工程執行品質,與承包廠商於合約中所約定保留
          之款項。
        5.完成估驗但未支付之計價款:指工程已完成估驗,年終未及支
          付之款項。
        (繼續性經費以當年度編列之預算金額計入上列標準分類。)

四、不可控制因素之界定
  (一)釋義:執行年度預算所列計畫,已善盡職責,惟因遭遇非執行單
        位所能掌握情事受天災等自然環境影響,致進度落後或延誤等不
        可歸責於執行單位之因素者,為不可控制因素。
  (二)「不可控制因素」歸納範圍如下:
        1.非執行單位所能掌握者,包括:
         (1)因縣議會之決議或未能適時審議通過相關法案,致所列預算
            無法據以執行,進度落後、緩辦或停辦者。
         (2)因政府政策或法令新定、變更或廢止、或因民眾、相關權益
            人抗爭影響,須調整原計畫或變更設計,致進度落後者。
         (3)執行單位已在合理時間提出申請,而相關權責機關未能在規
            定作業時間核發核准文件,致影響計畫執行進度者。
         (4)因市場狀況變化,非歸咎執行單位權責,致多次招標未決,
            進度落後者。
         (5)涉外經費支出或國外採購支出,因受他國政府、國外廠商未
            能配合,致進度落後者。
         (6)規劃設計期間或施工期間工地範圍內發現古蹟,須依文化資
            產保存法等相關規定辦理,致進度落後者。
         (7)施工期間因受非本府相關配合工程未能於作業時間內完成,
            致進度落後者。
         (8)因承包商財務危機或勞資糾紛導致工程停頓,進度落後者。
         (9)配合財政狀況緩辦事項。
        (10)收支併列性質之支出,因收入短收,致支出須相對減支者。
        (11)中央補助款之計畫核定時程較晚,致影響計畫執行進度者。
        (12)因與廠商發生履約爭議或訴訟尚未終結致使影響計劃執行進
            度者。
        2.受天災、地質及天候等自然環境影響,無法順利施工,致工期
          延長落後或未執行者。

五、考核程序
  (一)各單位於其年度決算編竣後,應依本要點陳報「當年度及以前年
        度預算執行報表」,就預算執行結果詳加檢討,依「不可控制因
        素」界定範圍檢討其特殊因素,並檢附相關證明資料,報經主管
        單位審查,擬具審查意見,送本府主計室彙辦後,並舉行專案會
        議審查,必要時請負責之機關及其主管機關到場提供說明。
  (二)各單位當年度及以前年度預算執行結果,由本府主計室簽核,並
        依公務人員考績法暨施行細則等相關規定辦理。

六、獎懲標準
  (一)各單位年度預算執行負責人及相關業務主管人員考核獎懲,除法
        令另有規定外,依下列標準辦理。
  (二)獎補助費、財物採購、他辦非自辦性質案件、以前年度保留款、
        墊付款歸墊:不予獎勵。(資訊系統開發視同工程非以財物採購
        認定。)
  (三)工作計畫執行進度符合標準,且預算執行率超過百分之八十,達
        成原訂施政目標,產生預期效益,依下列標準予以獎勵:
        ┌─────┬──────┬──────┬──────┐
        │    執行率│            │            │            │
        │          │80%–85%  │85%–90%  │90%以上    │
        │應執行數  │            │            │            │
        ├─────┼──────┼──────┼──────┤
        │五億元以上│主辦人員及業│主辦人員及業│主辦人員及業│
        │          │務主管各嘉獎│務主管各記功│務主管各記一│
        │          │一次        │一次        │大功        │
        ├─────┼──────┼──────┼──────┤
        │一.五億元│            │主辦人員及業│主辦人員及業│
        │以上未達五│            │務主管各各嘉│務主管各記功│
        │億元      │            │獎一次      │一次        │
        ├─────┼──────┼──────┼──────┤
        │五千萬元以│            │            │主辦人員及業│
        │上未達一.│            │            │務主管各各嘉│
        │五億元    │            │            │獎一次      │
        ├─────┼──────┼──────┼──────┤
        │五千萬元以│依其事實酌予│依其事實酌予│依其事實酌予│
        │下        │獎勵        │獎勵        │獎勵        │
        └─────┴──────┴──────┴──────┘
  (四)工作計畫之執行進度符合標準,惟預算執行率未達百分之八十,
        依下列標準:
        ┌────┬────┬─────┬──────────┐
        │  執行率│        │          │                    │
        │        │60%以下│60%–70%│70%–80%          │
        │懲戒人員│        │          │                    │
        ├────┼────┼─────┼──────────┤
        │主辦人員│申誡二次│申誡一次  │書面告誡,副本提交考│
        │        │        │          │績委員會參考        │
        ├────┼────┼─────┼──────────┤
        │業務主管│申誡二次│申誡一次  │書面告誡,副本提交考│
        │        │        │          │績委員會參考        │
        └────┴────┴─────┴──────────┘
  (五)工作計畫進度未符合標準,但全年度預算執行率超過百分之八十
        (含百分之八十),即不予獎懲。
  (六)工作計畫執行進度未符合標準,且全年度預算執行率未達百分之
        八十,依下列標準:
        ┌────┬────┬─────┬─────┐
        │  執行率│        │          │          │
        │        │60%以下│60%–70%│70%–80%│
        │懲戒人員│        │          │          │
        ├────┼────┼─────┼─────┤
        │主辦人員│記過一次│申誡二次  │申誡一次  │
        ├────┼────┼─────┼─────┤
        │業務主管│記過一次│申誡二次  │申誡一次  │
        └────┴────┴─────┴─────┘
  (七)工作計畫依上列標準評定後為獎勵者,如案內列有不可抗力因素
        金額,應執行數須再加回不可抗力因素金額計算,計算後執行率
        仍高於百分之九十者,依第(三)項敘獎額度辦理。
  (八)局室首長獎懲標準如下:
        局室總敘獎案件數大於總懲戒案件數,則局室首長依案件內最高
        敘獎額度辦理敘獎。
        局室總懲戒案件數大於總敘獎案件數,則局室首長依案件內最高
        懲戒額度辦理懲戒。
  (九)同一機關因執行不同工作計畫,經考核結果列有應獎及應懲者,
        其個人之獎懲得予抵銷或累計。但獎勵最高以記一大功、懲處最
        重以記過一次為限。

七、本要點奉核定後實施,並自考核各單位九十四年度預算執行時適用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