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99年度臺北縣各機關單位預算執行要點
停止適用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01月04日

所有條文

一、臺北縣各機關(以下簡稱各機關)單位預算之執行,除法令另有規定
    外,依本要點之規定辦理。

二、各機關應依歲入、歲出分配預算及計畫進度切實嚴格執行,避免發生
    進度落後及經費保留之情事。其成果將作為考核預算執行績效,及核
    列以後年度預算之參考。

三、為使預算能有效執行,各機關業務、研考、人事、會計等權責單位應
    依本要點規定辦理有關計畫進度之規劃與預算分配、執行及績效評核
    等相關業務。

四、各機關歲入、歲出預算,應依下列規定辦理分配預算:
  (一)歲入、歲出預算,應按月或按期分配,每三個月為一期,全年度
        分為四期。
  (二)歲入預算,應就所管全年度預算數,考量可能收起之時間,依歲
        入來源別各級科目,編造「歲入預算分配表」。
  (三)非營業特種基金(以下簡稱各基金)應行繳庫之賸餘,其歲入分
        配預算之編列,應依下列原則辦理:
        1.各基金年度預算所列現金解庫,應依以前年度賸餘部分,於七
          月份分配,當年度賸餘部分,於七月份及十二月份各半分配為
          原則。前項七月份分配解庫款,於半年度結算時如因發生短絀
          或估計年度賸餘較預算減少時,得洽商臺北縣政府財政局(以
          下簡稱財政局)免繳或依實際賸餘分配繳庫,並通知審計部臺
          灣省臺北縣審計室(以下簡稱審計室)及臺北縣政府主計處(
          以下簡稱主計處)。
        2.財政局於年度進行中,為因應縣庫調度,必要時,得會同主計
          處及基金主管機關,協調營運狀況良好基金之管理機關,就其
          分配預算酌予提前解庫,並通知審計室。
        3.各基金年度預算所列由縣庫撥款填補短絀,應於該管機關歲出
          分配預算內,按上下半年度各半分配。但如有特殊理由需要者
          ,得詳細敘明理由,提前分配。
  (四)歲出預算,除第一預備金及專案核准動支各款外,應配合計畫預
        定進度,妥為編造「歲出預算分配表」及「歲出分配預算與計畫
        配合表」,並分別依下列規定辦理:
        1.經常支出應依實際需要按月或按期分配。
        2.資本支出應依計畫實施期程配合付款進度分配。
        3.配合劃帳發薪作業,員工薪津預算(不包括加班值班費、其他
          給與、加發年終工作獎金等)除元月份分配在當月外,其餘月
          份應分配在各該月份之上個月。加發年終工作獎金,應分配在
          農曆春節前十日之月份。
        4.各機關預算內所列汰換公務車輛經費,不得分配於舊車使用年
          限屆滿月份之前。
  (五)單位預算之分預算,其分配準用前四款規定辦理。

五、預算內所列專案核准動支之經費,於編造「歲出預算分配表」時,僅
    填列科目、專案動支數及全年度預算數,不作預算分配及免編造「歲
    出分配預算與計畫配合表」,俟實際需要時專案申請動支。
    前項所稱專案核准動支,係指符合下列原則所列之經費:
  (一)具統籌性質,須俟各機關年度進行中原列相關經費不敷時方得動
        支者。
  (二)具預備金性質,須俟有發生各項天然災害需予救助或復建時始得
        動支者。
  (三)依其實際業務或財務管理考量核定應專案動支者。

六、分配預算尚未核定前,各機關需支用經常支出預算時,得依該科目扣
    除專案動支後數額,除考績獎金及加發工作獎金核實支付外,其餘按
    全年度歲出預算十二分之一額度內辦理支付,但不得超出其已報核之
    各該月份分配數;其資本支出預算,為因應事實需要須辦理支用,且
    該項預算已分配於急需動支之月份,得專案報請臺北縣政府(以下簡
    稱本府)核准先行支付。

七、各機關預算未及於規定期限審議完成前,其符合地方制度法第四十條
    第三項規定可支用之項目,需辦理支用時,得依扣除專案動支後數額
    ,編列「歲出分配預算暫列數額表」,先行覈實分配三個月暫列數,
    函送財政局據以辦理收入及支付,如三個月屆滿預算案仍未完成審議
    ,則再重新辦理暫分配。

八、各機關歲入、歲出預算,如有依地方制度法第四十一條第二項規定,
    由議會決議所定之附加條件或期限者,除為法律、自治法規所不許者
    外,應按其條件或期限辦理情形,妥為規劃分配,於該項條件成就或
    期限屆滿後,覈實執行。

九、歲入、歲出分配預算,應於法定預算發布十日內編送,並依下列規定
    辦理:
  (一)歲入分配預算應送由主管機關審核後送財政局覆核再轉請主計處
        秉辦府函核定,並轉送審計室、財政局、原編造機關及主管機關
        。
  (二)歲出分配預算應送由主管機關審核後轉請主計處秉辦府函核定,
        並轉送審計室、財政局、原編造機關及主管機關。

十、歲出分配預算經核定後,應切實執行。如有未依照預定工作進度完成
    或原定歲出預算有節減之必要時,得將已核定分配或以後各期分配數
    之一部或全部列為準備,俟有實際需要,專案核准動支或列入賸餘辦
    理。

十一、各機關於年度進行中,如因變更原訂實施計畫或調整實施進度及分
      配數而有修改分配預算之必要者,應由計畫承辦單位提出具體資料
      及理由,重編「歲出預算分配表及歲出分配預算與計畫配合表」(
      並於表上註明「第X次修改」字樣)送主(會)計單位簽報機關首
      長後報府核辦;但執行期間已過之分配預算應不再調整。
      歲入預算分配經核定後,除因追加(減)預算必須配合修改外,不
      得再辦理分配預算修改。
      第一項修改表之編送及核定程序與分配預算同。

十二、各機關應切實依「行政機關貫徹十項革新要求實施要點」規定執行
      ,並本撙節原則支用經費;各種文件印刷,應以實用為主,力避豪
      華精美;各種節令慶典,不得舖張;不得辦理非必要之禮品採購及
      聯誼餐敘;確有必要辦理之訓練、考察、研討會,亦應儘量節省,
      以避免有浪費、消化預算之情事。

十三、出國、約聘(僱)人員、研究發展、資訊設備、新購及汰換車輛等
      計畫經費,應按計畫切實執行,非經本府專案核准不得變更或新增
      。

十四、中央核定之補助款,各機關未及納入預算者,得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因應「中央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補助辦法」第二十條各款
          所定事項,且經中央政府各主管機關同意之補助款,得以代收
          代付方式執行,並編製「中央補助款代收代付明細表」,以附
          表方式列入當年度決算。
    (二)非屬前款所定之補助款,得依「各級地方政府墊付款處理要點
          」及墊付程序於議會同意墊付後,向財政局辦理墊支,事後再
          彙案補辦年度追加預算或列入次年度預算辦理轉正歸墊。

十五、歲入預算應依法切實收納。所有預算外之收入及預算內之超收應全
      數解庫,不得逕行坐抵或挪移墊用。

十六、各機關歲出預算中,以特定收入為財源於預算內註明收支併列者,
      其歲出預算之執行,應視歲入實收情形,嚴加控制,該特定收入如
      有超收,除報本府核准外,不得超支;如有短收,其支出以已實現
      之收入數為限。

十七、為加強預算之執行,避免發生進度嚴重落後及經費鉅額保留,應於
      總預算案編成時即展開準備作業,周詳考量,妥善規劃,並應依下
      列原則進行相關籌劃作業之安排:
    (一)延續性計畫應切實依照原定分年進度辦理,以前年度執行結果
          如有進度落後情形,應積極檢討改善。
    (二)委託其他機關、人民團體、學術團體、教育文化事業機構等委
          辦事項,應依委託研究計畫管理相關規定辦理;除特殊情形陳
          由主管機關核准外,應於年度開始六個月內完成簽約手續。
    (三)所需土地如須向有關機關辦理撥用者,應於簽准之日起六個月
          內完成撥用手續;如須向民間徵購者,應事先擬訂徵購進度,
          並即刻進行徵購作業,舉行說明會或協調會,或與土地所有人
          進行洽商。
    (四)一般設備之購置應於年度開始四個月內完成訂購手續。
    (五)房屋建築等一般性營繕工程,主辦機關應擬定工程實施計畫時
          程,除特殊情形經簽准外,至遲於年度開始四個月內完成細部
          設計,並於年度開始六個月內完成申請建築執照,並應於年度
          開始九個月內完成發包。
    (六)公共工程計畫主辦機關應擬訂工程實施計畫及時程,妥善研訂
          分標及招標策略,除特殊情形經簽准外,至遲應於年度開始六
          個月內完成細部設計,並應於年度開始九個月內完成發包,其
          可分段或分項辦理發包者,並宜分開辦理同時進行。
    (七)對鄉(鎮、市)之補助款,應依相關補助規定辦理。

十八、各機關執行各項工程預算,如同一工作計畫內之任一分項工程項目
      之經費,在不違背或降低原計畫預定目標、效益及功能之情況下,
      如有不足,其在原法定預算百分之二十以內且金額未超過新臺幣五
      百萬元,報經主管機關核准者,超過原法定預算百分之二十或金額
      達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上,報經主管機關核轉本府核准者,除得動支
      該分項工程項目之工程發包節餘款外,得由他項工程項目之節餘款
      挹注。前項如涉及用途別科目間流用者,其數額仍應依第二十四點
      規定辦理。

十九、各機關執行中央補助款之各項計畫經費,應切實依中央核定計畫執
      行,執行結果如有賸餘,其賸餘應依「中央對直轄市及縣(市)政
      府補助辦法」第十九條第二款規定辦理。並應於年度決算後,就計
      畫進度、成果及經費支用情形函報原補助機關。但中央政府另有規
      定者,從其規定。

二十、有關員工待遇、福利、獎金、加班值班費、國內外出差旅費、兼職
      費及其他給與事項,應由機關內各相關權責單位依照行政院訂頒之
      「各機關員工待遇給與相關事項預算執行之權責分工表」嚴格審核
      ,並依行政院及本府所訂相關支給規定覈實辦理。

二十一、各機關編列之特別費及文康活動費,應切實依行政院訂頒標準及
        支用規定覈實辦理,不得超支;依法律、契約編列之債務費、土
        地租金及房屋租金不得移作他用。

二十二、各機關對民間團體及個人之補(捐)助,除依「審計機關審核團
        體私人領受公款補助辦法」之規定辦理外,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各機關預算中補(捐)助民間團體及個人款項之處理及資訊
            公開等應依「臺北縣政府對民間團體及個人補(捐)助經費
            作業規範及管考作業規定」擬訂規範據以執行。
      (二)為避免民間團體以同一事由或活動向多機關申請補(捐)助
            ,造成重複情形,各機關訂定補(捐)助規範時,應明定以
            同一事由或活動向多機關申請補(捐)助時,應列明全部經
            費內容,及擬向各機關申請補助項目及金額。
      (三)受全額補(捐)助之民間團體,應於計畫執行完成後一個月
            內,檢具成果報告、實際支用經費明細表、獲補助經費項目
            金額明細表及各項支出憑證,向各補(捐)助機關辦理核銷
            結報。如僅受部分補(捐)助或接受二個以上政府補(捐)
            助者,除應檢附成果報告、實際支用經費明細表外,應另列
            明各機關補助項目及金額送請補(捐)助機關核備。各補(
            捐)助機關應考核其成效,並對補(捐)助款之運用負責審
            核,如發現成效不佳、未依補助用途支用、或虛報浮報等情
            事者,嗣後不再補(捐)助。

二十三、單位預算除法定由本府統籌支撥之科目及第一預備金外,各工作
        計畫科目間之經費不得互相流用。

二十四、單位預算內同一工作計畫之分支計畫或用途別科目經費遇有經費
        不足,得由其他有賸餘之分支計畫或用途別科目依下列規定辦理
        流用:
      (一)資本門預算不得流用至經常門,經常門得流用至資本門。
      (二)各計畫科目內之人事費,不得自其他用途別科目流入,如有
            賸餘亦不得流出。
      (三)除前款之規定外,其餘各一級(不含二級以下)用途別科目
            間之流用,其流入數額不得超過原分配預算數額百分之二十
            ,流出數額不得超過原分配預算數額百分之三十。
      (四)各機關應於六月底及年度終了後十日內,依規定填具「經費
            流用情形表」,併入六月及十二月份會計報告分送主管機關
            、審計室、主計處及財政局。

二十五、各機關有合於預算法規定之事由者,得申請動支預備金;惟經議
        會審議刪除或刪減之預算項目及金額,不得動支。但法定經費或
        經議會同意者,不在此限。

二十六、各機關執行歲出預算,遇經費有不足時,得敘明原因及需求情形
        ,並填具動支第一預備金相關表件,陳報主管機關核准動支所列
        之第一預備金。
        前項經主管機關核定後,應檢附簽准案影本、「動支第一預備金
        數額表」、「歲出計畫說明提要與各項費用明細表」轉送主計處
        備案,並由主計處函知審計室及財政局。

二十七、各機關有合於預算法第七十條各款情事者,經檢討年度預算相關
        經費確實無法容納,得敘明原因、需求情形及依據條款,附具「
        動支第二預備金數額表」、「歲出計畫說明提要與各項費用明細
        表」,於完成內部審核程序並報經主管機關審核確為業務必須及
        符合規定後,報本府申請動支第二預備金。惟動支時,應衡酌執
        行能力,避免於年度結束申請保留。
        前項經本府同意辦理之案件,各主管機關轉送主計處,經主計處
        秉辦府函核定後始得動支,通知原動支機關、主管機關及財政局
        ,並轉送審計室。

二十八、各機關執行年度預算時,其有合於預算法第七十九條規定情事者
        ,得編具追加預算表專案敘明理由報本府核辦。
        前項在未完成法定程序前,除依「各級地方政府墊付款處理要點
        」辦理外,一律不得先行支應。

二十九、各機關不得提前支用次月預算分配數。但在次月以後月份累計分
        配數範圍內支付者,業務單位得先行申請核簽。

三十、各機關之保管、代收、暫收、預收等款項,應依規定時限存入各機
      關專戶存款戶,並應隨時注意清結。

三十一、各機關經辦單位已收之歲入款,應在規定期限內按收入性質分列
        適當科目繳庫,除帳務處理之必要者外,不得以預收款、代收款
        等科目列帳。

三十二、各機關應力求避免暫付款,其確因事實需要者,應以預算所定經
        費為限,並應隨時注意清理。

三十三、各機關公款之支付,應確實依公款支付有關規定辦理。

三十四、凡經審計機關決定之剔除、繳還或賠償之案件,各機關首長應負
        責追回繳庫。

三十五、各機關決算所列歲入應收款、歲入待納庫款或經審計機關審定增
        列之歲入款,除有特殊原因者外,應即清理催收及繳庫。

三十六、會計年度終了後,各機關本年度或以前年度歲入、歲出款項,已
        發生尚未收得之收入,應即轉入下年度列為以前年度應收款,其
        餘須經核准保留始得轉入下年度繼續處理之收入連同已發生尚未
        清償之債務或契約責任部分,均應填具申請表,依本府訂定之申
        請歲入歲出保留案件審核作業有關規定辦理,奉核定後,始得轉
        入下年度繼續處理。
        前項歲出保留款不得申請變更用途,亦不得互相移用。

三十七、各機關於接獲保留核定後,應即據以填具歲入、歲出保留分配表
        (歲入部分應連同自動轉入下年度之應收款)陳送主管機關,主
        管機關審核後,由本府核定,並比照年度預算分配核定程序辦理
        預算分配。

三十八、歲出款項之保留在未經核定前,如有依契約或規定必須於一定期
        間內支付者,得在原申請保留年度科目經費內先行暫付,俟保留
        申請與分配核定後,再行辦理轉正;如申請之保留案件未奉核准
        ,或僅部分核准者,其已支付或溢付之款項,應由各支用機關負
        責收回。

三十九、會計年度終了,有關委、受託經費尚未辦理完竣者,應依委託機
        關之規定檢送有關資料辦理核銷及預算保留事宜。保留計畫須由
        中央部會相對辦理保留補助款者,於辦理保留前,應洽中央對口
        部會一併辦理保留。

四十、總預算有關融資調度之保留,由財政局簽會主計處經縣長核准後,
      保留轉入下年度繼續執行。

四十一、為落實各項施政計畫與預算之執行,以提升行政效能,各機關應
        切實辦理施政績效評估作業。

四十二、為提升計畫預算執行績效,各機關應依下列規定就各項計畫執行
        情形確實填報並據以檢討改善:
      (一)各機關應按月或定期就工作計畫實際執行進度,作切實之內
            部檢討,並提報於機關首長主持之業務會議,以追蹤各機關
            計畫預算之執行進度。
      (二)新臺幣一億元以上之資本支出計畫、上級機關與本機關首長
            要求列管之工作計畫,應按期辦理實際進度與預定進度之差
            異分析,並編製「重大計畫預算執行績效分析表」,併同每
            季會計報告遞送相關機關及主管機關。

四十三、各機關預算執行結果之考核獎懲,應依「臺北縣政府及所屬各機
        關歲入預算執行考核獎懲作業要點」及「臺北縣政府暨所屬各機
        關學校預算執行考核要點」辦理。

四十四、各機關預算所列災害防救之經費不得移作他用。災害防救經費之
        運用,依「臺北縣政府天然災害善後緊急搶救及復建經費補助處
        理作業要點」、「因應緊急災害支用相關經費標準作業程序」等
        相關規定辦理。

四十五、各機關為應業務需要,必須申請辦理經費流用,動支預備金及有
        關經費等案件時,應由各機關承辦單位詳實提報相關表件送由主
        (會)計單位依法辦理之。

四十六、各機關在年度進行中,對歲出分配預算及計畫進度之配合與執行
        ,應定期或不定期檢討,適時提出改進意見,以嚴密預算之執行
        。

四十七、鄉(鎮、市)預算之執行,準用本要點之規定。

四十八、各機關執行歲入、歲出預算所需各項書表、格式,由主計處定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