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新北市地方教育發展基金年度賸餘款處理原則
時間: 中華民國102年2月7日

所有條文

一、新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促進總體資源合理配置及有效運用,
    並使新北市地方教育發展基金(以下簡稱本基金)年度賸餘款處理有
    所遵循,特訂定本原則。

二、本原則用詞定義如下:
  (一)當年度賸餘:係指當年度之基金來源收入決算數與基金用途支出
        數(含決算數和保留數)之差額。
  (二)以前年度賸餘:係指以前年度滾存本基金可供運用之賸餘款。
  (三)自有財源之收支對列賸餘:係指當年度收支對列之賸餘款。
  (四)中央款賸餘:係指當年度中央政府補助款項之賸餘款。
  (五)市款賸餘:係指當年度市庫撥補之賸餘款。

三、當年度賸餘以其來源別區分為以前年度賸餘、自有財源之收支對列賸
    餘、中央款賸餘及市款賸餘四類,依下列規定辦理滾存或繳回:
  (一)以前年度賸餘:賸餘滾存本基金。
  (二)自有財源之收支對列賸餘:賸餘滾存本基金,分由本府教育局(
        以下簡稱教育局)、本市市立學校及幼兒園(以下簡稱學校)彈
        性運用。
  (三)中央款賸餘:
        1.賸餘依原補助機關規定辦理繳回該機關或滾存本基金由教育局
          統籌管控。但執行時,獲中央補助執行之計畫如有市款相對應
          配合者,除計畫有相對應比例限制外,應優先支用中央款。
        2.前目賸餘如屬國立高中職改隸而編列於各校免繳回原補助機關
          之賸餘,依本點第四款第二目之規定辦理。
  (四)市款賸餘:
        1.教育局當年度市款賸餘:包含用人費用賸餘及非用人費用賸餘
          ,全數滾存本基金,由教育局統籌管控。
        2.學校當年度市款賸餘:
         (1)用人費用之賸餘,滾存本基金由教育局統籌管控。
         (2)非用人費用之賸餘,區分留存項目與非留存項目,留存項目
            賸餘數之百分之七十五滾存本基金,由學校彈性運用;留存
            項目賸餘數之百分之二十五及非留存項目賸餘數滾存本基金
            ,由教育局統籌管控。

四、各年度學校留存項目由本府函頒訂定。

五、留存項目範圍及留存項目賸餘數之留存比例,未來視本基金運作情況
    、各年度實際決算情形及學校節流效果等因素評估調整。

六、支用賸餘款作業如下:
  (一)俟當年度決算作業完成後,教育局及所屬學校應依第三點規定分
        別計算各類賸餘款之金額,報由教育局彙整並轉本府核定。
  (二)滾存本基金之金額,供作未來基金用途之財源。
  (三)本原則第三點屬教育局統籌管控之賸餘款,如於年度進行中因業
        務需求須於預算外動支者,應專案簽報本府核准。

七、學校填報本基金留存、非留存項目數據與會計帳務分項計畫編號分類
    正確性,將列為教育局查核之重點項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