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總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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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新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及所屬各機關(以下簡稱各機關)有關
各類半年結算報告之編製,依本注意事項之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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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各類半年結算報告所列貨幣,應以法定預算所列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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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各類半年結算報告應具備書表之名稱及格式,應依本注意事項規定之
書表名稱及格式編製。如附錄壹、附錄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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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單位預算、主管預算及附屬單位預算半年結算報告於編製完成後,應
加具封面、封底、目錄及總說明,並依本注意事項所定書表順序裝訂
成冊,於封面加蓋機關印信與封底由上而下加蓋主辦會計人員及機關
長官或基金主持人職名章(該等印章並得以套印方式處理),並依規
定分送有關機關,編送後如發現有遺漏、不當或錯誤,應訂正後通知
上開有關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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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單位預算半年結算報告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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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各機關應編製單位預算半年結算報告,於七月二十日前,分別送達主
管機關、本府主計處(以下簡稱主計處)及審計機關查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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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總說明應就歲入歲出預算執行概況、預算及計畫執行數與分配數差異
達百分之二十以上之原因及因應改善措施分別說明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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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各機關半年結算報告中,預算數應含原法定預算數、動支第一預備金
、第二預備金、統籌科目數、追加(減)預算數及流用數;分配數應
依核定之分配數列之,如有修改分配預算者,應依修改後之分配預算
數;另辦理經費流用者,應確實依流用規定作分配預算數調整,不得
產生執行數超出分配數之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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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主管預算半年結算報告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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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各主管機關應依所屬各機關編送之單位預算半年結算報告,彙編主管
預算半年結算報告,於彙編及審查時,如發現不當或錯誤者,應予修
正彙編,並將修正事項通知主計處、審計機關及原編造機關。
凡主管機關僅有本機關一個單位機關者,得以單位預算半年結算報告
代替主管預算半年結算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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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各主管機關應於七月二十五日以前將主管預算半年結算報告送達主計
處、審計機關各一份;僅有本機關一個單位機關者,主管預算半年結
算報告應於七月二十日以前送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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肆、總預算半年結算報告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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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主計處應依各機關編送之半年結算報告,彙編新北市總預算半年結算
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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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總說明應將總預算執行概況依歲入來源別及歲出機關別分別說明,
其收支執行數與分配數差異達百分之二十以上者,應簡要說明主要
原因及相關因應改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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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歲入(出)結算表科目名稱及編號,應按照核定總預算科目順序編
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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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凡追加(減)預算已完成法定程序及動支各項預備金,致使原預算
數發生變動者,其數額應編入總預算半年結算報告預算增減數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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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主計處應將各附屬單位預算半年結算報告彙編綜計表,加具總說明
,隨同總預算半年結算報告於八月底前分送審計機關及行政院主計
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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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附屬單位預算半年結算報告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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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各基金半年結算報告應本重要性原則,就已發生權責之重大事項為
整理記錄編製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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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各基金半年結算報告各表之會計科目,應依行政院主計處最新修訂
之會計科目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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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各基金應依本注意事項所定書表編製附屬單位預算半年結算報告,
於七月二十日前,分別送達主計處及審計機關查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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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摘要說明應就有關損益(收支餘絀或基金來源、用途及餘絀)情形
概要說明,其實際數與分配預算數差異達百分之二十以上者,應說
明差異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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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附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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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九、本注意事項規定所需編製之各種書表及格式,由主計處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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