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新北市政府內部控制制度共通性作業範例製作原則
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10月14日

所有條文

一、依據新北市政府推動內部控制實施計畫第四點第二款規定,新北市政
    府(以下簡稱本府)財政局、工務局、人事處、政風處、研究發展考
    核委員會及主計處(以下簡稱各權責機關)應研訂內部控制制度共通
    性作業範例,供各機關參採,為使各權責機關研訂作業明確及一致,
    特訂定本製作原則。

二、為強化共通性內部控制作業,各權責機關應就各級機關作業層級(視
    業務性質得彈性調整),考量業務之風險性及重要性,以及監察院彈
    劾、糾正(舉)或提出其他調查意見之案件、審計部新北市審計處建
    議改善事項、上級與各權責機關督導、機關辦理內部控制監督作業及
    外界關注事項等,涉及內部控制缺失部分,依新北市政府推動內部控
    制實施計畫所訂之內部控制制度共通性作業範例分工表訂(修)頒共
    通性作業範例,必要時得會商相關機關決定之。

三、為強化源頭管理,明確職能分工,發揮內部控制功能,各權責機關得
    視共通性作業涉及不同職能或單位間分工之風險情形,邀集相關機關
    會商訂定共通性作業跨職能整合範例。

四、各權責機關訂(修)頒共通性作業範例時,應秉持有效實用原則,針
    對不可遺漏之程序、步驟或已發生內部控制缺失等重要環節設計相關
    控制重點,其相關格式設計原則如附件。為強化源頭管理,明確職能
    分工,發揮內部控制功能,各權責機關得視共通性作業涉及不同職能
    或單位間分工之風險情形,邀集相關機關會商訂定共通性作業跨職能
    整合範例。

五、各權責機關應適時配合本府內部控制推動進程所建立之各項規制,以
    及所適用之法令規定或實務作業修正情形,修頒相關共通性作業範例
    內容。

六、各權責機關訂定之各項共通性作業範例,應簽奉本府一層核可後,由
    各權責機關分行本府各一級機關及所屬區公所,其有所屬者應轉知所
    屬參採,並提報本府內部控制推動及督導小組會議知悉。

七、各權責機關分行之共通性作業範例,遇有作業項目之增刪修正、或有
    其他重大修正者,應依前點訂定之程序辦理;其餘涉及作業流程說明
    、控制重點、法令依據或使用表單等修正者,授權各權責機關修正後
    逕行分行本府各一級機關及所屬區公所,其有所屬者應轉知所屬參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