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新北市政府推動內部控制實施計畫第四點第二款規定,新北市政
府(以下簡稱本府)財政局、工務局、人事處、政風處、研究發展考
核委員會及主計處(以下簡稱各權責機關)應研訂內部控制制度共通
性作業範例,供各機關參採,為使各權責機關研訂作業明確及一致,
特訂定本製作原則。
|
二、為強化共通性內部控制作業,各權責機關應就各級機關作業層級(視
業務性質得彈性調整),考量業務之風險性及重要性,以及監察院彈
劾、糾正(舉)或提出其他調查意見之案件、審計部新北市審計處建
議改善事項、上級與各權責機關督導、機關辦理內部控制監督作業及
外界關注事項等,涉及內部控制缺失部分,依新北市政府推動內部控
制實施計畫所訂之內部控制制度共通性作業範例分工表訂(修)頒共
通性作業範例,必要時得會商相關機關決定之。
|
三、為強化源頭管理,明確職能分工,發揮內部控制功能,各權責機關得
視共通性作業涉及不同職能或單位間分工之風險情形,邀集相關機關
會商訂定共通性作業跨職能整合範例。
|
四、各權責機關訂(修)頒共通性作業範例時,應秉持有效實用原則,針
對不可遺漏之程序、步驟或已發生內部控制缺失等重要環節設計相關
控制重點,其相關格式設計原則如附件。為強化源頭管理,明確職能
分工,發揮內部控制功能,各權責機關得視共通性作業涉及不同職能
或單位間分工之風險情形,邀集相關機關會商訂定共通性作業跨職能
整合範例。
|
五、各權責機關應適時配合本府內部控制推動進程所建立之各項規制,以
及所適用之法令規定或實務作業修正情形,修頒相關共通性作業範例
內容。
|
六、各權責機關訂定之各項共通性作業範例,應簽奉本府一層核可後,由
各權責機關分行本府各一級機關及所屬區公所,其有所屬者應轉知所
屬參採,並提報本府內部控制推動及督導小組會議知悉。
|
七、各權責機關分行之共通性作業範例,遇有作業項目之增刪修正、或有
其他重大修正者,應依前點訂定之程序辦理;其餘涉及作業流程說明
、控制重點、法令依據或使用表單等修正者,授權各權責機關修正後
逕行分行本府各一級機關及所屬區公所,其有所屬者應轉知所屬參採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