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營業基金
甲、營業收支及盈餘
一、盈餘(或虧損改善)目標:。各事業除獨占性或依政策設置
者以追求合理盈餘為目標外,其餘凡有市場競爭性之事業應
以追求最高盈餘為目標。各事業應依事業計畫,參照國內、
外同業獲利情形及過去經營實績、未來市場趨勢、擴充設備
能量、提高生產力及政策因素等,妥訂盈餘(虧損)目標,
虧損並應檢討改善。
二、收入:
(一)營業收入:
1.產銷營運量:應依據盈餘(或虧損改善)目標,並
參酌過去實績、市場趨勢、擴充設備能量、提高設
備利用率與人員效率等因素,縝密編列。
2.售價及費率:應依據正常成本,並參照過去實際售
價及服務費率,衡酌目前市場同類產品售價、服務
費率及供需情形,審慎估測未來市場價格編列,並
應將售價及服務費率編列之標準詳予說明。基金發
生虧損時,應檢討售價及費率之合理性,並做適當
調整。
(二)營業外收入:
1.利息收入:應依據資金調度情形、存款利率、期間
等因素估計編列。
2.實施用人費率事業機構之員工宿舍及交通車,應依
規定扣收使用費,並列入營業外收入。
3.其他收入項目:應參照過去實績及業務情形估計。
三、支出:
各事業之成本與費用應依照業務計畫之實際需要及本作業規
範編列,並檢討減列不具效益、已過時或績效不彰之成本及
費用。其中隨產銷營運(業務)量變動者,應設法抑減,以
降低成本率;營業成本與費用增加幅度,以不超過營業收入
成長幅度為原則。
(一)營業成本及費用:
1.各事業適用成本計算者,應按產品別附具成本計算
方式、單位成本、耗用人工及材料之數量有關資料
,並應按變動與固定成本分析之。凡成本在特定範
圍內不隨業務營運量之增減變動者,屬固定成本;
凡成本在特定範圍內隨業務量而變動並成正比率增
減者,屬變動成本。
2.用人費用:各事業機構之年度用人費用,應注重用
人成本效益,本撙節原則核實編列。年度用人費比
率以不超過最近3年(107年度決算、108年度決算暨
109年度預算,以下同)用人費占其事業營業收入之
平均比率為原則。其負有政策性任務者,應將政策
因素列入考量,惟如因市場狀況變遷,導致產品及
服務售價、資金利率或匯率等之變動,均屬各事業
經營本應承擔之風險,除確屬配合政府政策者外,
不得列為政策因素予以排除。營運發生虧損之事業
,除負有政策性任務者外,應凍結員工調薪。
(1)員額:各事業機構應秉持企業化經營理念,配合
政府改造、公營事業民營化、業務委託外包、業
務移轉民間等政策確實檢討,力求精簡;各機構
因增設單位或新興重大事業請增加預算員額者,
應就本機構及所屬機構原有人力統籌檢討運用,
並將節減之員額優先撥供事業經營迫切需要機構
增員。非新增分支機構或新增業務者,不得請增
員額,並確實檢討現有人力運用狀況,檢討裁撤
、簡併功能不彰或業務萎縮部門。各主管機關對
所屬事業機構年度預算員額之編列,應從嚴審核
。各事業經專案裁減之員額應予減列,不得再進
用。
(2)員工待遇:
A.實施用人費率事業機構應依「公營事業機構員
工待遇授權訂定基本原則」及有關規定標準編
列,未實施用人費率事業機構應依「全國軍公
教員工待遇支給要點」及相關規定編列。各事
業董(理)監事及總經理(局長)報酬一律列
入管理部門;副總經理(副局長)報酬,按其
主管業務性質,列入有關部門。
B.超時工作報酬:應確依營運需求及相關法令核
實編列,其中延長工時及假日出勤加班費除因
法令變更或經參酌營運量、考績晉級等因素有
增加編列之需要(應詳加說明)外,最高以不
超過 109年度預算數為原則。惟如有特殊情形
者,以本府年度計畫及預算審查小組會議之核
列數編列。至員工休假制度,應予貫徹,未休
假加班費應從嚴估計編列。
C.經營績效獎金:
a.實施用人費率事業機構,訂有經營績效獎金
相關規定者,依規定標準編列。
b.未實施用人費率事業機構,績效獎金應以奉
准有案者始得編列。
D.退休資遣及卹償金:
a.各事業機構應本成本收益配合原則,嚴審核
估未來員工退休需要,按適當比率提列退休
金準備,並於預算內註明詳細計算。
b.各事業聘僱人員離職給與︰應依各機關學校
聘僱人員離職給與辦法提列。
c.卹償金:參照以前年度資料核實編列。
以上A.B.C.三項,凡適用勞動基準法及勞工退休
金條例者,不得違反該法及其相關之規定。
(3)福利費:
A.分擔員工保險費及分擔退休人員保險費:應依
有關法令規定編列,分擔退休人員保險費,並
列入營業外費用。
B.傷病醫藥費:按員工人數每人每年 350元編列
(包含各事業機關首長或主管之健康檢查費)
。如上述經費不敷支應時,適用職業安全衛生
法、勞工健康保護規則及其相關規定之員工,
得依上開規定本撙節原則核實編列,並於預算
內附詳細計算表及說明。
C.提撥福利金:
a.由營業收入提撥之福利金:由各主管機關於
職工福利金條例規定範圍內,參酌事業財務
及營運狀況檢
討辦理。
b.依「職工福利委員會組織準則」舉辦之福利
事業,其各項支出應在所提福利金項下列支
,不得佔用事業單位之員額與經費;各事業
與員工福利有關之支出,除法令明定應由事
業機構負擔者外,應一律在所提之福利金項
下列支。
c.由創立資本額提撥福利金者,應先專案報府
核定後辦理。
D.體育活動費:依職工福利金條例規定提撥福利
金者,按員工人數每人每年 600元編列;未依
職工福利金條例提撥福利金者,按員工人數每
人每年 2,000元編列。惟規模較大業績優良之
事業,組織體育代表隊所需經費如上述體育活
動費不敷支應時,可另依需要核實編列,並於
預算內附詳細計算表及說明。
(4)其他待遇、福利、獎金及其他給與等事項,以報
經行政院核准有案者為限,不得自行訂定標準支
給。
3.服務費用:
(1)水電費、郵電費及印刷裝訂費:應按本年度業務
需要及落實節能減碳政策,本撙節原則,核實編
列。
(2)旅運費:
A.國內旅費:應按本年度業務需要,核實編列,
非有具體理由,以不超過 109年度預算數為原
則。惟如有特殊情形者,以本府年度計畫及預
算審查小組會議之核列數編列。
B.大陸地區旅費:依業務實際需要,核實編列,
以不超過 109年度預算數為原則,如因特殊需
求,有增加編列之需要,應詳加說明,並以本
府年度計畫及預算審查小組會議之核列數編列
。
C.國外旅費:
a.各事業擬具年度派員出國計畫,應參酌下列
原則辦理:
Ⅰ.確屬業務需要,且有助提升營運績效者。
Ⅱ.除非必要,3年內無相同考察計畫者。
Ⅲ.出國人數、天數應力求精簡。
Ⅴ.配合政策需要者。
b.出國計畫經費,應依新北市政府及所屬各機
關學校因公派員出國案件審核要點及國外出
差旅費報支要點核實編列,以不超過 109年
度預算數為原則。惟如有特殊情形者,以本
府年度計畫及預算審查小組會議之核列數編
列。
(3)修理保養及保固費:應按各項固定資產之數量、
新舊程度及使用情形等核實編列。
(4)保險費:應照投保金額及現行費率,按實付淨額
編列。
(5)佣金:凡須委託外界代為承攬介紹業務所須支付
之佣金及手續費,應依實際業務情形核實估列。
如係非公開普及一般社會大眾而以事業本身員工
為發放對象者,均應於績效獎金額度內列支。
(6)外包費:應以確為精簡用人或無法自行辦理,須
將內部勞務性工作、產品之一部分或全部生產過
程委外辦理者為限,並按業務需要情形核實編列
。
(7)委託調查研究費:應與業務有關,限於專業知能
與技術或現實環境與法令規定,須委託他人始能
達成特定目的者,方得委託並從嚴核實編列。
(8)公共關係費、廣告費及業務宣導費:
A.公共關係費應以業務需要或以進貨、銷貨、運
貨以及供給勞務或信用為目的所支付者為限。
以不超過所得稅法規定之比率與 109年度預算
數為原則,並由主管機關依各事業特性從嚴核
列。惟如有特殊情形者,以本府年度計畫及預
算審查小組會議之核列數編列。各事業年度預
算虧損者,其公共關係費之編列數額,應檢討
酌予降低。
B.廣告費及業務宣導費:應按本年度業務需要,
以不超過營業收入成長幅度為原則,本撙節原
則,核實編列。
4.材料及用品費:
(1)凡為營運或生產所耗用之原物料、燃料、油脂及
設備零件,應依預計營運產銷量及最近 3年耗量
,並力謀提升材料使用效能後嚴審核估。
(2)車輛用油:管理用車輛之燃料應依一百十年度新
北市總預算共同性費用編列基準表(以下簡稱共
同性費用編列基準表)編列為原則,非有具體理
由,不得超過前述基準,其他車輛按里程並參考
一般用油基準估計數編列。
(3)服裝:員工工作服於工作時必須穿著或規定上班
必須穿著之人員(如櫃檯、對外服務人員等),
得逐年製發,並於預算內說明。其價格標準,除
工作性質特殊,應說明原因,從其需要編列外,
餘按員工每人每年編列 2,500元,統一製發,不
得發放代金。
(4)用品消耗:應按本年度業務需要檢討編列,其中
不含服裝費用之部分,非有具體理由,以不超過
109 年度預算數為原則。惟如有特殊情形者,以
本府年度計畫及預算審查小組會議之核列數編列
。
5.折舊折耗及攤銷:
(1)固定資產折舊:除土地外,應依資產使用狀況,
按一般公認會計原則規定之方法,以合理而有系
統方式,按期提列折舊,並於預算書內說明折舊
之計算方法。
(2)攤銷:無形資產及遞延費用之攤提,除專案核准
分攤期限者,應依核定案分攤外,餘應按其提供
效益年限分攤。
6.稅捐與規費:各項稅捐與規費應依照各有關法令規
定編列,並分別註明其計算方式。
7.會費:應與業務有直接關係者為原則,核實編列,
並於預算內詳列項目及金額,其未能列舉項目者,
以不超過「會費」總數之10%為原則。
8.捐助:
(1)應本零基預算精神及成本效益原則核實編列,於
預算內詳列捐助對象名稱、金額,由各主管機關
從嚴核列,對於無須辦理、不具成效或績效不彰
之計畫,應即檢討停辦。財務欠佳之事業,應審
酌財務狀況,進一步檢討縮減捐助範圍,其中虧
損嚴重之事業,更應確實撙節捐助支出,其未明
定項目之捐助預算,以不超過明定項目捐助總數
之10%為原則。
(2)各事業捐助本市烏來區,應依本府相關規定辦理
。
9.研究發展:為強化創新研發能力,除應密切注意國
際及國內科技發展之動向外,並應就各項研究發展
計畫將來所需財力及相關條件之配合,作事先評估
。凡為研究新產品、改進生產及提供勞務技術、節
約能源、防治污染之研究、產品市場調查之支出及
重大固定資產建設改良擴充投資計畫所作可行性研
究暨環境保護影響評估經費均列入研究發展支出。
(二)營業外費用:
1.借款利息:應落實各項債務管理措施及資金財務規
劃,包括閒置資金應優先償還債務、靈活運用借款
工具、檢討調整債務結構及積極協調金融機構調降
利率等,以節省利息負擔。已訂約者,按約定利率
及期間編列;預計新增借款(尚未洽妥之借款),
按預計利率及期間編列。
2.一般性公益捐款、專案性補助或捐款者,應詳敘案
由及金額,如經核准有案者,應列明核准文號。
3.實施用人費率事業機構之員工宿舍及交通車,在未
出售以前之折舊、稅捐、保險及必要之維護修理等
費用最高應不超過所收使用費收入。惟其超支原因
係宿舍閒置,資產重估增值增提折舊,以及依規定
供退休人員居住者,不在此限。宿舍閒置者應儘速
處理。
4.其他營業外費用:應依照規定科目編列,「什項費
用」應一律列舉項目,其未能列舉項目者,以不超
過「什項費用」總額5%為原則。
乙、固定資產建設改良擴充【以下簡稱購建固定資產,係指不動產、
廠房及設備、使用權資產暨投資性不動產(不包括保險業運用保
險資金投資及不動產信用銀行業之土地開發投資)之建設、改良
、擴充】
一、應按專案計畫與一般建築及設備計畫劃分。凡屬建設新廠、
重大改良及更新、擴充生產者列為專案計畫;其他零星購置
或汰換設備,列為一般建築及設備計畫。專案計畫再分為新
興計畫與繼續計畫 2類,並各按計畫別分列,依總帳科目分
析(分為土地、土地改良物、房屋及建築、機械及設備、交
通及運輸設備、什項設備、……等,凡房屋及建築之附屬設
備,如電梯、中央系統冷氣等,應歸屬房屋及建築,至箱型
冷氣機、窗型冷氣機應歸屬什項設備),一般建築及設備計
畫
逕依總帳科目分析。
二、凡為使購建固定資產達到符合預期營運使用狀態前之一切必
要且合理支出,以及新興計畫依法令、契約等規定負有拆除
、移除及復原其所在地點義務之成本等,均應核實估列並納
入投資總額及分年預算。另為落實節能減碳政策,應優先採
購符合節能標章、環保標章或省水標章之用電、用水及其他
事務性設備。
三、專案計畫之購建固定資產,應先行檢討計畫目的是否符合事
業營運及發展需求,並應對技術、市場、法律、土地、經濟
、財務、環境、管理、人力需求、原料供應及過去投資之實
績,先有周詳之考慮,建立風險管理機制,且衡酌最新經濟
情勢、市場狀況及產業發展前景等因素,參考政府或具公信
力之民間機構所公布之統計指標,採用合理客觀之數據,核
實成本效益評估,包括風險與不定性分析。新興重要公共工
程建設計畫應先行製作選擇方案與替代方案及其成本效益分
析,並提供財源籌措及資金運用之說明。分析時應確實評估
風險及未來營運及維修成本支出等財源籌措之可行性,揭露
預測之假設條件及資料來源,並顧及公害防治、環境影響及
工業安全,而後排定優先順序。
四、新興計畫財務計畫欠周或投資報酬率欠佳或低於資金成本率
者,除為配合政府政策辦理者外,應不予成立。對於計畫之
社會成本或效益,應予計算或說明。繼續計畫應逐年重新評
估,不合效益或預算保留多年未動用主體預算者,應檢討緩
辦、停辦或採取必要改進措施。
五、各事業除有效運用自有資金外,得設法運用舉債經營方式,
發揮財務槓桿原理,以增加股東之投資報酬。惟營運資金餘
額已呈負數,或負債對權益比率高於 2倍之事業,如未獲准
增資或有盈餘可供保留,以改善財務結構者,為避免繼續增
加投資,而動搖事業之根本,除因政策性需要辦理或業務性
質特殊者外,不得再行辦理新興投資計畫。
六、各事業擴建及營運資金之籌措,應有效運用自有資金,必要
時得以舉借方式辦理,並應考量資金成本,避免市庫增資。
七、各項計畫均應審慎規劃辦理期程,並配合政府政策、工程進
度、實際執行能力及財務狀況,核實編列年度預算;各事業
依政府採購法規定委託專責機關代辦公共工程,仍應妥作可
行性評估,審慎評估代辦機關執行能力,配合計畫推動時程
核實編列預算;繼續性投資計畫,以前年度所列預算尚敷支
應者,本年度預算暫緩編列。各計畫中,與目標無直接關聯
之非必要性設施,均不得編列。一般建築及設備計畫,應力
求撙節,從嚴核列;非業務急需或賡續辦理之土地、房屋建
築及設備購置,均暫緩編列。
八、工程管理費之編列,應確實依據「新北市政府所屬機關工程
管理費及工作費編列支用要點」規定辦理。
九、土地:應註明地積,並參照土地公告地價、公告現值或公平
市價編列,並註明購買或?用之土地面積。
十、房屋建築:
(一)廠房倉庫及營業房屋:應註明地坪面積,其建築單價
應以公平市價編列。
(二)辦公房屋、教室、宿舍及室內停車場:依照共同性費
用編列基準表所定標準編列。
十一、公務車輛:各式車輛採購,優先購置電動車及電動機車等
低污染性之車種,其編列年度增購及汰換車輛預算前,應
確實評估所需車種及數量,並依下列原則從嚴辦理。
(一)管理用車輛:包括公務小客車、大客車及客貨兩用車
,應依新北市政府各機關學校及新北市烏來區公所公
務小客車及客貨兩用車配置原則,並準用中央政府各
機關學校購置及租賃公務車輛作業要點規定辦理。編
列年度增購及汰換車輛預算前,並應確實評估所需車
種及數量,其中接待外賓用車,應以每日部分工時租
賃,或其他公務車調撥使用等方式辦理,不得購置。
(二)其他車輛:應依新北市政府各機關學校及新北市烏來
區公所公務小客車及客貨兩用車配置原則,並準用中
央政府各機關學校購置及租賃公務車輛作業要點規定
辦理。
(三)為落實節能減碳,各式車輛之採購,須優先購置節能
減碳之車種。各事業如有採購上述車種者,其屬管理
用車輛者,並請於預算書之相關車輛明細表說明欄註
明選購之車種。
(四)各種車輛價格:依照共同性費用編列基準表所定標準
編列。
十二、資訊設備:除依照共同性費用編列基準表所定基準計列外
,其餘應於計畫預算書內附詳細名稱、規格、數量、單價
及總價。建置電腦機房或開發資通訊系統於測試階段,如
須新購或汰換資訊設備,應優先檢討改用雲端基礎設施服
務( InfrastructureasaService, IaaS)。新購或汰換
個人用之電腦設備如有行動化需求,應優先購置筆記型電
腦及相關軟硬體。
十三、資產交換之換入資產應依購建固定資產相關規定辦理。
丙、資金轉投資
一、資金轉投資應參照「中央政府特種基金參加民營事業投資管
理要點」及準用「公股股權管理及處分要點」所定範圍,並
依其所規定之程序,擬具投資計畫,建立風險管理機制,經
主管機關審核後編入預算。但依核定計畫編列分年預算者,
得直接編入預算。
二、對於數家事業轉投資於同一機構之盈餘分配與計算方式,主
管機關應詳予審核,求其一致。但對被投資機構分配之股票
股利,不作為投資收益,僅以附註說明股票股利收入,並註
記股數增加,並按增加後之總股數重新計算每股成本或帳面
價值。
三、主管機關對所屬事業投資民營事業應定期檢討,以前年度之
轉投資,如投資目標已無法達成、或效益不彰之轉投資事業
無法改善、或已達成原有轉投資目的者,應儘速檢討。
四、未列投資對象之轉投資計畫,原則不宜編列。
丁、資本及長期債務
一、增加資本:
(一)請求市庫現金增資,非有特殊需要者不得編列,除配
合購建固定資產計畫專案核定者外,其餘計畫均應專
案報請主管機關轉報本府核定;該事業主管機關亦應
列入其單位概算。
(二)各事業辦理以前年度公積轉帳增資,應直接編入各該
附屬單位預算循預算程序辦理。
二、長期債務之舉借與償還:
(一)長期債務之舉借,以在國內資本市場籌集為優先,並
應於預算內列明以後償還財源。
(二)長期債務之償還,應核實編列。
戊、盈餘分配及虧損之填補
一、盈餘之分配或虧損之填補,依預算法、公司法及有關規定核
列。
二、法定公積:應按稅後純益之10%,其有特別法律規定者依規
定辦理,並列明其規定。
三、特別公積:具有下述情形者,得視需要編列。
(一)營運資金餘額為負數,或 108年度決算負債對權益之
比高於2倍者。
(二)為支應重大資本支出、償債或特定計畫之需要,必須
編列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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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作業基金
甲、業務收支及賸餘
一、賸餘(短絀):
(一)應依基金設立目的,考量其財務能力,本自給自足原
則,並參照過去實績及業務增減情形,核實估計其賸
餘(短絀)。
(二)各基金應力求有賸餘無短絀,年度賸餘應以逐年成長
(短絀積極改善)為目標。
二、收入:
(一)業務營運目標:以過去實績為基礎,衡酌業務發展需
要及財力負擔,並考量擴充設備能量情形與提高人員
效率等因素,縝密編列。
(二)單價及利(費)率:除配合政府政策維持低價者外,
其產品單價或服務利(費)率應參照國內、外類似機
構訂定,以不低於其單位成本為原則。基金發生短絀
時,應檢討產品單價或服務利(費)率之合理性,並
做適當調整。各基金應將單價編列之標準詳予說明。
(三)利息收入:應依據資金調度情形、存款利率、期間等
因素估計編列。
(四)其他收入項目:參照過去實績及業務情形估計。收入
如涉及減免部分,應依規定標準編列。
三、支出:
(一)各基金之支出,必須符合其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之基
金用途及其設立目的。各基金之成本與費用應依照業
務計畫之實際需要及本作業規範編列,並檢討減列不
具效益,已過時或績效不彰之成本及費用。其中隨營
運(業務)量變動者,應設法抑減,以降低成本率;
業務成本與費用增加幅度,以不超過業務相關收入成
長幅度為原則。
(二)用人費用:
1.員工待遇:編制內員工應依照「全國軍公教員工待
遇支給要點」規定編列;約(聘)僱人員酬金按核
定薪點及薪點折合率計算編列。兼職人員兼職費、
鐘點費等,除奉准有案者外,應依照共同性費用編
列基準表所定基準編列。
2.加班費:應確為趕辦具有時間性重要業務者,按業
務需要依新北市政府及所屬各機關學校教職員工出
差加班應行注意事項從嚴編列,延長工時及假日出
勤加班費,最高以不超過 109年度預算數為原則;
如經參酌業務量及考績晉級等因素有增加編列之需
要,應詳加說明,並以本府年度計畫及預算審查小
組會議之核列數編列;至員工休假制度,應予貫徹
,未休假加班費應從嚴估計編列。
3.各基金基於業務需要聘、僱用之人力,其中依「聘
用人員聘用條例」及「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
機關約僱人員僱用辦法」辦理,並經本府核准有案
之預算員額,其相關支出始列為用人費用,其餘則
依性質列於工程管理費或服務費用等相關科目。
4.各基金不得編列員工上下班交通補助費,亦不得編
列租賃交通車提供員工上下班之費用。
5.其他待遇、福利、獎金及其他給與事項,以報經行
政院核准為限,不得自行訂定標準支給。
(三)服務費用:
1.水電費及印刷裝訂費:應落實節能減碳政策,按本
年度業務量水準及相關設備需要編列。其中用電量
確實配合行政院核定之「政府機關及學校用電效率
管理計畫」所訂之節電目標,核實編列。
2.郵電費:應按本年度業務需要及落實節能減碳政策
,核實估列。
3.旅運費:應力求節約,避免浮濫,其中:
(1)國內旅費:應按本年度業務需要,核實編列,非
有具體理由,以不超過 109年度預算數為原則。
惟如有特殊情形者,以本府年度計畫及預算審查
小組會議之核列數編列。
(2)大陸地區旅費:以不超過 109年度預算數為原則
。如因特殊需求,有增加編列之需要,應詳加說
明,並以本府年度計畫及預算審查小組會議之核
列數編列。
(3)國外旅費:
A.各基金擬具年度派員出國計畫,應參酌下列原
則辦理:
a.確屬業務需要,且有助提升營運績效者。
b.除非必要,且3年內無相同考察計畫者。
c.出國人數、天數應力求精簡。
d.配合政策需要者。
B.出國計畫經費,應依新北市政府及所屬各機關
學校因公派員出國案件審核要點及國外出差旅
費報支要點核實編列,以不超過 109年度預算
數為原則。如因特殊需求,有增加編列之需要
,應詳加說明,並以本府年度計畫及預算審查
小組會議之核列數編列。
4.廣告費及業務宣導費:應力求節約,避免浮濫。非
有具體理由,以不超過 109年度預算數為原則。惟
如有特殊情形者,以本府年度計畫及預算審查小組
會議之核列數編列。其中政策宣導經費,並於預算
內妥適說明編列金額及內容。
5.修理保養及保固費:房屋建築修繕費及車輛維護費
,應依照共同性費用編列基準表所定標準編列。機
械設備、其他設備維護費,應按設備之數量、新舊
程度及業務需要情形從嚴估計編列。
6.保險費:應按投保金額及現行費率,按實付淨額編
列。
7.一般服務費:包括棧儲、包裝、代理(辦)、加工
、外包、節目演出費用、計時與計件人員酬金及體
育活動費等,除下列項目外,其餘各項非有具體理
由,以不超過 109年度預算數為原則。惟如有特殊
情形者,以本府年度計畫及預算審查小組會議之核
列數編列:
(1)計時與計件人員酬金:依本府人事處核定員額並
依共同性費用編列基準表或其他相關標準編列。
(2)體育活動費:包括員工慶生、自強活動、登山健
行及各項競賽等文康活動費,按預算內員工(含
約聘僱人員)人數,每人每年 2,000元,並不得
於其他支出科目重複編列。
(3)義工服務費:志工各項費用編列標準,依共同性
費用編列基準表所定標準編列。
8.專業服務費:包括委聘專業機構或人員(會計師、
精算師及特約醫事人員等)提供服務之費用,其中
專技人員酬金非有具體理由,以不超過 109年度預
算數為原則。惟如有特殊情形者,以本府年度計畫
及預算審查小組會議之核列數編列。其餘各項應按
本年度業務需要,核實編列。
9.委託調查研究費:分為委託研究計畫及委託辦理事
項 2類。應與業務有關,限於專業知能與技術或現
實環境與法令規定,須委託他人始能達成特定目的
者,方得委託,其所需經費非有具體理由,以不超
過 109年度預算數為原則。惟如有特殊情形者,以
本府年度計畫及預算審查小組會議之核列數編列,
並於預算內詳列計畫名稱(並註明為新興計畫或延
續性計畫)、內容摘要及各計畫經費總額、各年度
分配額。
10.公共關係費:除本府專案核定有標準外,各基金應
按共同性費用編列基準表所定基準編列。
(四)材料及用品費:
1.車輛用油:應切實貫徹節約能源措施,並參照行政
院核定之「政府機關及學校用電效率管理計畫」節
約能源相關作法訂定節約能源目標,核實編列。公
務車輛用油應依照共同性費用編列基準表所定基準
編列,非有具體理由,不得超過前述基準。
2.服裝:員工工作服於工作時必須穿著或規定上班必
須穿著之人員(如櫃檯、對外服務人員等),得逐
年製發,並於預算內說明。其價格標準,除工作性
質特殊,應說明原因,從其需要編列外,餘按員工
每人每年 2,500元編列,統一製發,不得發放代金
。
3.用品消耗:應按本年度業務需要,本撙節原則核實
檢討編列,其中不含服裝費用之部分,非有具體理
由,以不超過 109年度預算數為原則。惟如有特殊
情形者,以本府年度計畫及預算審查小組會議之核
列數編列。
(五)借款利息:應落實各項債務管理措施,包括閒置資金
應優先償還債務、靈活運用借款工具、檢討調整債務
結構及積極協調金融機構調降利率等,以節省利息負
擔。已訂約者,應按約定利率及期間編列;預計新增
借款(尚未洽妥之借款),按預計利率及期間編列。
(六)折舊及攤銷:
1.固定資產折舊:除土地外,應依資產使用狀況,參
照一般公認會計原則規定之方法,以合理而有系統
方式,按期提列折舊,並於預算書內說明折舊之計
算方法。
2.攤銷:無形資產及遞延費用之攤提,除專案核准分
攤期限者,應依核定案分攤外,餘應按其提供效益
年限分攤。
(七)會費、捐助、補助及分攤:
1.會費與分擔:與業務無密切關係者,不得編列。
2.補助與捐助:
(1)本府各機關已編列預算補助本市烏來區,除法規
或本市各該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另有規定外
,各基金原則上不得就相同項目重複編列,並應
依本府相關規定辦理。
(2)各基金之補助及捐助事項,應以符合基金收支保
管及運用辦法所訂基金用途為原則,並本零基預
算精神,選定適切之衡量指標,核實檢討有無辦
理之必要性及急迫性。對於無須辦理、不具效益
、無法達成原定目標或績效不彰之計畫,應即檢
討停辦。 110年度預算補助與捐助屬以前年度既
有之計畫,應妥慎評估,以撙節10%至15%為原
則,但法令另有規定、以前年度執行情形良好或
業務特殊需要,可另予考量;新興之補助與捐助
計畫應以能達成基金任務及設立目的,並以前開
撙節數支應為原則。
(3)各基金應於預算書內具體列明補助與捐助事由、
對象名稱及金額,並由各基金主管機關從嚴審核
,其未明定項目,不得超過明定項目捐助總數之
5 %。對金額之估計,並應敘明編列計算基礎。
(4)各基金對財團法人之捐助,應本零基預算精神,
參酌以往年度執行績效,並視其必要性及迫切性
編列預算。對於毋須辦理或已不具效益之計畫,
應不予編列預算。
3.基金財務狀況欠佳或基金來源短缺者,捐助、補助
與獎助,及補貼(償)、獎勵、慰問與救助(濟)
之支出,應審酌財務狀況,進一步檢討縮減補(捐
)助範圍,其中短絀嚴重之基金,更應確實撙節補
(捐)助支出之規模。
(八)其他費用或支出:應本零基預算原則,視實際業務需
要,逐項檢討從嚴編列。原則應一律列舉項目,其未
能列舉項目者,以不超過前述列舉項目總額 5%為原
則。
乙、購建固定資產【係指不動產、廠房及設備暨投資性不動產(不包
括保險業運用保險資金投資)之建設、改良、擴充】除下列事項
外,比照營業基金之規定及標準編列:
一、辦公房屋以有特殊需要者為限,面積應求適度,陳設應求樸
素實用,並應註明建築原因、建築面積,及平均每人使用面
積,非經核准,不得任意變更。單價標準依照本市總預算所
定標準編列。
二、各基金之自償性公共建設計畫,得比照「自償性公共建設預
算制度實施方案」辦理。
丙、資金轉投資
一、資金轉投資應符合「中央政府特種基金參加民營事業投資管
理要點」第2點所定之範圍,並依同要點第4點規定之程序,
擬具投資計畫,建立風險管理機制,經基金主管機關審核後
編入預算。但依核定計畫編列分年預算者,得直接編入預算
。
二、基金主管機關對所屬基金投資民營事業應定期檢討,以前年
度之轉投資,如投資目標已無法達成、或效益不彰之轉投資
事業無法改善、或已達成原有轉投資目的者,應儘速檢討。
丁、基金及長期債務
一、增撥基金:
(一)請求市庫現金增撥基金,除配合購建固定資產或其他
專案計畫核定者外,其餘應擬具計畫,經本府同意;
並以該基金主管機關或主管業務機關列入其單位概算
者為限,亦應與總預算所編列數額相符。
(二)各基金辦理賸餘或公積撥充基金,應直接編入各該附
屬單位預算循預算程序辦理。
二、長期債務:
(一)應切實檢討債務負擔及償債計畫辦理情形。
(二)本年度新增之債務,以具有償還財源者為限;並應具
體敘明舉借緣由、用途、償債財源。為確保財務健全
,財源規劃需具合理性與妥適性,以提升財務效能,
並依「公共債務管理委員會審議規則」規定辦理。
(三)長期債務之償還,應具體敘明償債財源並核實編列。
戊、賸餘分配及短絀填補
一、各基金之賸餘分配,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其分配程序及處理
原則如下:
(一)填補歷年短絀:各基金如以往年度尚有待填補短絀,
應依賸餘與待填補短絀孰低數,全數填補。
(二)提列公積:各基金填補以往年度短絀後,如仍有賸餘
,得依法令規定或經本府核定提列公積。
(三)撥充基金:各基金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撥充基金
。
1.凡基金設立係以有關社會福利或公益事業,或以發
揚文化為目的者。
2.有具體購建固定資產計畫或資金運用計畫而其原有
資金不敷支應者。
3.新增業務或基金甫成立尚未發展成熟者。
(四)解繳市庫:各基金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全部或部
分現金解繳市庫。
1.各基金業務發展成熟,原有資金已敷支應其購建固
定資產或資金運用計畫者。
2.基金裁撤經結算仍有賸餘者。
3.資金閒置者。
4.其他經本府核定者。
(五)未分配賸餘:各基金依前述分配程序後,如仍有賸餘
,即列為未分配賸餘。各基金以往年度累積之未分配
賸餘,應參酌前述處理程序及原則逐年分配處理。
二、各基金短絀填補程序及處理原則如下:
(一)撥用未分配賸餘:各基金如以往年度仍有未分配賸餘
,應依短絀與未分配賸餘孰低數,全數撥用。
(二)撥用公積:各基金撥用未分配賸餘後,如仍有短絀,
得撥用公積填補。
(三)折減基金:各基金撥用未分配賸餘及公積後,如仍有
短絀,得折減基金填補。
(四)市庫撥款填補:各基金預算短絀,原則上市庫不予填
補,但其資金短缺者,得請求市庫酌予填補一部或全
部。
(五)待填補短絀:各基金依前述填補程序後,如仍有短絀
,即列為待填補短絀。
各基金以往年度累積之待填補短絀,應參酌前述填補程序及處理
原則辦理,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請求市庫撥款填補。
(一)資金閒置者。
(二)預計轉絀為餘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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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特別收入基金及資本計畫基金
甲、基金來源
一、依法令規定徵取之收入,應依過去實績及有關數據核實估計
,並將估計基礎詳予說明。由政府編列預算撥付者,應考量
預算額度及業務需求核實估計。
二、利息收入及其他收入項目比照作業基金之標準編列。
三、債務之舉借:除因財務調度需要,舉借短期債務外,非經報
府專案核准,不得舉借長期債務,另本年度新增之長期債務
,應依「公共債務管理委員會審議規則」規定辦理。
乙、基金用途
一、各基金應按基金設立之目的,依據其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暨
相關法令規定或政府重大建設計畫所定之財源及用途,評估
業務實需,擬具業務計畫後,按計畫別逐一編列,並應敘明
計畫內容及預期成果。
二、以各級政府撥款補助或協助為財源之項目,其支出不得超過
來源收入。
三、以特定收入支應特定政事用途者,除有基金餘額可供支應外
,其基金用途不得超過基金來源。
四、用人費用、服務費用(除廣告費、業務宣導費及公共關係費
外)、材料及用品費、借款利息、會費、捐助、補助及分攤
、其他費用(或支出),比照作業基金之標準編列。
五、廣告費及業務宣導費:
(一)各基金之來源係屬強制性收入或由市庫撥款補助為主
(占總收入50%以上者),非有具體理由,不得編列。
(二)各基金應力求節約,避免浮濫,非有具體理由,以不
超過 109年度預算數為原則。惟如有特殊情形者,以
本府年度計畫及預算審查小組會議之核列數編列。其
中政策宣導經費,並於預算內妥適說明編列金額及內
容。
六、公共關係費:
(一)各基金之來源係屬強制性收入或由市庫撥款補助者 (
占總收入50%以上者) ,非有具體理由,不得編列。
(二)除本府專案核定有標準外,各基金應按共同性費用編
列基準表所定基準編列。
七、相關教學經費:本府教育局暨各級學校相關教學經費,應依
新北市政府教育局及所屬各級學校編製一百十年度附屬單位
概算補充規定所定基準編列。
八、購建固定資產,除下列事項外,比照作業基金之規定及標準
編列:
(一)凡屬重大公共建設投資及資本性更新、改良暨擴充設
備或系統者應成立專案計畫;無法衡量具體效益之計
畫及其他零星購置或汰換設備,應配合業務計畫所需
,優先歸於各該業務計畫項下,無法歸於特定業務計
畫項下者,則列於一般建築及設備計畫項下。專案計
畫應再分為新興計畫與繼續計畫 2類,並各按計畫別
分列,一般建築及設備計畫則逕依性質別分列。
(二)專案計畫之購建固定資產,除無法評估計畫效益者外
,應比照作業基金規定辦理。
九、債務之償還,應具體敘明償債財源,並核實編列。
十、賸餘繳庫:各基金年度預算所列賸餘數,應列為基金餘額處
理,除依法令規定專款專用於特定用途外,如無具體財務運
用計畫,必要時由本府依規定分配繳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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肆、其他
一、各基金籌編 110年度附屬單位預算時,其支出項目與共同性
費用編列基準表所定編列項目相同者,應參照其基準編列。
二、請求中央之補助,應依行政院訂定之中央對直轄市及縣(市
)政府補助辦法辦理。凡接受中央政府各機關單位預算項下
之補助款,於預算定案前即獲知者,應編列預算,並註明編
列依據。
三、請求市庫之補助,除各基金主管機關已列入其單位概算者,
一律不得編列。至政府部門或基金間之補助及協助,應以各
級政府或基金同意者為限。
四、各基金年度計畫與預算之籌編,應注意與中長期計畫相配合
,並本零基預算原則辦理。數據資料應力求具體、詳盡與確
實。
五、各基金預算編列範圍應與公務機關編列之單位預算明確劃分
,符合基金設立目的及基金用途者,始得於基金編列預算。
六、有關投資事項,其完成期限超過 1年度者,應列明計畫內容
、投資總額、執行期間及各年度之分配數額。依各年度之分
配額,編列各該年度預算。
七、購建固定資產、資金轉投資、資產變賣、長期債務之舉借與
償還等項目,依預算法第96條準用第88條規定,因經營環境
發生重大變遷或正常業務之確實需要,報經核准辦理項目,
補辦預算時,應於附屬單位預算書「業務計畫及預算概要(
說明)」之「預算概要」項下「補辦預算事項」作專項說明
,並編列「補辦預算明細表」。
八、本作業規範未盡事項,請依相關規定及業務實際情形,本撙
節原則核實檢討編列。
九、本市烏來區附屬單位預算共同項目編列基準,準用本作業規
範之規定;本作業規範未盡事宜,該區得另定補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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