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注意事項依中華民國一百十年度直轄市及縣(市)總預算編製要點
第三十九點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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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新北市議會及新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所屬各機關(以下簡稱各
機關)應依「一百十年度中央及地方政府預算籌編原則」及「中華民
國一百十年度直轄市及縣(市)總預算編製要點」規定,本零基預算
精神妥慎檢討後,編製中華民國一百十年度(以下簡稱本年度)歲入
及歲出概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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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各主管機關應督導所屬機關切實依本注意事項編製概算,並按內部編
組方式,設立計畫與預算統合協調組織(以下簡稱組織)。
前項之組織,以機關首長或副首長為主持人,由業務主管及會計(統
計)主辦人員共同參加,配合本年度施政重點,就符合收支併列、墊
付轉正案、競爭性需求項目及本府核定歲出基本額度內編列概算,並
轉知所屬通盤檢討後,辦理下列事項:
(一)各機關應以 4年歲出中程預算額度為基準,並配合本府當前施
政目標,就各項計畫按輕重緩急、成本效益及現金流量觀念等
慎密檢討,統籌調配並排列優先順序後,核實編列所需經費。
(二)各機關應參酌各計畫執行情形,檢討所有計畫,如有未合時宜
、以前年度實施未見績效或經審計處查核結果屬財務效能欠佳
之計畫,應予刪除;其預算內容可撙節者,亦應檢討減列。
(三)各機關因增設機關或新興重大業務須請增預算員額者,除有特
殊情形外,應精簡用人並由主管機關在員額總量額度內統籌調
配整體人力。
(四)各機關擬編概算時,除應注重主管業務範圍內各施政計畫外,
並於編列過程融入性別觀點,且關照性別平等重要政策及相關
法令;具促進性別平等目標及效果之計畫,應於各該機關所獲
配年度主管歲出基本額度內,優先編列概算辦理。
(五)各機關業務中,符合主管特種基金收支保管運用辦法規定之資
金用途範圍者,應檢討由該基金支應。
(六)各機關施政計畫項目,如屬得依中央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
補助辦法向中央申請補助者,應依相關規定向中央申請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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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各機關編列歲入概算應注意下列事項:
(一)為配合中央規定總預算書表以新臺幣(以下同)千元表示,各
歲入來源別細目合計數均應編列至千元。歲入概算金額估列為
五千元以下者,除特殊情形外,得免予編列,並於實際收入時
為超收處理。
(二)相同科目不得重複編列,各項收入中,如有細分不同之收入依
據及數量,應於「歲入項目說明提要與預算明細表」內依單價
及數量詳列明細,如無法以單價及數量表示者,請於「說明及
收入依據」欄內敘明估算方式。但估算方式複雜無法敘明者,
得另以附表形式送審,無須列入單位預算書。
(三)各項收入之法令依據,應確實填寫中央或市法令規定,各同級
單位適用之「項目內容、法令依據、說明及收入依據」應相同
,並應逐條編列。但如因條數眾多致無法逐一敘明者,得另以
附表形式送審,無須列入單位預算書。
(四)歲入估算依下列規定:
1.歲入編列屬確定收入者,依確定數據編列,有核准文號者,
依核准金額編列,並註明核准文號;屬例行性收入者,參酌
前二年決算及當年度預算執行情形並考量件數、單價及趨勢
等編列。
2.歲入編列屬不確定收入者,如一般賠償收入、賠償求償收入
、沒入金、廢舊物資售價及其他雜項收入等科目,除參酌前
二年決算數,應依個案性質敘明原由外,並排除特殊因素後
編列。廢舊物資售價得參考次年度預計報廢之品名、數量估
算;一般賠償收入得參考以往合約違約比率,再依當年度工
程或採購經費估算。
(五)收支併列科目,應於「說明及收入依據」欄註明歲出編列之科
目,其中至少應包含業務計畫、工作計畫名稱及金額。
(六)各機關申請中央計畫型補助款前,應先行提報本府審查小組審
查同意後始得向中央提出申請,並經中央核定後,據以編列概
算。收入來源如為上級補助收入或回饋金收入者,其收入應編
列於一級機關之收入,並敘明核定函核准文號、補助年度、補
助項目內容及歲出編列之機關與科目,其中至少應包含業務計
畫、工作計畫名稱及金額。已提墊付者,應註明議會同意墊付
文號。
(七)各機關經管之市有不動產如有出租,其租金收入,由各機關自
行編列預算收入;如有共管契約之情形,以租約性質或各管理
機關出租面積大小決定租約之代管機關,並統一由代管機關編
列租金收入預算。
前項第四款第二目之其他雜項收入,不包含公益彩券盈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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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各機關編列歲出概算應注意下列事項:
(一)各機關提報概算架構分為以下各類:
1.基本額度:
(1)人事費:含正式人員及約聘僱人員。
(2)基本業務需求。
2.收支併列:含中央補助款、回饋金及其他。
3.墊付轉正案。
4.競爭性需求:
(1)機關:
A.中程資本支出計畫:總經費達二億元以上或經本府核定
後列入之中程資本支出計畫。
B.社會福利項目。
C.經本府核定之重大項目。
(2)區公所:
A.總經費達二億元以上之中程資本支出計畫。
B.其他。
(二)基本額度編列依下列規定:
1.人事費額度不得流入,亦不得流出。
2.基本業務需求應編列之項目,包含本府2030願景計畫、市長
政見、市長允諾或指示、市長核定事項、配合中央政策辦理
或補助事項、各項先期審查項目、基本業務費用(含水電費
、辦公費用)及重要施政項目。
3.本府訂有共同性費用編列基準項目,應按其基準編列,超編
部分額度應逕予減列。
4.經各專案小組先期審查刪除之計畫或減列之經費,均不得恢
復編列。
(三)一級機關編製單位預算,二級機關以上視需要編列單位預算或
單位預算之分預算。
(四)新增計畫,除特殊情形外,應與既有工作計畫內合併,或以分
支計畫方式編列,並採用「歲出計畫說明提要與各項費用明細
表(乙式)」。
(五)各機關延續性計畫應依執行能力及進度審慎核算分年資金需求
,核實編列;並於「歲出計畫說明提要與各項費用明細表」之
說明欄內列明全部計畫內容、經費總額、執行期間及各年度之
分配額。
(六)前款延續性計畫之名稱不得任意變更。
(七)各歲出概算項目以統項方式編列者,應於「歲出計畫說明提要
與各項費用明細表」之說明欄備註主要明細計畫名稱。
(八)未經本府核定或先期審查通過之重大公共工程及房屋建築,不
得編列規劃設計費。
(九)為配合總預算書表以千元表示,經常門項下各一級用途別科目
合計均應編列至千元;資本門項下各計畫項目,亦同。
(十)歲出概算項目如涉及不同經費來源,應列明總經費及其來源。
已提墊付者,應加註議會同意墊付文號及金額。
(十一)用途別科目之編列,應依「用途別預算科目分類定義及計列
標準表」,按業務特性及採購項目歸入所屬適當之用途別科
目,並依下列規定辦理:
1.人事費部分:
(1)法定編制人員、技工、工友及約聘僱人員之預算員額,
應依本府核定之員額數編列。
(2)法定編制員額及約聘僱人員待遇,應於報核預算員額內
按預計進用及以往預算執行情形,採用合宜之人事費編
列基準。
(3)加班費不得逾一百零九年度加班費預算數。但主管機關
得於該機關及所屬機關一百零九年度加班費預算數總額
內,視業務情形統籌調配各機關加班費預算數。
(4)除臨時人員之加班費歸屬於業務費外,其他各類人員之
加班費及值班費歸屬於人事費。
(5)由「人事費—法定編制人員待遇」項下,提列百分之一
編列於「退休離職儲金」。
2.業務費部分:
(1)以本機關員工為參與對象之會議及講習訓練經費之編列
,以於機關內部辦理所需經費為原則,除必要頒發之獎
品外,不得編列紀念(禮)品贈與參加之員工及其眷屬
之經費。
(2)國際性會議、研討會或因應業務需要辦理各類會議、研
討會等,主要參加對象為機關(構)外之人士,無法依
前款辦理者,得不受其限制。但仍應依撙節原則核實編
列。
(3)租用辦公房舍之機關,應經本府公有建物媒合調配機制
進行調配,如調配後無適當建物可滿足時,方得租用。
其租金應考量鄰近房舍行情及房租物價指數核實編列;
倘須遷移者,其所需搬遷等相關費用應一併列入概算。
(4)建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申報費及消防安全檢測費,依
類別及規定之次數編列。
(5)各項辦公設備器具,購置之首年不得編列養護費。
(6)奉准有案之府會聯絡人出差旅費按全年二百三十日,每
日四百元編列於「業務費-國內旅費」項下。
(7)英語檢測補助費用,補助對象為本府各一級、二級機關
、各區公所及學校公務人員,同檢測等級以補助一次為
限,未通過者不予以補助。該補助費用應於本府核定之
基本業務需求額度內編列。
3.設備及投資部分:
(1)各用地機關編列土地補償費時,應同時考量編列地上物
補償費。
(2)各機關編列工程預算應包含規劃設計、公共藝術品設置
等項目在內,無須單獨列示;於實際執行工程發包作業
編製施工預算書時,應以專項列明所需經費。
(3)各機關應審慎評估影響工程進度之各項因素後,始得編
列工程預算。
4.獎補助及損失部分:
(1)屬中央決定興辦之社會福利支出項目,除法令規定由本
府負擔者外,均應協調由其編列。
(2)各機關對民間團體之補(捐)助,除須由申請補助團體
提出計畫審核後,始核定補助額度外,應於預算書上明
列項目、對象及金額。
(十二)各機關單位概算編列補助或投資各該主管機關管理之基金者
,該基金應對編相同之概算,且該主管機關應核對並確保二
者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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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各主管機關應彙整所屬機關資料。
前項資料所需編製之各類表件,應依本府財政局及主計處通報之書表
格式、交件日期及份數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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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各主管機關彙編主管預算,應依年度計畫及預算審查小組會議審核意
見修正,並於規定期限內修正完成送本府主計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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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各單位概算經核定後為單位預算,各主管機關應依規定格式撰寫施政
計畫,並於規定期限內送交本府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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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各機關應將預算案內容公告於各機關網頁;各機關之法定預算,應於
完成法定程序後公告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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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本市烏來區總預算之編製,準用本注意事項之規定;本注意事項未盡
事宜,該區得另訂補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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