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一百零三年度新北市總決算編製應行注意事項補充規定
時間: 中華民國103年12月23日

所有條文

  壹、總則
一、本補充規定依各直轄市及縣(市)政府編製一百零三年度地方總決算
    應行注意事項(以下簡稱注意事項)第三十三點規定訂定之。

二、新北市總決算之編製,除注意事項及其他法令另有規定外,依本補充
    規定辦理。

三、決算書表一律採用A4直式橫書,並採兩面印刷;表件如為跨頁格式,
    應以左右對頁方式裝訂。

四、各機關十二月份會計報告,應俟年度終了整理事項辦竣後編製,並於
    次年一月底前,分送各該主管機關、審計部新北市審計處(以下簡稱
    審計處)、本府財政局(以下簡稱財政局)及本府主計處(以下簡稱
    主計處)。

  貳、年度結束期間市庫出納之整理
五、各機關帳列歲入、歲出繳領各款之科目及數額,應與新北市市庫(以
    下簡稱市庫)代理銀行或財政局所送對帳單之科目及金額詳細核對,
    如有差異,應即查明原因,及時作帳務更正。

六、附屬單位決算之編製,應配合該管主管機關決算之彙編,將當年決算
    盈(賸)餘繳庫數額,於次年一月十五日前報送各該主管機關。

七、總預算內以歲入支應歲出之收支併列款項,其實際支付數額不得超過
    實際收入數額。如有超支,應辦理收回。
    前項收入如有超收,各機關應於次年一月十五日前依相關規定如數解
    繳市庫。

八、各機關因事實需要,由市庫墊撥之經費,已奉核列預算者,應於當年
    度十二月三十一日前辦理轉帳。

九、財政局應於次年三月十日前編具融資調度決算報告及市庫年度出納終
    結報告一份,分送審計處、主計處。

  參、單位決算之編製
十、各機關以前年度應收歲入款、應收歲入保留款、應付歲出款、應付歲
    出保留款,於年度終了屆滿四年而仍未實現者,可於辦理決算時列為
    減免或註銷數處理。但應收歲入款及應收歲入保留款仍應依新北市政
    府各機關註銷經費賸餘-待納庫(押金、材料)及應收歲入(保留)
    款會計事務處理作業規定辦理。

十一、各機關於年度收支結束後,應將帳列歲入、歲出各款之科目及數額
      ,與系統列印之對帳單科目及金額詳予核對。如有差異,應即查明
      原因,於次年一月二十日以前依相關規定辦理轉正,並於帳務核對
      轉正後,再行編製單位決算。

十二、各機關接受中央政府各主管機關各項補助計畫,依中央對直轄市及
      縣(市)政府補助辦法第二十條及各級地方政府墊付款處理要點第
      五點第一款規定,經徵得中央政府各主管機關之同意,以代收代付
      方式先行執行者,應編製中央補助款代收代付明細表,以附表方式
      列入當年度決算。

十三、各機關單位決算,應於次年二月二十日前,分送達審計處、財政局
      、主計處及其主管機關一份。

十四、單位決算之分決算編製,應依注意事項及本補充規定有關單位決算
      之規定辦理。

十五、各機關編送決算,如有誤繕、排印錯誤及其他應修正事項須修改部
      分內容者,應向原分送機關分別辦理修正。

  肆、主管決算之彙編
十六、各主管機關應確實就其主管範圍內之機關及基金之潛藏負債,於主
      管決算總說明妥為揭露;其有財務精(估)算報告者,應於次年二
      月十五日前,將該報告分送主計處及財政局一份。

十七、各主管機關彙編主管決算時,對於所管各機關單位決算,應切實負
      責審核,如發現其中有不當或錯誤,應予修正,並將修正事項分別
      通知審計處、財政局、主計處及原編造機關。
      凡主管機關僅有本機關一個單位機關者,得以單位決算代替主管決
      算,並比照單位決算送達程序及期限。

十八、各主管機關應編製主管決算四份,除自存一份外,其餘三份應於次
      ? 二月底前,分送審計處、財政局及主計處。

十九、各主管機關對新北市議會審議新北市總預算案所提決議、附帶決議
      、附帶建議及注意辦理事項,應編具辦理情形報告表,以附表方式
      列入當年度主管決算。

  伍、總決算之編製
二十、主計處應就各機關編送之單位決算、主管決算、財政局編具之融資
      調度決算及市庫年度出納終結報告,查核彙編新北市總決算。

二十一、財政局應編具財產量值總目錄、債款目錄(長期部分)、短期借
        款明細表、公共債務表及對外投資目錄各一份,於次年三月十日
        前送達主計處。

二十二、主計處於查核彙編總決算時,如發現各機關編造之歲入歲出決算
        仍有不當或錯誤者,應即修正之,並應將修正事項分別通知審計
        處、財政局、主管機關及原編造機關。

二十三、主計處對於各機關決算列有特種基金盈(賸)餘繳庫數額,依規
        定審核後,如有增減者,得逕行調整列入總決算。財政局對上開
        數額如有意見,得於次年二月底前送主計處彙辦。

二十四、主計處為加強預算執行考核,增進財務行政效能,得提前於次年
        四月底前編成新北市總決算,並將各附屬單位決算彙編成綜計表
        ,並加具說明,隨同總決算於次年四月底前提經本府市政會議通
        過後,函送審計處。

  陸、特別預算年度會計報告及特別決算之編製
二十五、各機關執行特別預算之年度會計報告及特別決算,依第十三點規
        定編送。

  柒、中央政府補助經費決算之編製
二十六、主計處應依中央政府總決算編製要點規定,編製中央政府補助經
        費決算報告,於次年二月二十日前分送審計部、財政部及行政院
        主計總處一份,並副知審計處。

  捌、附則
二十七、本府捐助基金累計超過百分之五十之財團法人,應由各該主管機
        關將其年度決算書,送新北市議會審議。

二十八、為明瞭各機關預算收支執行情形,主計處得依預算法及會計法之
        規定,派員實施抽查。

二十九、各機關所需編製之各種書表,其編製之份數、格式及交件日期,
        由主計處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