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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補充規定依各直轄市及縣(市)政府編製一百零三年度地方總決算
    附屬單位決算應行注意事項(以下簡稱注意事項)第二十六點規定訂
    定之。

二、新北市總決算附屬單位決算之編製,除注意事項及其他法令另有規定
    外,依本補充規定辦理。

三、決算書表一律採用A4直式橫書,兩面印刷方式編印。

四、各基金決算於編製完成後,依規定分送各該主管機關、審計部新北市
    審計處(以下簡稱審計處)、新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財政局(
    以下簡稱財政局)及本府主計處(以下簡稱主計處)。

五、各基金十二月份會計報告,分送各該主管機關、審計處、財政局及主
    計處,其載列事項數據應與決算一致。

六、各基金年度終了所有應收未收、應付未付、暫收及待結轉帳項、存入
    保證金、應付代收款、預收款項、預付款項,應於十二月三十一日前
    ,分別查明清理。

七、各基金盈餘(賸餘)之解繳及短絀之填補,如有特殊原因,應於次年
    一月十五日前詳細敘明理由,報由主管機關於二月十日前核轉本府核
    准後辦理。
    債務基金、特別收入基金及資本計畫基金當年度決算賸餘數列入累積
    賸餘處理,必要時由本府依規定分配繳庫。

八、各基金向國外採購固定資產,於年度終了尚未執行完畢而須辦理保留
    者,如已結匯應按實際結匯之匯率,未結匯應按年度終了日之匯率伸
    算,於未支用預算額度內覈實保留。

九、各基金於年度中辦理移轉民營或結束者,其主管機關應將基金決算分
    送機關為審計處、財政局及主計處。

十、各基金之長期債務,依財政局所訂格式編造公共債務概況表,於次年
    一月十五日前函送主管機關審核。主管機關應於次年一月二十五日前
    ,將審核結果函送財政局。但由主管機關編製附屬單位決算者,得免
    予審核,逕將該表於次年一月十五日前函送財政局。

十一、為明瞭各基金預算收支執行情形,主計處得依預算法及會計法之規
      定,派員實施抽查。

十二、各基金所需編製之各種書表,其編製之份數、格式及交件日期,由
      主計處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