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補充規定依各直轄市及縣(市)政府編製一百零三年度地方總決算
附屬單位決算應行注意事項(以下簡稱注意事項)第二十六點規定訂
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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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新北市總決算附屬單位決算之編製,除注意事項及其他法令另有規定
外,依本補充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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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決算書表一律採用A4直式橫書,兩面印刷方式編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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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各基金決算於編製完成後,依規定分送各該主管機關、審計部新北市
審計處(以下簡稱審計處)、新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財政局(
以下簡稱財政局)及本府主計處(以下簡稱主計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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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各基金十二月份會計報告,分送各該主管機關、審計處、財政局及主
計處,其載列事項數據應與決算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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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各基金年度終了所有應收未收、應付未付、暫收及待結轉帳項、存入
保證金、應付代收款、預收款項、預付款項,應於十二月三十一日前
,分別查明清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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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各基金盈餘(賸餘)之解繳及短絀之填補,如有特殊原因,應於次年
一月十五日前詳細敘明理由,報由主管機關於二月十日前核轉本府核
准後辦理。
債務基金、特別收入基金及資本計畫基金當年度決算賸餘數列入累積
賸餘處理,必要時由本府依規定分配繳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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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各基金向國外採購固定資產,於年度終了尚未執行完畢而須辦理保留
者,如已結匯應按實際結匯之匯率,未結匯應按年度終了日之匯率伸
算,於未支用預算額度內覈實保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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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各基金於年度中辦理移轉民營或結束者,其主管機關應將基金決算分
送機關為審計處、財政局及主計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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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各基金之長期債務,依財政局所訂格式編造公共債務概況表,於次年
一月十五日前函送主管機關審核。主管機關應於次年一月二十五日前
,將審核結果函送財政局。但由主管機關編製附屬單位決算者,得免
予審核,逕將該表於次年一月十五日前函送財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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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為明瞭各基金預算收支執行情形,主計處得依預算法及會計法之規
定,派員實施抽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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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各基金所需編製之各種書表,其編製之份數、格式及交件日期,由
主計處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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