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新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考核新北市烏來區公所(以下簡稱烏
來區公所)之預算編製及執行情形,依新北市政府對新北市烏來區公
所補助作業原則第六點第二項規定,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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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府對烏來區公所預算編製及執行情形之考核範圍如下:
(一)年度預算編製情形。
(二)年度預算執行情形。
(三)其他相關事項。
前項範圍內辦理之評分項目、配分、說明及其考核主政機關(以下簡
稱主政機關)如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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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府應採書面或實地方式考核烏來區公所預算編製及執行情形。
各評分項目之主政機關應事先將考核作業程序,通知烏來區公所,並
得視考核作業需要,請烏來區公所於規定期限內提供或查填報表及相
關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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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各主政機關應於規定之期限內,將考核結果送本府主計處,由其彙整
當年度考核成績,並通知烏來區公所。
前項成績作為本府對烏來區公所當年度或以後年度各項補助款核定之
重要參考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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