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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新北市政府教育局及所屬各級學校(以下簡稱各機關學校)編製 105
    年度附屬單位預算之分預算,除依 105年度新北市總預算附屬單位預
    算編製作業手冊編列外,並照本注意事項辦理。

二、各機關學校基金分預算之編製,必須與年度施政綱要所列施政要項相
    互配合,同時應依預算審查小組決議之總額及計畫項目內容編列。凡
    經刪除暨未經核定之計畫項目及費用不得列入。

三、各機關學校應確實依照新北市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共同項目編列基準
    等相關規定編列,不得溢列,又非經本府及行政院核定有案之員工待
    遇、福利、獎金或其他給與事項,亦均不得列入預算。

四、依預算法第88條規定,報經核准辦理補辦預算之項目,補辦預算時,
    應於其預算書「業務計畫及預算說明」項下「補辦預算事項」作專項
    說明,及編列「補辦預算明細表」。

五、各機關學校擬編之業務計畫與概算,其中屬下列各項計畫範圍者,應
    依規定時間先行陳報新北市政府教育局,再由該局彙整陳報:
  (一)各機關學校預算員額(含約聘僱)及臨時人員員額計畫、出國計
        畫,送請新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人事處組成專案小組先期
        審查。
  (二)各機關學校委託研究計畫、重要延續性及新興施政計畫,送請本
        府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組成專案小組先期審查。
  (三)各機關學校增購及汰換公務車輛計畫應依新北市政府所屬各機關
        學校購置及租賃公務車輛作業要點規定,送請本府秘書處先期審
        查。
  (四)各機關學校資訊計畫,送請本府資訊中心組成專案小組先期審查
        。
  (五)各機關學校重大活動計畫,送請本府新聞局組成專案小組先期審
        查。
  (六)各機關學校各項工程經費評估,送請本府工務局組成專案小組先
        期審查。
  (七)各機關學校購置或興建公有廳舍計畫(含用地取得),送請本府
        財政局組成專案小組先期審查。
  (八)各機關學校出版品計畫,送請本府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組成專案
        小組先期審查。
  (九)購建固定資產部分,其中專案計畫購建固定資產,凡屬重大改良
        及更新、擴充生產與維持正常營運作業必須之設備者,均應對市
        場預測、工程技術、人力需求、原料供應與財力負擔及過去投資
        之實績等,先有周詳之考慮,成本效益應作精密之分析,並訂定
        優先次序。新興計畫之財務計畫欠周或投資報酬率欠佳或低於資
        金成本率者,除為配合政府政策辦理者外,應不予成立。對於計
        畫之社會成本或效益,應予計算或說明。繼續計畫,並應逐年重
        新評估,不合效益者,應檢討緩辦或停辦。其他零星工程、購置
        或汰換設備計畫,應力求撙節詳實。

六、基金來源之編列,應確實於基金來源明細表之說明欄填寫編列依據,
    職務宿舍使用費應依規定收取並如數編列其他財產收入。

七、用人費用:
  (一)凡基金用人之月俸、加給、保險等按12個月估計。獎金部分含年
        終獎金及考績獎金,按 2.5個月估計。
  (二)各級學校編列員額請依核定班級數辦理。
  (三)經本府核定人力精簡及勞力替代方案所核減出缺不補之技工、工
        友及廚工之用人費用及相關費用應確實予以減列,惟勞力替代方
        案所減列人事費可改列外包經費。
  (四)分擔員工保險費、退休人員及其配偶暨員工眷屬保險費,應分別
        依公務人員保險法、勞工保險條例及全民健康保險法等規定,並
        依照各級員工保險費計算參考表核實編列。
  (五)休假補助費應依行政院暨所屬各機關公務人員休假改進措施等規
        定,並參照去年決算數及目前員額調整估列。

八、服務費用:
  (一)水電費、郵電及印刷裝訂,應配合業務發展,本撙節原則核實編
        列,另廣告費以不超過 104年度預算數為原則。其中政策宣導經
        費,並於預算內妥適說明編列金額及內容。
  (二)國內旅費,應按本年度業務需要,核實編列,非有具體理由,以
        不超過 104年度預算數為原則。
  (三)大陸地區旅費:以不超過 104年度預算數為原則。如因特殊需求
        ,有增加編列之需要,應詳加說明。
  (四)出國計畫經費,應依新北市政府及所屬各機關學校因公派員出國
        案件審核要點及國外出差旅費報支要點核實編列,以不超過 104
        年度預算數為原則。如因特殊需求,有增加編列之需要,應詳加
        說明。
  (五)公務車輛修護及責任保險等費用,應依照新北市各機關暨各區公
        所共同性費用編列基準表及車輛費用標準表所定標準編列。
  (六)組織創新及人力資源整合試辦方案臨時人員酬金之編列,以經新
        北市政府教育局核定有案者為限。
  (七)建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及申報費、消防安全檢測費,依類別及規
        定之次數編列。

九、材料及用品費:
  (一)購置物品設備預算之編列,均不得註明廠牌,屬共同項目者,應
        依新北市各機關學校各項財物、材料單價預算編列參考表編列。
  (二)公務車輛油料,應依新北市各機關暨各區公所共同性費用編列基
        準表編列。

十、各項計畫或指定活動,應於新北市政府教育局核定之額度內編列。

十一、各項稅捐與規費應依照各有關法令規定編列。

十二、會費應與業務有直接關係者為原則,並於預算內詳列項目及金額,
      其以個人名義參加公會之入會費不得編列。

十三、購建固定資產:
    (一)凡屬重大公共建設投資及資本性更新、改良暨擴充設備或系統
          者應成立專案計畫;無法衡量具體效益之計畫及其他零星購置
          或汰換設備,應配合業務計畫所需,優先歸於各該業務計畫項
          下,無法歸於特定業務計畫項下者,則列於一般建築及設備計
          畫項下。專案計畫應再分為新興計畫與繼續計畫 2類,並各按
          計畫別分列,一般建築及設備計畫則逕依性質別分析。
    (二)專案計畫之購建固定資產,除無法評估計畫效益者外,應比照
          新北市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共同項目編列基準之作業基金規定
          辦理。
    (三)新興連續性計畫工程編列第 1年預算,須於預算書表內依預算
          法第 8條規定精神表達未來數個會計年度所需支用之經費。
    (四)與其他機關(基金)合併興建之工程,不論新增或連續工程,
          均應於基金用途明細表詳實說明。

十四、其他
    (一)各基金籌編 105年度附屬單位預算時,其支出項目與新北市各
          機關預算共同性費用編列基準表所定編列項目相同者,應依照
          其標準編列。
    (二)為期允當表達各基金財務狀況及經營結果,有關購建固定資產
          、資產之變賣等項目,已依預算法第88條規定,報經本府核准
          先行辦理者,應於交易完成時,以當年度適當科目列帳,並請
          於爾後年度附屬單位預算書中依下列規定辦理:
          ‧總說明部分:於「業務計畫及預算說明」項下之「補辦預算
            事項」內,作專項說明,及編列「補辦預算明細表」。
    (三)業務計畫完成期限超過一會計年度者,應依預算法第三十九條
          繼續經費預算之編製規定,列明全部計畫內容、經費總額、執
          行期間及各年度之分配額,依本年度之分配額編列本年度預算
          。
    (四)各基金會計科目及編號,依照主計處訂頒「新北市政府附屬單
          位預算會計科目名稱與編號參考表」辦理,以上科目及編號如
          因業務需要,需增訂者,應先報主計處核定。
    (五)預算書表內前年度決算數以「元」為單位,並以審計機關審定
          決算數為準,元以下四捨五入計算,如未審定則以本府核定數
          為準。
    (六)預算書內各基金來源明細表、基金用途明細表等表應按科目、
          用途、單位、數量、單價詳實編列,其說明欄應切實符合收入
          及用途內容,並兼顧預算執行彈性要求。
    (七)請求中央之補助,應依行政院訂定之中央對直轄市及縣(市)
          政府補助辦法辦理。凡接受中央政府各機關單位預算項下之補
          助款,於預算定案前即獲知者,應編列預算,並註明編列依據
          。
    (八)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附屬單位預算共同項目編列基準,比照直
          轄市及縣(市)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共同項目編列基準規定辦
          理。

十五、各機關學校於列席新北市議會報告時,除說明所管之業務計畫及預
      算內容外,如須以書面補送資料者,應由新北市政府教育局轉送,
      並副知主計處。

十六、各機關學校預算書之編製,請依照後附各項費用、項目編列基準編
      列,並請各主辦會計人員詳實核對不得有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