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新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使本府教育局(以下簡稱教育局)及
所屬各級學校(以下簡稱各機關學校)編製一百十二年度附屬單位概
算有所依循,特訂定本補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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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各機關學校概算之編製,除依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度直轄市及縣(市
)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編製要點、新北市各特種基金編製一百十二年
度概算應行注意事項及一百十二年度新北市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共同
項目編列作業規範編列外,應依本補充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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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各機關學校概算之編製,須與年度施政綱要所列之施政要項相互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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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各機關學校擬編之業務計畫與概算,其中屬本府先期審查項目者,應
依規定時間先行陳報教育局,再由該局彙整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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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各機關學校編列基金來源概算,應確實於基金來源明細表之說明欄填
寫編列依據。職務宿舍使用費應依規定收取並如數編列於其他財產收
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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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各機關學校之各項計畫或指定活動,應於教育局核定之額度內編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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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各機關學校編列用人費用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凡基金用人之月俸、加給、保險等按十二個月估計。獎金含年
終獎金及考績獎金,按二點五個月估計。
(二)各級學校編列員額應依核定班級數辦理。
(三)經本府核定人力精簡及勞力替代方案所核減出缺不補之技工、
工友與廚工之用人費用及相關費用應確實減列。但勞力替代方
案所減列之人事費得改列外包經費。
(四)分擔員工保險費、退休人員與其配偶及員工眷屬保險費,應分
別依公務人員保險法、勞工保險條例及全民健康保險法等規定
,並依各級員工保險費計算參考表核實編列。
(五)休假補助費應依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公務人員休假
改進措施等規定,並參照上年度決算數及目前員額調整估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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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各機關學校編列服務費用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公務車輛責任保險及相關稅捐等費用,應依一百十二年度新北
市總預算共同性費用編列基準表及車輛費用標準表所定標準編
列。
(二)組織創新及人力資源整合試辦方案臨時人員酬金之編列,以經
教育局核定有案者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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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各機關學校編列材料及用品費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購置物品設備,均不得註明廠牌,屬新北市各機關學校資訊計
畫預算編列參考表所列項目者,應依所定基準編列。
(二)其他項目未訂有編列基準者,應參考共同供應契約所列項目規
格及單價編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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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各機關學校編列各項稅捐與規費,應依照各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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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各機關學校編列會費,應與業務有直接關係者為原則,並於概算內
詳列項目及金額。但以個人名義參加公會之入會費,不得編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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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各機關學校編列購建固定資產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新興連續性計畫工程編列首年預算,須於概算書表內依預算
法第八條規定之精神,表達未來數個會計年度所需支用之經
費。
(二)與其他機關(基金)合併興建之工程,不限新增或連續工程
,均應於基金用途明細表詳實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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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各機關學校之預算科(項)目及編號,應依行政院主計總處訂頒之
預算科(項)目辦理。
前項預算科(項)目及編號如因業務需要有增訂必要者,應先報本
府主計處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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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各機關學校概算書內各基金來源明細表、基金用途明細表等表,應
按科目、用途、單位、數量、單價詳實編列,其說明欄應切實記載
符合收入及用途內容,並兼顧預算執行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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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各機關學校應切實依新北市政府教育局及所屬各級學校一百十二年
度各項費用編列基準表編製概算(如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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