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新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使依新北市自治條例設置之各行政法
人(以下簡稱各行政法人),其決算編製報送本府監督之事項有所依
循,訂定本注意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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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注意事項所稱監督機關為本府,並由本府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執行
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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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各行政法人應辦理事項:
(一)編造年度決算依下列原則:
1.各營運(業務)計畫之執行成果,應敘明預算所列營運(業
務)計畫執行情形,並分析達成各行政法人設立目的之情形
。
2.因擔保、保證或契約可能造成各行政法人未來年度之支出事
項及或有資產應予充分揭露。
3.決算書內容應包括:
(1)封面、封底及目次。
(2)總說明:包含年度營運(業務)計畫之執行成果及決算概
要等。
(3)主要表:包括收支營運表、淨值變動表、現金流量表及平
衡表。
(4)明細表:如勞務收入明細表等。
(5)附表:如成本彙總表等。
(6)參考表:如主要營運項目執行績效摘要表等。
(7)附錄:新北市議會(以下簡稱市議會)審議行政法人預算
所提決議及附帶決議辦理情形報告表。
4.前目決算書內容應妥為敘明,並力求詳實。除前目列舉之表
件外,得由各行政法人視業務性質及實際需要研酌增編其他
表件。
(二)年度營運(業務)計畫之執行成果及決算書,經各行政法人董
事會審議,並經監事或監事會通過後,應於次年三月底前連同
會計師查核報告函送監督機關及市議會備查,並送審計部新北
市審計處(以下簡稱審計處)及副知本府人事處(以下簡稱人
事處)、本府主計處(以下簡稱主計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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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監督機關應辦理事項:
(一)監督各行政法人年度營運(業務)計畫之執行成果及決算依下
列原則:
1.依行政法人法及各行政法人之設置自治條例等相關規定善盡
監督之責,並適時就監察院調查案件、審計處建議改進事項
、市議會質詢事項、會計師查核意見及輿論批評事項,檢討
其改善成效。
2.各行政法人之各項營運(業務)計畫執行績效、財務狀況及
決算內容等切實審核。
3.請各行政法人適時檢視已舉借債務,如有不能自償之時,應
即依行政法人法第三十六條規定檢討提出改善措施報核,並
督促其落實執行。
4.各行政法人決算所列政府機關核撥之經費,應切實與各政府
機關決算相關載列數據勾稽相合。
(二)依前款原則監督完竣後,如發現有未妥適之處,應提出審核意
見送交行政法人限期修正及改善,並副知審計處、人事處及主
計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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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各行政法人決算書表格式,由主計處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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