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縣政府警察局第二警報主臺管理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92年3月18日

所有條文

壹、目的:
    配合臺北縣政府行政大樓啟用,保障空襲時人民生命財產安全,特訂
    定本管理要點。

貳、編制執掌:
一、本局民防管制中心指派三名員工,負責防空警報之發放。
二、為增進值勤知能,達成工作需求,由本局視實際需要辦理職前講習及
    職前訓練。

參、辦公廳舍配置:
    於三十一樓西側設置警報第二主台。

肆、勤務方式:
一、採三人輪值排班方式。
二、臨時性代班支援由本局民防管制中心派員代理。

伍、警報發放處理原則:
一、有預警發放警報:應事先通報縣政府秘書室。
二、無預警發放警報:依據七十年一月十五日內政部、國防部函頒防空警
    報、燈火、音響設施管制執行辦法發放警報。

陸、行政支援:
一、辦公廳舍列入縣府財產管理。
二、警報設施(警報器、開關箱、喇叭、中央遙控系統)列本局財產,有
    關保養、維修、檢查、汰換等,依警察機關現行規定辦理。
三、交流警報器專用包力電費,自動電話費由本局依規定請領核銷。其他
    水電由縣政府提供,水電故障時、報請縣府秘書室辦理。
四、屋內電話線(一樓至三十一樓)二線、由縣政府提供並維護。
五、執勤時需保持環境整潔,並注意服裝儀容,維修檢查不得於夜間實施
    ,避免製造噪音。

柒、本管理要點如有未盡事宜,得隨時修訂之。

捌、本管理要點自核定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