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店分局(以下簡稱本分局),為縝密執行採購案
件,提升採購品質及撙節公帑,特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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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分局採購審議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成員計七名;由分局長指派
主管業務副分局長為召集人,其餘六名委員,行政組(兼副召集人)
、督察組、勤務中心主任為當然委員,餘三名委員由本分局各組、室
、中心、隊主管中遴選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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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小組之秘書工作,由行政組辦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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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小組依案件需要定期每週召開會議一次,無案件審議時,得予停開
;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會議時應有二分之一之委員出席,始得開
會;決議事項須經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可否同數時,取決於主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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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小組會議由召集人召集之,並擔任主席。召集人因故不能出席時,
由副召集人代理之;委員因故不能出席時,得由職務代理人列席會議
表達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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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小組審議案件如下:
(一)採購金額在新臺幣十萬元以上者。
(二)案件特殊,經分局長核定需提交審議者。
前項第一款案件,採最有利標方式辦理者,無需送本小組審議。
(三)未達公告金額之經常性、重複性採購,得以書面或公文逐級陳核
方式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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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本小組審議事項如下:
(一)有關採購案廠商資格、規格、招標方式及合約等重要事項。
(二)分局長交辦採購方案之研議。
(三)與政府採購法相關之其他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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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本小組作業程序如下:
(一)送本小組審議之案件,應填具採購案件摘要表(如附表);除緊
急特殊者外,應將摘要表及相關資料於開會三日前,送審議小組
委員。
(二)開會時各委員依據需求單位提報之採購案件資料審查,必要時,
需求單位應提出說明。
(三)本小組與會人員,對會議內容應保守秘密,不得洩漏。
(四)經本小組審議之案件,應作成紀錄;並逐案編號,陳報分局長作
最後裁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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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本小組成員及承辦(核稿)業務人員,得每半年定期依工作成效辦理
獎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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