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臺北縣政府衛生局(以下簡稱本局)為管理各縣立醫院,有效運用社
會服務暨醫療救助金(以下簡稱救助金),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指貧困病患,係指全戶家庭總收入未達臺北縣最低生活費用
標準二點五倍者或每月自付之醫療費用總和超出每月總收支餘款者。全
戶總收入及最低生活費用標準比照臺北縣低收入戶查定辦法有關規定辦
理。
三、救助金來源如下:
(一)醫院醫療基金每年按預計淨賸餘百分之十編列預算撥充之款項。
(二)捐款。
(三)前二款之孳息收入。
四、救助金運用範圍如下:
(一)貧困病患健康保險不給付項目或已受社政單位醫療補助或急難救
助仍無力繳納之醫療費用。
(二)無依、失依或貧困病患等弱勢族群之康復、照護等費用。
(三)路倒病患或重症病患無法查明姓名、年籍、住址或確係貧困病患
無法取得相關證明文件者之醫療及照護等相關費用。
(四)輔導病患或病友團體或推動急難病患救助工作所需之費用。
(五)辦理便民服務所需相關費用。
(六)出院病患因病情需要使用醫療輔助器之器材或租用金之補助。
(七)指定之捐款依其指定使用。
五、各醫院應組成社會服務醫療救助金管理小組,審議救助金之運用。
六、本要點作業程序如下:
(一)符合本要點救助金運用範圍者,由社會服務室(社工人員)或有
關科室彙整相關資料,做成個案紀錄或相關活動評估,提出申請。
(二)如屬貧困病患,經調查合於規定者,社會服務室(社工人員)通
知申請人檢附相關證明或資料,並由社會服務室(社工人員)依收支
情況做成個案評估,填具救助金申請表。
(三)社會服務室(社工人員)填註救助金申請表時,如病患之傷病係
因意外造成者,應儘量查明了解可否獲得第三人之賠償或補償,以為
審查及決定救助金額之參考。
(四)接受救助之住院病患,以住健保病房為原則,如有特殊情況,得
簽請院長同意之。
(五)救助金之核發,由醫院核定。
七、救助金之管理規定如下:
(一)將醫院年度所列預算分二次撥入專戶,以支出證明單辦理報支。
(二)救助金之使用及報銷,憑救助金申請表及經受助人或相關科室簽
認之收據為支出憑證。其收支列帳及年終結算,均按會計程序辦理。
(三)各界捐助之救助金,除由捐助人直接給付受捐者外,經由醫院捐
助者,應由醫院開具收據;捐助者特別指定其救助對象及用途者,於
收據上註明。
(四)救助金應專戶存入銀行保管,孳息運用,其出納儲存等手續由總
務室循事務處理程序辦理。
(五)年度終了社會服務室應將各界捐款收支明細表公開徵信,並應將
全年度救助金運用情形呈報本局備查。
八、救助金限用於本要點規定之適用範圍,不得移作其他用途。
九、本要點經局務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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