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縣政府衛生局所屬縣立醫院及慢性病防治所執行建教合作注意事項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99年12月25日

所有條文

壹、為加強臺北縣政府衛生局(以下簡稱本局)所屬縣立醫院及慢性病防
    治所推動建教合作醫療業務,促進學術交流,提昇縣立醫院醫療水準
    與服務品質,特訂定本注意事項。

貳、本局所屬縣立醫院及慢性病防治所與其他醫療機構簽訂建教合作或醫
    療合作契約,其對象以本局所屬醫療機構公立醫療院所及區域級(含
    )以上之私立醫療機構為限;其中與私立醫療院所建教合作需另以專
    案處理,本平等互惠精神,並以醫院整體效益為考量,經報本局核備
    後實施。

參、本注意事項經局務會議討論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