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縣政府衛生局所屬縣立醫院執行半開放醫療業務注意事項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99年12月25日

所有條文

壹、臺北縣政府衛生局(以下簡稱本局)為推展所屬縣立醫院半開放醫療
    業務,擴大其服務項目,提高儀器設備之利用率並提昇醫療相關技術
    水準及服務品質。特訂定本注意事項。

貳、本局所屬縣立醫院及慢性病防治所編制內之醫事人員,至其他醫療機
    構執行業務,以本局所屬醫療機構或健保門診中心及公立醫療機構為
    限,且應事先完成報備。

參、其他醫療機構醫事人員前往本局所屬縣立醫院及慢性病防治所執行業
    務,以半開放醫療業務實施要點簽訂為合約醫師者為原則,並應先經
    醫療支援報備核准。

肆、本注意事項經局務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