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目的:為有效控制本縣動物傳染病疫災,防止疫病蔓延,確保縣民健
康及畜產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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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相關法令及規定:
一、災害防救法暨災害防救法施行細則。
二、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
三、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補償評價委員會之組成人員及評價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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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民眾應附證件、書表、表單、附件:(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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肆、內部行政作業使用表單、附件:
一、臺北縣各鄉鎮市動物疾病疫情調查月報表(表一)。
二、臺北縣動物疾病檢驗記錄表(表二)。
三、動物移動管制通知書(表三)。
四、臺北縣動物傳染病疫情查報記錄表(表四)。
五、臺北縣豬甲類疾病發病場流行病學調查記錄表(表五)。
六、臺北縣家禽流行病學調查記錄表(表六)。
七、臺北縣家畜疾病防治所內臟型強毒新城病報告要件(表七)。
八、動物傳染病分類表(附件一)。
九、臺北縣政府動物疫災防救應變小組職掌分工表(附件二)。
十、動物主要疫病病原檢疫或診斷檢測取樣樣品建議表(附件三)。
十一、各類樣品採樣注意事項(附件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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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名詞解釋:
一、動物疫病災害:地區性發生(暴發)甲類或人畜共通之動物傳染
病超過預期,危及人民健康及造成畜產重大損失。
二、動物傳染病:指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第六條第一項所指之動物傳
染病,由中央主管機關依傳染病危害之嚴重性分為甲、乙、丙三
類公告之(如附件一)。
三、人畜共通傳染病:如狂犬病、炭疽病、狂牛病(牛海棉狀腦病;
BSE)、高病原性家禽流行性感冒、立百病毒等嚴重影響人民生
命安全之人畜共通傳染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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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其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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柒、作業內容:
一、流程圖:如後附。
二、流程說明:如後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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