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新北市所屬各區衛生所掛號費及證明書費等收費標準表
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4月20日

所有條文

新北市政府所屬各區衛生所掛號費及證明書費等收費標準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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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般項目  │費                用│備                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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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掛│一般掛號    │五0元              │一、括弧內為每加收一│
│號├──────┼──────────┤    份之收費。      │        
│費│急診掛號    │八0元              │二、若民眾第一次至該│
│  ├──────┼──────────┤    單位開立證明書,│
│  │免收掛號費對│一、低收入戶(領有證│    則需收取掛號費,│
│  │象          │    明者)          │    若是加開證明書份│
│  │            ├──────────┤    數時,則以加收份│
│  │            │二、中低收入戶老人(│    數收費,不再另行│
│  │            │    領有證明者)    │    收取掛號費。    │
│  │            ├──────────┤三、體格檢查個案:除│
│  │            │三、領有身心障礙手冊│    了收取掛號費五0│
│  │            │    者              │    元外,另收體檢費│
│  │            ├──────────┤    一00元,並請該│
│  │            │四、原住民(領有證明│    單位將體檢表納入│
│  │            │    者)            │    病歷存檔。      │
│  │            ├──────────┤四、除上述規定外,其│
│  │            │五、山坡離島地區衛生│    餘項目皆依據中央│
│  │            │    所之就診民眾    │    健康保險局之收費│
│  │            ├──────────┤    標準辦理。      │
│  │            │六、榮民(領有證明者│                    │
│  │            │    )              │                    │
│  │            ├──────────┤                    │
│  │            │七、於所數衛生所志願│                    │
│  │            │    服務團隊服務之志│                    │
│  │            │    工(領有志願証及│                    │
│  │            │    及服務紀錄冊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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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甲種診斷書  │四00元(五0元)  │                    │
│明├──────┼──────────┼──────────┤
│書│一般診斷書  │八0元(一0元)    │                    │
│費├──────┼──────────┼──────────┤
│  │死亡證明書  │二0元(一五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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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就醫證明書  │二0元(一五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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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體格檢查表  │一00元(二0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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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補發健康檢查│五0元              │                    │
│  │紀錄本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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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檢驗單報告影│免費                │                    │
│  │印(A4  每張│                    │                    │
│  │)          │                    │                    │
│  ├──────┼──────────┼──────────┤
│  │各類保險業查│五00元            │                    │
│  │卷費        │                    │                    │
│  ├──────┼──────────┼──────────┤
│  │各項診斷書以│二00元(二0元)  │                    │
│  │英文出具者加│                    │                    │
│  │收費用      │                    │                    │
│  ├──────┼──────────┼──────────┤
│  │醫療費用證明│五0元(一0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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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行政相驗    │九五0元            │                    │
│他│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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