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政府所屬各區衛生所掛號費及證明書費等收費標準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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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般項目 │費 用│備 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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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掛│一般掛號 │五0元 │一、括弧內為每加收一│
│號├──────┼──────────┤ 份之收費。 │
│費│急診掛號 │八0元 │二、若民眾第一次至該│
│ ├──────┼──────────┤ 單位開立證明書,│
│ │免收掛號費對│一、低收入戶(領有證│ 則需收取掛號費,│
│ │象 │ 明者) │ 若是加開證明書份│
│ │ ├──────────┤ 數時,則以加收份│
│ │ │二、中低收入戶老人(│ 數收費,不再另行│
│ │ │ 領有證明者) │ 收取掛號費。 │
│ │ ├──────────┤三、體格檢查個案:除│
│ │ │三、領有身心障礙手冊│ 了收取掛號費五0│
│ │ │ 者 │ 元外,另收體檢費│
│ │ ├──────────┤ 一00元,並請該│
│ │ │四、原住民(領有證明│ 單位將體檢表納入│
│ │ │ 者) │ 病歷存檔。 │
│ │ ├──────────┤四、除上述規定外,其│
│ │ │五、山坡離島地區衛生│ 餘項目皆依據中央│
│ │ │ 所之就診民眾 │ 健康保險局之收費│
│ │ ├──────────┤ 標準辦理。 │
│ │ │六、榮民(領有證明者│ │
│ │ │ ) │ │
│ │ ├──────────┤ │
│ │ │七、於所數衛生所志願│ │
│ │ │ 服務團隊服務之志│ │
│ │ │ 工(領有志願証及│ │
│ │ │ 及服務紀錄冊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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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甲種診斷書 │四00元(五0元) │ │
│明├──────┼──────────┼──────────┤
│書│一般診斷書 │八0元(一0元) │ │
│費├──────┼──────────┼──────────┤
│ │死亡證明書 │二0元(一五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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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就醫證明書 │二0元(一五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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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體格檢查表 │一00元(二0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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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補發健康檢查│五0元 │ │
│ │紀錄本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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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檢驗單報告影│免費 │ │
│ │印(A4 每張│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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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類保險業查│五00元 │ │
│ │卷費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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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項診斷書以│二00元(二0元) │ │
│ │英文出具者加│ │ │
│ │收費用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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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醫療費用證明│五0元(一0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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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行政相驗 │九五0元 │ │
│他│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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