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新北市政府所屬衛生所特約醫師遴聘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4月20日

所有條文

一、新北市政府為使所屬各衛生所(以下簡稱衛生所)遴聘特約醫師有所
    遵循,特依新北市各衛生所組織規程第九條第二項規定訂定本要點。

二、特約醫師除須依法領有本職所需專門職業證書外,並應具下列資格之
    一始得聘任:
  (一)曾在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專科以上學校任醫學相關之專門學科副教
        授以上職務,或曾在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專科以上學校任醫學相關
        之專門學科講師職務三年,經教育部審查合格者。
  (二)曾任醫院主治醫師或衛生所主任三年以上者。
  (三)曾任於醫療機構執行醫療工作五年以上者。

三、衛生所聘任特約醫師員額以二人為原則,非經專案報經新北市政府衛
    生局(以下簡稱本局)核准,不得超額遴聘。

四、特約醫師聘期以一年為原則,並報本局備查,期滿應即解聘,如確因
    業務需要應於聘約期滿前一個月報請續聘。

五、聘任特約醫師所需之經費由醫療作業基金內有關科目項下支應;特約
    醫師之報酬依行政院訂定之公立衛生醫療機構特約(兼任)醫師診療
    報酬支給數額表規定支給。

六、特約醫師除前點支給報酬外,不給予相關保險、福利等補助,且不適
    用俸給、考績、退休、撫卹及保險等有關法規事項。

七、特約醫師應依醫師法規定,申請執業登記領有執業執照,如須報備支
    援者須完成程序後始得看診。

八、特約醫師如有以下情事,由衛生所予以解除或終止契約,並報本局備
    查:
  (一)經執業地區衛生機關依醫師法撤銷執業執照,或受懲戒處分者。
  (二)因違反法令,經所屬之醫師公會處以除名處分者。
  (三)未遵照衛生所相關管理作業規定,或有損害衛生所聲譽情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