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新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健全長期照顧服務體系提供長期照顧
服務,發展普及、多元及可負擔之服務,保障接受服務者與照顧者之
尊嚴及權益,依長期照顧服務法第七條規定,特設新北市政府長期照
顧推動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並訂定本要點。
|
二、本會之職權如下:
(一)輔導、審查、諮詢及監督長期照顧政策之推動事項。
(二)協調、督導整合本府及所屬各機關及民間相關資源,協助推動長
期照顧相關重大措施。
(三)輔導、建置新北市(以下簡稱本市)各項長期照顧服務機制,並
督導評估執行計畫成效與宣導事項。
(四)其他有關本市長期照顧制度之推動事項。
|
三、本會置委員二十七人至三十一人,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由市長兼任
;一人為副主任委員,由副市長兼任,其餘委員,由市長就下列人員
聘(派)兼之 :
(一)本府衛生局、社會局、勞工局、民政局、原住民族行政局、交通
局及教育局局長。
(二)長期照顧相關專家學者。
(三)民間相關機構與團體代表。
(四)服務使用者代表。
前項相關專家學者、民間相關機構與團體及服務使用者代表,不得少
於三分之二;服務使用者與單一性別代表不得少於三分之一,並應有
原住民之代表或熟諳原住民文化之專家學者至少一人。
|
四、本會委員任期為二年,期滿得續聘(派)兼之。但代表機關或民間機
構、團體出任者,應隨其本職進退。成員出缺時,應予補聘(派)兼
之;其聘期至原聘期屆滿之日為止。
|
五、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主任委員指派之,承主任委員之命,處理本
會事務。
|
六、本會設政策規劃組、服務發展組及人才培育組,各置組長二人,一人
由各局處首長兼之;另一人由民間委員自願擔任或相互推舉之。各組
成員及工作項目如下:
(一)政策規劃組:
1.由本府衛生局、社會局、勞工局、原住民族行政局局長及若干
名外聘委員組成。
2.工作項目為本市整體長期照顧政策規劃、本市長期照顧管理中
心之發展、本市長期照顧服務品質之監測及長期照顧資源佈建
之規劃等事項。
(二)服務發展組:
1.由本府社會局、衛生局、原住民族行政局、民政局、交通局局
長及若干名外聘委員組成組成。
2.工作項目為長期照顧服務資源之佈建、空間場域盤點與運用、
長期照顧服務宣導及原住民長期照顧發展等事項。
(三)人才培育組:
1.由勞工局、社會局、教育局、衛生局局長及若干名外聘委員組
成。
2.工作項目為長期照顧服務人員培育、建置產學合作平台、留才
獎勵機制及外籍看護訓練等事項。
|
七、本會每年開會二次,必要時得召集臨時會議。本會會議由主任委員召
集,並為會議主席;主任委員不能出席會議時,由副主任委員為主席
;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均不能出席時,由出席委員互推一人為主席
。
前項會議之決議,應有全體委員過半數之出席,及出席委員過半數之
同意行之。
|
八、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但第三點第一項委員,如因故不能親自出席時
,得指派代表出席。
委員關於案件審議、決議之迴避,依行政程序法第三十二條及第三十
三條之規定。
|
九、本會召開會議時,得視議題需要,邀請相關機關代表、學者、專家或
民間福利機構、團體代表列席。
|
十、本會委員為無給職。但得依規定支給相關費用。
|
十一、本會所需經費由本府衛生局編列預算支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