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新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辦理緊急醫療救護法第十條規定,特
設新北市政府緊急醫療救護審議諮詢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並訂
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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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會之職權如下:
(一)緊急醫療救護資源規劃及實施方案之諮詢。
(二)急救責任醫院之指定方式及考核事項之諮詢。
(三)轉診爭議事項之審查。
(四)緊急傷病患救護作業程序之諮詢。
(五)救護技術員督導考核事項之諮詢。
(六)其他有關緊急醫療救護事項之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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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會置委員九人至十三人,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由本府衛生局(以
下稱本局)局長兼任;一人為副主任委員,由本局局長指派本局人員
兼任;其餘委員,由局長就下列人員聘(派)兼之:
(一)緊急醫療專家學者。
(二)法律專家。
(三)相關機關代表。
前項委員中,至少應有三分之一為以上為緊急醫療專家學者、法律專
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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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會委員任期為二年,期滿得續聘(派)兼之。但代表機關出任者,
應隨其本職進退。
委員於聘期中出缺時,得補聘(派)兼之;其聘期至原聘期屆滿之日
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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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主任委員指派之,承主任委員之命,處理會
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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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會會議由主任委員召集,並為會議主席;主任委員不能出席會議時
,由副主任委員為主席;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均不能出席時,由出
席委員互推一人為主席。
前項會議應有全體委員過半數之出席,及出席委員過半數同意之決議
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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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但機關代表兼任之委員,如因故不能親自出席
時,得指派代表出席。
委員關於案件審議、決議之迴避,依行政程序法第三十二條及第三十
三條之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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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本會辦理第二點規定之職權事項,得指定本會委員或委託有關機關及
學術機構先行調查研究,必要時並得邀請有關機構或學者專家列席諮
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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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本會委員均為無給職。但得依規定支給相關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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