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新北市政府緊急醫療救護審議諮詢委員會設置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4月20日

所有條文

一、新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辦理緊急醫療救護法第十條規定,特
    設新北市政府緊急醫療救護審議諮詢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並訂
    定本要點。

二、本會之職權如下:
  (一)緊急醫療救護資源規劃及實施方案之諮詢。
  (二)急救責任醫院之指定方式及考核事項之諮詢。
  (三)轉診爭議事項之審查。
  (四)緊急傷病患救護作業程序之諮詢。
  (五)救護技術員督導考核事項之諮詢。
  (六)其他有關緊急醫療救護事項之諮詢。

三、本會置委員九人至十三人,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由本府衛生局(以
    下稱本局)局長兼任;一人為副主任委員,由本局局長指派本局人員
    兼任;其餘委員,由局長就下列人員聘(派)兼之:
  (一)緊急醫療專家學者。
  (二)法律專家。
  (三)相關機關代表。
    前項委員中,至少應有三分之一為以上為緊急醫療專家學者、法律專
    家。

四、本會委員任期為二年,期滿得續聘(派)兼之。但代表機關出任者,
    應隨其本職進退。
    委員於聘期中出缺時,得補聘(派)兼之;其聘期至原聘期屆滿之日
    為止。

五、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主任委員指派之,承主任委員之命,處理會
    務。

六、本會會議由主任委員召集,並為會議主席;主任委員不能出席會議時
    ,由副主任委員為主席;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均不能出席時,由出
    席委員互推一人為主席。
    前項會議應有全體委員過半數之出席,及出席委員過半數同意之決議
    行之。

七、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但機關代表兼任之委員,如因故不能親自出席
    時,得指派代表出席。
    委員關於案件審議、決議之迴避,依行政程序法第三十二條及第三十
    三條之規定辦理。

八、本會辦理第二點規定之職權事項,得指定本會委員或委託有關機關及
    學術機構先行調查研究,必要時並得邀請有關機構或學者專家列席諮
    商。

九、本會委員均為無給職。但得依規定支給相關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