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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北縣民間機構參與重大公共建設減免地價稅房屋稅及契稅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95年03月08日
條文關聯
第五條
民間機構參與重大公共建設之地價稅、房屋稅、契稅減免範圍與期限如 下: 一、地價稅:全免,其期間為五年。 二、房屋稅:減徵百分之五十,其期間為五年。 三、契稅:減徵百分之三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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