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自治條例依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以下簡稱促參法)第三十九條
第二項規定制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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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間機構參與新北市重大公共建設(以下簡稱重大公共建設),在興建
或營運期間,供其直接使用之不動產應課徵之地價稅、房屋稅之減免,
依本自治條例之規定。但其他法規規定更有利於民間機構者,適用其他
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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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自治條例所稱民間機構,指促參法第四條第一項規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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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自治條例所稱重大公共建設,指促參法第三條第二項規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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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間機構參與重大公共建設之地價稅、房屋稅減免範圍及期間如下:
一、地價稅:免徵,其期間為五年。
二、房屋稅:減徵百分之五十,其期間為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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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間機構參與重大公共建設,主辦機關為新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
者,其地價稅、房屋稅由本府逕為減免;主辦機關為本府以外其他機關
者,其地價稅、房屋稅之減免,由納稅義務人檢具下列文件,提出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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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主辦機關核發之證明文件。
二、土地及建物所有權狀影本。
三、其他必要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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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自治條例自公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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