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縣清理欠稅特別獎勵金實施要點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90年6月8日

所有條文

一、本縣為加強欠稅清理,並爭取欠稅迅速執行績效,凡徵起三年內以內
    欠稅者,為激勵執行人員工作熱忱,特訂定本要點。

二、經費來源,本要點所需獎勵金,以縣政府年度預算清欠經費(按徵起
    縣市舊欠部份所得百分之五)項目內支應。

三、獎勵對象
  (一)臺北地方法院、板橋地方法院暨士林法院財務法庭執行欠稅人員
        。
  (二)稅捐稽徵處處長、副處長、主任秘書、主審秘書、主審審核員暨
        主管欠稅移送課、股長(包括各分處主任、移送股長)及派駐法
        院收款人員。
  (三)各鄉鎮市公所會同執行欠稅人員。

四、獎勵標準:
  (一)臺北地方法院、板橋地方法院暨士林地方法院財務法庭執行人員
        ,按照股別每月徵起徵績為準。「田賦實物按當期收購價款折算
        」單人股、雙人股,按下列標準各發特別獎勵金。
        甲、單人股:
        1.每月執行徵績在二萬元以上未滿五萬元者,每員發給特別獎勵
          金貳百元正。
        2.每月執行徵績在五萬元以上而未滿七萬元者,每員發特別獎勵
          金參百元正。
        3.每月執行徵績在七萬元以上而未滿十萬元者,每員發特別獎勵
          金肆百元正。
        4.每月執行徵績超過十萬元以上而未滿十五萬元者,每員發特別
          獎勵金伍百元正。
        5.每月執行徵績超過十五萬元以上,以每增加五萬元為一級,超
          過每一級者,各加發特別獎勵金一百元正,最高以新臺幣四千
          五百元為準(不滿五萬元者不計)。
        乙、雙人股:
        1.每月執行徵績在三萬元以上而未滿七萬元者,每員各發給特別
          獎勵金貳百元正。
        2.每月執行徵績在七萬元以上而未滿十萬元者,每員各發給特別
          獎勵金參百元正。
        3.每月執行徵績在十萬元以上而未滿十五萬元者,每員各發給特
          別獎勵金肆百元正。
        4.每月執行徵績在十五萬元以上而未滿二十萬元者,每員各發給
          特別獎勵金伍百元正。
        5.每月執行徵績超過二十萬元以上,以每增加七萬五千元為一級
          ,超過每一級者,每員各加發特別獎勵金一百元,最高以各加
          發新臺幣四千五百元為準(不滿七萬五千元者不計)。
        庭長主辦推事之特別獎勵金,比照主管轄股獎金高者計算,主任
        書記官之獎勵金照其中推事之最低額發給。
  (二)稅捐稽徵處處長、副處長、主任秘書、主審秘書、主審審核員暨
        主管欠稅移送課、股長(包括各分處主任、移送股長)比照法院
        庭長、推事標準給獎,派駐法院之收款人員,比照配合法院股別
        之徵績,發給特別獎勵金。
  (三)各鄉鎮市公所會同執行欠稅人員,每人每日發給特別獎勵金(補
        助費)陸拾元正。

五、特別獎勵金核發與具領:
  (一)特別獎勵金之核發:
        1.法院及稅捐稽徵處人員之特別獎勵金,根據法院徵起月報表,
          按獎勵標準,每次月上旬核發一次。
        2.各鄉鎮市公所會同人員之獎勵金根據法院執行書記官或稅捐處
          收款人員簽證之會同執行月報表,按月由各該公所彙轉稅捐處
          ,按標準核定撥發。
  (二)特別獎勵金之具領:
    前項特別獎勵金,於每月終了後五日內,由各該人員分別列冊出據具
    領。

(註:本要點溯自八十五年七月一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