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縣政府加強清理欠稅要點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99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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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北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加強清理欠稅,充裕庫收,激發執行
    人員工作熱忱,以爭取欠稅執行績效,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欠稅係指各項稅捐之本稅、附加捐、滯怠報金、滯納金及
    其違反稅法之罰鍰。

三、本要點執行單位為本府所屬臺北縣稅捐稽徵處。

四、清理方法:
  (一)由臺北縣稅捐稽徵處依規定列印欠稅清冊,暨各項稅捐及罰鍰繳
        款書。
  (二)各項稅捐及罰鍰繳款書應認真核對,除已繳納者外,應由業務單
        位限期催繳取證。
  (三)經催繳逾期仍不繳納者,應即移送法院強制執行,並洽請儘速執
        行結案。
  (四)欠稅經催繳確實無法徵起者,業務單位應切實查明滯欠原因並加
        以分析填註於欠稅清冊上,依程序簽報單位主管核備。
  (五)經法院核發之債權憑證,管理單位應定期列印清冊清理。

五、為落實清理欠稅績效訂定獎勵金之核撥原則如下:
  (一)以經法院查封欠稅人財產或接獲執行傳票後實際執行徵起之案件
        為限,欠稅人自動向公庫繳納者不得發給。
  (二)分期繳納案件,應俟全數繳清後併計核發。
  (三)查封點交物品,徵起金額以拍賣所得實際抵繳欠稅額為準。
  (四)獎勵金之核發以全數徵起為原則,惟有特殊原因未能全數徵起者
        ,應另案簽報。

六、獎勵金之核撥基準:
    法院執行人員以每組每月徵起之徵績為基準,配合執行人員比照法院
    執行人員辦理,其核撥標準如下:
  (一)徵起三年以內之欠稅:依每組每月徵起金額一百萬元以上,就超
        過部分按千分之五核撥,但每組每月每人不得超過五千元。
  (二)徵起三年以前之欠稅:
        1.徵起欠稅一萬元以下者,按徵起金額百分之五核撥。
        2.徵起欠稅一萬元以上不足五萬元者,就超過一萬元部分按百分
          之六核撥。
        3.徵起欠稅五萬元以上不足十萬元者,就超過五萬元部分按百分
          之七核撥。
        4.徵起欠稅超過十萬元以上者,就超過十萬元部分按百分之八核
          撥。
        5.每月每組應得最高額為一萬元。

七、獎勵金之核撥對象:
  (一)法院承辦清理欠稅強制執行案件之法官、書記官及執達員。
  (二)臺北縣稅捐稽徵處承辦及督導強制執行案件之人員。
  (三)法院及臺北縣稅捐稽徵處協辦清理欠稅人員,各依執行徵起成績
        最高組之基準核撥。

八、獎勵金之核撥,依據強制執行徵起月報表之數字,於次月上旬核計後
    通知有關單位具領。

九、臺北縣各鄉鎮市公所協辦清理欠稅會同強制執行徵起之補助費及獎勵
    金核撥:
  (一)徵起三年以內之欠稅,按「臺北縣各鄉鎮市公所協辦稅務工作連
        繫及經費核撥要點」之附件「臺北縣各鄉(鎮、市)公所協辦清
        理欠稅(含違章罰鍰)核發經費基準」核撥。
  (二)徵起三年以前之欠稅,按本要點之基準核撥。

十、本要點溯自八十八年七月一日起生效,適用至八十九年十二月卅一日
    再重新檢討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