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新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落實新北市(以下簡稱本市)都市設
計及土地使用開發許可審議(以下簡稱都審)作業,以提升審議效率
,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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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適用範圍:
(一)都市計畫法新北市施行細則載明應都審之案件。
(二)依都市計畫書指定應都審地區。
(三)依都市計畫規定指定為土地開發許可地區之開發許可之案件。
(四)其他依法令或相關規定須經本市都市設計及土地使用開發許可
審議會(以下簡稱都設會)審議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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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都審程序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基地面積大於六千平方公尺且總樓地板面積大於三萬平方公尺
者,應由都設會專案小組(以下簡稱小組)審議後,提都設會
大會(以下簡稱大會)審議通過後辦理核備(其流程圖如附圖
一)。
(二)基地面積小於六千平方公尺或總樓地板面積小於三萬平方公尺
者,得由小組審議通過及本府核備後,提大會報告(其流程圖
如附圖二)。但於本府核備前仍有疑議者,得逕提大會審議。
(三)都審申請案符合下列規定之一者,得以本府審查通過及核備後
,提大會報告之簡化流程辦理(其流程圖如附圖三):
1.申請建造執照案件符合下列各項事項者:
(1)申請容積在基準容積以下。
(2)七層樓以下建築。
(3)基地面積兩千平方公尺以下。
2.免申請建築執照案件:廣告招牌、太陽能光電設備及景觀設
施等。
(四)本府興辦之公有建築物及公共工程經本府同意者,得由主辦機
關自行訂定相關執行程序報本府核准後辦理。
(五)經本府核備之都審申請案,除有附表一之變更項目,應依下列
規定變更設計外,其餘逕由本府工務局依建管程序辨理:
1.經小組審議通過及本府核備後,提大會報告。但原屬大會審
議通過案件,經小組審議認定變更差異過大者,得提大會審
議。
2.符合附表二規定者,得由本府審查通過及核備。但因涉及原
都審決議事項,或執行上有疑義時,得提小組審議。
因基地條件特殊、內容複雜、具爭議性、涉及獎勵容積及相關規定放
寬等事項,經小組認定有必要者,得提送大會審議。
涉及都市更新之案件,應採都市更新暨都市設計聯席審議,併同都市
更新事業計畫書核定。
申請都審者(以下簡稱申請人)於提出都審申請前,得列舉設計項目
或法規等相關疑義,並檢具書圖申請諮詢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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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申請都審,應於本府工務局建造執照平行分會之翌日內,檢具附表三
申請表、完整圖說及相關文件,向本府提出。
前項附表三申請表、圖說及相關文件,於提出申請及都審各程序中均
應符合規定,其不符規定而得補正者,由本府通知申請人限期補正,
並以一次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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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前點第一項申請表、圖說及相關文件符合規定者,依下列規定及程序
辦理:
(一)本府自都審申請掛號翌日起十日內審議或辦理核備。
(二)申請人應自都設會審議之翌日起十四日內依決議事項辦理續審
或核備;審議以二次小組及一次大會為限。
(三)第三點第一項第二款得由小組審議通過之申請案,因故無法依
前款規定辦理者,得敘明理由申請展期以一次十四日為限。
都審申請案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駁回其申請,由申請人重新提出都審
申請:
(一)不符前點第一項之附表三申請表、圖說及相關文件之必要項目
規定。
(二)依前點第二項規定通知限期補正,而屆期不補正或補正後仍不
符規定。
(三)不符前點第一項及前項第二款、第三款之期限或規定。
(四)申請人經書面通知出席小組或大會,而未出席。
都審申請案經本府核備後,申請人應自收受核備函之日起一年內申請
建築執照。
未依前項規定申請建築執照者,本府之核備函自前項所定期間屆滿之
次日起失其效力。
屬都市更新之案件,依新北市都市更新案件審查作業要點規定之作業
期限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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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要點所定應備之書表格式、報告書範例、份數、及其他應備資料,
由本府另定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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