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新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管理及維護新北市(以下簡稱本市)
林口區社區棒球場及運動公園場地(以下簡稱各場地),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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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要點之主管機關為本府城鄉發展局(以下簡稱本局),管理機關為
本市林口區公所(以下簡稱本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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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各場地內禁止從事下列行為,違反規定者依相關法規辦理:
(一)墾植。
(二)破壞設施。
(三)未經本所核准之烤肉、放煙火等活動。
(四)其他具有破壞行為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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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各公、私立機關(構)、團體(以下簡稱各申請人)有使用各場地舉
辦活動之必要時,得向本所申請核准。
前項活動為集會者,應先向集會所在地之管區警察分局申請許可;為
展售者,以由本所配合時令或節慶而推廣轄區內藝文產品及農產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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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各申請人應於使用日起七日前,填具申請表提出申請,經核准後,於
使用日起算三日前,至本所繳交保證金新臺幣五萬元。但經本局專案
核准者,不在此限。
前項申請表應載明機關、團體之名稱、活動名稱、內容、日期、時間
、地點、預計參加人數及負責人姓名、身分證號碼、住址、電話號碼
及車輛進出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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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各申請人使用各場地時,應配合其內各項既有設施、功能與景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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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各申請人應遵守事項如下:
(一)各申請人應負所使用場地之現場公共秩序、安全、衛生、車輛管
制
、設施維護及事後垃圾清理等工作之責。
(二)各場地使用結束後,各申請者應即清掃、整理、回復原狀。
(三)各申請人應於活動結束時,會同本所勘查所使用場地之花木、草
皮及各項設施均無破壞後,始得檢附收據向本所申請退還保證金
。
本所辦理前項會勘時,發現各場地或其內設施如有毀損及垃圾未清運
者,應拍照存證,並由各申請人簽認。其毀損及垃圾清運,由本所雇
工於相當期間內修復、清運,所需費用由保證金扣抵(多退少補),
不足扣抵時,仍應負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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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交通或運貨之車輛,非經許可,不得進入停車設施以外之各場地及其
內設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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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於各場地內舉辦活動而設立攤位者,其攤位應整齊美觀,不得損壞花
木、草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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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各申請人應自行準備於各場地內所需使用之麥克風、用電設備及其他
必要之設施、設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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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所得立即停止其使用:
(一)違反原申請用途者。
(二)違反政令者。
(三)因空襲或其他意外事件者。
(四)假借活動,在各場地內對外營業、從事商品廣告宣傳、收受現
款圖利或募款。但經核准展售者,不在此限。
(五)未能維持現場秩序,致影響公共安全,環境衛生或破壞公物者
。
(六)舉辦私人祭奠活動或宴客者。
(七)其他違反本要點相關規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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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各申請人於核准使用後,無故取消使用者,本所應予以紀錄,並作
為日後核准其申請之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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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各申請人所舉辦之活動,經本所審查認有損壞各場地或其內設施之
虞者,得駁回其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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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各申請人申請認養各場地或其內各項設施者(以下簡稱認養者),
應向本所提出認養申請。
前項認養期間為一年以上,五年以下,本所並應以契約書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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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同一場地或設施,同時有二以上認養者同時申請認養時,由本所自
訂評選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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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申請使用已經認養之各場地者,本所應於審查該申請案時,參酌該
認養者意見。經核准使用後,該認養者不得提出異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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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認養者不得擅自變更認養範圍內之原有設施,或任意增設其他設施
;其有新植花木之需求者,應另送移植計畫書予本所審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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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認養者應負責下列之維護工作:
(一)草皮應適時澆水及拔除雜草,且春、夏、秋季每月至少刈草二
次,冬季至少每月或每四十五天刈草一次。
(二)整形樹、綠籬每年三至四次;灌木高度適時修剪於五十公分以
下。
(三)花草樹木應於每年春、秋二季施肥適期,其有死亡者,應適期
予以補植。
(四)消耗性物品損壞者,應修復或補充;其餘之設施場所(如人行
道、開放廣場、活動廣場區)主體設施損壞者,應即通報本所
,以利儘速修復設施。
(五)果皮、紙屑、垃圾適時清掃並集中,並應配合本所清潔隊清運
。
(六)發現小型廣告物及有人蓄意破壞設施時,應立即通報本所處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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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九、認養者得優先於所認養之場地,申請舉辦寫生、攝影、土風舞、歌
唱、親子遊戲等非商業營利之公益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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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認養者對於認養範圍內之場地及其內設施,應提出維護管理使用計
劃或規定,送本所審核,經核准後使得申請使用本場地及其內設施
時,免繳保證金。本所並得隨時通知認養者修正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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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一、社區棒球場地內所設立之停車設施,禁止大型車輛與重型車輛進
入,僅提供小客車免費停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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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二、停車設施應公告下列事項:
(一)停車入格,循序進出。
(二)任意停車或丟棄廢物,依法取締罰鍰。
(三)本停車設施僅提供停車空間,不負保管之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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