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縣政府各單位公文登記員管理及作業注意事項
停止適用時間: 中華民國097年07月22日

所有條文

一、本府為健全管考制度,以加強公文處理時效,特依據「臺灣省各機關
    公文處理規則」之規定「臺北縣政府各單位公文登記員管理及作業注
    意事項」。

二、本注意事項所稱公文登記員(以下簡稱登記員),指依照「省頒公文
    處理規則第十九條規定設立登記桌之收發人員。」

三、各單位為辦理公文收發登記查詢,設立登記桌規定如左:
  (一)每一單位以設立一個登記桌為原則。
  (二)每一登記員每月辦理收文以五百件為原則,如平均每月收文在一
        千件以上,得視實際需要,各單位自行增設之。
    前項第二款,同一單位設有二個以上登記桌應冠以數序,每一登記桌
    應設登記櫃,分別放置日期及分類卡片。

四、登記員如有調動,應將業務有關事項詳細交代繼任人員,並與管考單
    位(人員)連繫。

五、登記員在辦理公文登記查詢作業,應遵守管考單位指揮監督,並差假
    仍由服務單位主管依一般規定辦理。
    登記員之訓練、輔導、考核,由管考單位負責辦理。
    登記員對管考單位(人員)定期或不定期檢查,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
    或拒絕。
    登記之日常工作,應依公文處理規則之規定辦理外,應特別注意左列
    各點:
  (一)每一公文登記甲表,應於當日分送承辦員促請簽章並註明簽收日
        期及依公文處理規則內處理之時限填明「預定全程結案日期」後
        收回,若承辦員差假,由職務代理人簽收。如分辦時係在午後下
        班前一小時,亦應於翌日上午向承辦員收回該甲表,對於承辦員
        不依規定簽退甲表請登記員將未簽退甲表之文號通知各單位課股
        隊長催繳,並與本府計畫室連繫。
  (二)登記員收到承辦員退回之甲表後,應根據承辦員填明之「預定全
        程結案日期」,在公文登記甲、乙二表「查詢日期」欄,填入該
        「預定全程結案日期」之前一工作日(即為查詢日期),將乙表
        放入公文登記櫃分類盒內,甲表則按照「查詢日期」放入待辦盒
        內日期卡片之後,隨時進行查詢工作,並於每日上午九時前提呈
        單位課股隊長或指定人員檢視。
  (三)預定全程結案日期,係以登記員分辦之時間起至發文時間止,為
        計算標準,承辦員所填「預定全程結案日期」是否切合省頒公文
        處理規則第一九八條之處理時限,登記員應詳加檢查,如有不合
        者,應洽請承辦員改進。
  (四)對於移文或會稿(辦)案件,登記員應於甲表上「承辦員」欄內
        詳填「移文日期」、「移文單位」、「送會日期」、「送會單位
        」、「受會單位」、「受會日期」並在甲表左上角加蓋「送會」
        、「受會」、「移文」等章戳加以區分,對於甲表內「交繕」、
        「發文」、「結案」日期欄亦應填寫正確日期,如有登記不實,
        逃避檢查情事,影響公文查詢稽催者依規定議處。
  (五)對人民申請案件應依照七十年秋字第六期縣公報規定加蓋「人民
        申請案件」章戳,並以「案」為單元處理及管制,不得分段銷號
        。
    人民申請案件如因申請人所送表件不全,填寫錯誤等原因須退回補正
    或實地調(勘)查及案情複雜,適用法令疑義層請核釋等情事均應以
    創號發文,並於原收文甲表「備考」欄內詳註如:「本案以××年×
    月×日創××號通知補正,洽會有關單位或會勘(查)或向上級有關
    單位請核釋等情事」及回復之日期,俾於本府計畫室每月公文總檢查
    時以憑扣除上項使用天數。
  (六)對於彙(併)辦文件之各甲表備考欄內應註明彙(併)辦何件之
        文號同時裝訂在一起並將最後一件之甲表放在各彙(併)號文件
        甲表之上面,以備總檢查。
  (七)對於號碼索引簿應詳加整理,填寫來文(或受文)單位、機關、
        字號、收文日期、發文或結案日期,並加註「存」、「創」、「
        結」等印戳,以利公文查詢。
  (八)登記員對已屆滿「預定全程結案日期」仍未辦出之公文,而承辦
        員仍未依照省頒公文處理規則第六一、一0一條規定申請展期,
        應於查詢日期查詢承辦員請其辦理申請展期,並將延誤情形,報
        告單位課、股、隊長處理。
  (九)對本府計畫室分送之「逾限未結案件事前檢查週報表」及「會稿
        (辦)案件逾期催辦單」請各登記員依表列之承辦員分別查催,
        並將延誤理由或辦竣之發文日期分別填註於「備註」欄內,查催
        完畢後請呈單位主管知照親自核章後將表速退還本府計畫室。

六、各單位如違反本注意事項,一經查覺有具體事實,情節重大者,該單
    位主管、課、股、隊長應負監督不週之連帶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