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臺北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掌握各鄉鎮市公所辦理基層建設執行
情形,並為適時發掘問題協調解決,及加強計畫之管制與考核,以貫
徹基層建設計畫執行,提高施政績效,特設置臺北縣政府基層建設工
程督導會報(以下簡稱本會報),其設置及作業依本要點之規定。
二﹑「臺北縣政府基層建設工程督導會報」其成員由基層建設本府主管部
分之業務課長及承辦人員組成,必要時得邀請本府有關單位及鄉鎮市
公所業務課長出席,其召集人由本府計畫室主任擔任。
三﹑本會報每二個月定期召開會議,除了解各項工程目前執行情形外,對
執行中遭遇困難問題於會議中討論﹑協調解決。本會報必要時得召開
臨時會報。
四﹑本府計畫室對於本項工程得會同本府有關單位赴鄉鎮市公所進行實地
督導查證工作,以了解工程實際進度﹑工程落後原因及困難問題。
五﹑各督導人員赴鄉鎮市進行督導查證工作時應針對各項計畫之執行情形
,詳實查核,並提出優缺點及檢討改進意見,對於實施績效及工程品
質,尤應特別注意,各督導人員應於翌日將查填之「督導查證紀錄表
」(如附件)逕送本府計畫室彙整簽報縣長核定。
六﹑實地督導查證時如發現重大缺失,除當場通知工程主辦單位改進外,
並由本府計畫室追改進情形,督導查證時發現工程缺失之建議事項
如經兩次複查仍未予改善而無正當理由者,專案簽報處理,並追究失
職人員責任。
七﹑本項列管工程執行進度持續嚴重落後,經查證分析,確有人為疏失責
任,專案簽報,議處失職人員。
八﹑本府對鄉鎮市公所辦理基層建設及本府各業務單位督導是項工程之獎
懲,俟省府辦理年度年終考核公布縣市政府成績後,由本會報召開會
議,依據本府平時對鄉鎮市公所進行實地查證之績效及省府對本府考
核之成績,評定應獎懲之對象及獎懲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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