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縣防治公害美化環境工作績效考核要點
停止適用時間: 中華民國091年08月20日

所有條文

一、臺北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考核本縣各鄉鎮市公所防治公害美化
    環境工作執行績效,特訂本要點。
二、本要點依據「臺灣省防治公害美化環境工作績效考核要點」第十六項
    規定訂定之。
三、督導考核綜合業務由本府計畫室負責策劃辦理。
四、本府對各鄉鎮市執行工作項目之管制作業程序如左:
(一)各鄉鎮市應於每年度開始前二個月內,就主辦工作項目擬訂實施計
      畫,釐訂執行進度,送本府「臺北縣防治公害美化環境督導推行委
      員會」(以下簡稱督導推行委員會)核定後執行,並由本府計畫室
      列管。
(二)各工作項目實施計畫執行過程中,各鄉鎮市應於每年七月底前提出
      年度檢討報告表十份,逕送本縣環保局彙整轉送本府計畫室。
五、抽查與考核:
(一)平時抽查每年度辦理兩次,由本府計畫室、衛生局、農業局會同有
      關單位辦理。
(二)年終考核於每年度終了後二個月內辦理完成,由本府組成考核小組
      辦理。
六、考核小組領隊由本府秘書一人擔任,並由民政局、建設局、教育局、
    工務局、社會局、國宅局、農業局、新聞室、人事室、計畫室、警察
    局、衛生局、環保局指派人員組成之。
七、抽查與考核方式:
    對各鄉鎮市主辦之工作項目分三組辦理實地抽查與考核:
    第一組-六縣轄市(板橋、三重、永和、中和、新莊、新店)。
    第二組-六鎮及二鄉(樹林、鶯歌、三峽、淡水、汐止、瑞芳、土城
            、蘆洲)。
    第三組-十五鄉(五股、泰山、林口、八里、深坑、石碇、坪林、三
            芝、石門、金山、萬里、平溪、雙溪、貢寮、烏來)。
八、抽查與考核評分標準如左:
(一)一般作業占百分之二十,包括:
    1.工作項目規劃作業。
    2.管考表報資料。
(二)計畫執行情形及成果占百分之八十,包括:
    1.經費編列及運用。
    2.人力、物力等資源調配運用情形。
    3.協調合作計畫執行情形。
    4.創新執行方法,促進工作效能。
    5.執行成果達到計畫目標,並符合要求。
    6.依照規定進度按期完成。
九、考核成績之計算:各鄉鎮市辦理之工作項目,以抽查分數占百分之三
    十,考核分數占百分之七十合併計算。
十、考核成績名次及獎懲標準:
(一)考核成績評定:
    1.單項成績:
    (1) 各鄉鎮市之單項成績依其執行每一項工作項目之評定分數,以百
        分計算。
    (2) 各鄉鎮市之單項成績達九十五分以上列特優等,九十分以上未滿
        九十五分列優等,八十分以上未滿九十分列甲等。
    (3) 獎勵項目以不超過總項數四分之一為原則。
    2.綜合成績:
    (1) 各鄉鎮市之綜合成績以其執行各工作項目單項分數總和平均之,
        執行工作項目超過二項者,每增加一項應於其綜合成績分數內加
        0.二分。
    (2) 綜合成績第一組取前三名;第二組取前四名;第三組取前六名(
        第六名取二名)。
    (3) 各鄉鎮市辦理工作項目僅有一項或有單項成績未滿六十分或有三
        分之一以上項目未滿七十五分者,不予計列綜合成績及名次。
(二)獎懲規定:
    1.單項成績:獎懲對象限業務主管,主辦人員(含警察、衛生、研考
      人員)。
    (1) 成績列特優等者,各記一大功。
    (2) 成績列優等者,各記功二次。
    (3) 成績列甲等者,分數八十七分以上未滿九十分者各記功一次;分
        數八十三分以上未滿八十七分者各嘉獎二次;分數八十分以上未
        滿八十三分者各嘉獎一次。
    (4) 成績列乙等者,不予嘉獎。
    (5) 成績列丙等分數未滿七十分者,各申誡一次;分數未滿六十五分
        者各申誡二次。
    (6) 成績列丁等分數未滿六十分者,各記過一次;分數未滿五十分者
        各記過二次;分數未滿四十分者各記一大過。
    (7) 同一業務單位主(承)辦工作超過二項者,其單項成績獎勵累計
        最高以記一大功為限。
    (8) 各主辦機關單項成績在同一年度內不重複列入獎懲。
    2.綜合成績:
    (1) 第一名-頒發獎牌一面,建設獎金五十萬元,機關首長記功二次
        (其成績未滿九十分者記功一次)。
    (2) 第二名-頒發獎牌一面,建設獎金四十萬元,機關首長記功一次
        。
    (3) 第三名-頒發獎牌一面,建設獎金三十萬元,機關首長記功一次
        。
    (4) 第四名-頒發獎牌一面,建設獎金二十萬元,機關首長嘉獎二次
        。
    (5) 第五名-頒發獎牌一面,建設獎金十萬元,機關首長嘉獎二次。
    (6) 第六名-頒發獎牌一面,建設獎金十萬元,機關首長嘉獎一次。
    (7) 主辦機關首長之懲處:
      綜合成績評列丙等,其實得分數未滿七十分者,各申誡一次,未
        滿六十五分者,各申誡二次。
      綜合成績評列丁等,其實得分數未滿六十分者,各記過一次,未
        滿五十分者,各記過二次;未滿四十分者,各記一大過。
十一、各執行機關如上年度綜合成績考列丙等,本年度綜合成績考列甲等
    ;或上年度綜合成績考列丁等,本年度綜合成績考列乙等,機關首長
    及執行計畫有功人員,各予記功一次。
十二、前項建設獎金以用於防治公害美化環境有關之資本性支出為限,並
    納入年度預算辦理。
十三、考核小組於考核完畢後,小組召集人應召集全體考核人員對各鄉鎮
    市考評事項分別檢討,並由本府計畫室彙整,提報督導推行委員會通
    過後,簽提縣務會議報告。
十四、考核成績經核定後,由督導推行委員會選定績優鄉鎮市辦理示範觀
    摩。
十五、住戶、商店、市場、工廠等推行防治公害美化環境工作,經檢查成
    績特優者,由本府發給榮譽獎牌。
十六、地方熱心人士、民間社團協助推行防治公害美化環境工作著有績效
    者,由本府予以表揚,其事蹟特殊並有顯著效果者,得報請省府核定
    表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