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縣政府治安會報及全國治安會議決定事項執行督考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080年06月12日

所有條文

一、臺北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督導考核本府各單位及縣屬機關執行
    本府治安會報及全國治安會議決定事項,特依據「臺灣省政府治安會
    報及全國治安會議決定事項執行督考要點」第八點規定訂定本要點。
二、本縣設臺北縣政府督導考核小組(以下簡稱督導考核小組)督導考核
    本府各單位及縣屬機關。
    縣督導考核小組由本府秘書、人事室(人事查核)、警察局及計畫室
    派員組成,必要時得邀請有關單位參加,並由主任秘書擔任召仕人,
    計畫室負責幕僚作業。
三、督導考核分為平時考核、定期考核、考核作業均循行政及管考體系、
    分層管制。
    平時考核:本府治安會報及全國治安會議指(裁)示事項由計畫室專
    案列管,各單位應就執行情形依週期提報治安會報至完成為止,逾期
    未提報由計畫室負責稽催至回報為止。
    定期考核:督導考核小組依核定計劃、方案、措施執行督導考核各單
    位執行績效。
四、本府各單位及縣屬機關執行本府治安會報及全國治安會議決定事項,
    應依據已奉核定之計畫、方案或措施,擬定具體工作計畫,具體詳述
    計畫目標、期程、執行步驟、速度與績效指標、據以執行,並依規定
    週期將執行進度及辦理情形提報治安會報。
五、縣督導考核小組得視實際需要隨時派員進行實地督導考核,必要時得
    會同上級督導考核小組合併實施。
    負責督導考核單位於實地督考前應擬定計畫,列舉督導考核重點項目
    ,函送各受督考單位。各受督考單位於接受實地督導考核前,應依據
    考核項目擬具執行情形及自行檢討報告(格式如附表),送縣督導考
    核小組查考。
六、縣督導考核小組應於實地督考完畢後,擬具督考結果報告,陳報本府
    治安會報審查通過後,函送受督考單位,各單位應依照督考結果報告
    擬具改進辦法,納入原工作計畫切實執行。
七、縣督導考核小組督導考核各單位執行績效之優劣得合併省督導考核小
    組考核績效評定結果,專案提報本府治安會報分別予以獎懲。
附表格式
  (單位名稱)年度執行臺北縣政府治安會報及全國治安會議決定事項檢
    討報告
壹、前言
貳、重點項目執行情形
參、優缺點檢討
肆、特殊創新措施與績效
伍、困難問題及改進建議事項
    各單位對執行臺北縣政府治安會報及全國治安會議決定事項如有無法
解決之困難問題,需由縣府協調解決者,填寫改進建議事項,並應分條敘
述闆題癥結及具體解決方法依左例格式填寫(無者免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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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    由│說      明│  具體改進建議意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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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結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