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縣政府主管會報實施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087年01月26日

所有條文

一、會報時間:每星期二上午八時三十分至十時三十分止。必要時,得延
    長之。如遇未上班日,則停止舉行。
二、會報地點:本府三樓簡報室。
三、主席:縣長。
四、出席人員:主任秘書、機要秘書、各秘書、各局局長、各室主任及副
    主任、服務中心主任、本縣警察局局長、衛生局局長、環境保護局局
    長、稅捐稽徵處處長、縣立文化中心主任、交通局籌備處主任及其他
    經縣長指定之人員。
五、列席人員:秘書室庶務股股長、新聞室新聞發布股股長、計畫室綜合
    規劃股股長及其他經縣長指定之人員。
六、出列席人員以親自出席為原則,如因故無法參加,應指派代理人員與
    會。
七、會報範圍:
(一)縣長交辦事項。
(二)涉及二個單位以上之重要業務或相關問題,須協調解決者。
(三)縣政重要工作或政策性措施,各單位須先交換意見者。
(四)有關專案或業務簡報。
八、議事處理:
(一)會報程序:
    1.宣讀上次會報紀錄。
    2.各單位重要工作口頭報告。
    3.討論事項。
    4.臨時動議。
    5.主席指示事項。
(二)會報決議及主席指示事項,應由各單位就主管業務範圍自行記錄,
      即刻據以執行。會報紀錄由計畫室負責整理,奉核定後,函送各單
      位(課、股、隊)參考備查。
九、其他:
(一)各單位如有提案需提會討論者,應於會報前一週星期四下班前,依
      附表格式打印五十份,送計畫室(綜合規劃股)彙整。
(二)因討論提案需要,各單位人員如需列席時,請洽計畫室(綜合規劃
      股)安排座位,俟任務完成後,即行退出。
附件:
       臺北縣主管會報提案(臨時提案)案
┌───┬───┬───┬───┬───┬───┐
│類  別│      │提 案 │      │提 案 │      │
│      │      │單 位 │      │日 期 │      │
├───┼───┴───┴───┴───┴───┤
│案  由│                                      │
├───┼───────────────────┤
│說  明│                                      │
├───┼───────────────────┤
│辦  法│                                      │
├───┼───────────────────┤
│決  議│                                      │
└───┴───────────────────┘
註:
一、請以B4或B5紙張(直式)大小繕打,上、下邊界各留三公分,左
    右邊界各留二公分。(請勿折疊)
二、提案資料請於開會前一週週四下班前,臨時提案請於開會前一天中午
    十二時前送達計畫室彙編。
       臺北縣縣務會議提案(臨時提案)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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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  別│      │提 案 │      │提 案 │      │
│      │      │單 位 │      │日 期 │      │
├───┼───┴───┴───┴───┴───┤
│案  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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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  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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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  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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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  議│                                      │
└───┴───────────────────┘
註:
一、請以B4或B5紙張(直式)大小繕打,上、下邊界各留三公分,左
    右邊界各留二公分。(請勿折疊)
二、提案資料請於開會前一週週四下班前,臨時提案請於開會前一天中午
    十二時前送達計畫室彙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