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縣政府服務中心便民服務工作實施計畫
停止適用時間: 中華民國097年11月20日

所有條文

壹、目的
    強化本服務中心人員編組與功能,提昇為民服務品質,瞭解民眾需求
    ,積極為民解決問題,藉以達到「開創效率、清廉、公道的新北縣,
    提供便利、安全、健康的好生活」之縣政建設遠景。

貳、服務項目
一、接受民眾囑託,代為洽詢、洽辦事項(含人民申請案件久未核復逾限
    之查詢、催辦)。
二、人民陳情案件之受理、列管。
三、「縣長與民有約」之安排及列管。
四、急難救助、救濟事項。
五、法律諮詢服務(含消費諮詢)。
六、各種申請書表填表之指導及代書寫等事項。

參、民眾向縣長室或服務中心申辦案件之作業程序
一、民眾親自到縣長室或服務中心申請或陳情時,由服務中心聯繫主管業
    務單位派員前來處理,或由服務中心派員陪同申請人前往承辦單位洽
    辦。
二、民眾電話查詢時,由服務中心隨時解答,如涉及疑難問題或法令解釋
    未能即時解決者即移請承辦單位答復或由承辦單位會知服務中心轉覆
    申請人。
三、民眾書面陳情時,由服務中心逕向府收發提號,依權責送請業務單位
    辦理。本府各單位於陳情案送達後,應即時處理,最遲於十四日內將
    辦理情形答復陳情人並副知服務中心。

肆、人員編組
一、服務中心置主任一人(由縣長指派,專責綜理縣長室及服務中心之申
    請及陳請案件),承縣長之命綜理服務中心業務,並指揮監督所屬員
    工。
二、服務中心置服務員七人,由工務、建設、地政、農業、社會、環保局
    、警察局七單位(依八十六年陳情案件收受統計件數最多之單位)各
    派乙人專任(具有服務熱忱、溝通協調能力強、勤快且對本單位業務
    相當熟稔者)。
三、各單位派駐人員之服務期限,每次最少二年,服務能力不佳者,得由
    計畫室簽請改派。

伍、為提昇便民服務效率,本府各單位(含警、衛、稅、環、文化中心)
    應指派專人(一至二人)負責聯繫工作,以便迅速處理民眾洽辦、催
    辦案件。

陸、服務中心為單一窗口,若因特殊需要必須對外行文時,二層決行案件
    以「計畫室主任000」決行,並以「府計服字第號」發文,以應業
    務需要。

柒、服務中心人員由本府製發工作服,並應掛名牌,以資識別。

捌、服務中心所需相關經費,由服務中心依實際需要編列預算支應,九十
    年起改編列於計畫室為民服務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