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縣政府強化社會治安執行績效考評作業規定
停止適用時間: 中華民國099年08月17日

所有條文

一、本府為考核本縣執行社會治安相關事項、計畫、方案及措施之績效,
    特依據行政院八十九年十二月十六日臺八九研管字第00二四一五八
    之一號函頒「行政院強化社會治安執行績效考核要點」之規定,訂定
    本作業規定。

二、本考評作業規定適用範圍為:
  (一)治安專案會報決議事項。
  (二)掃除黑金行動方案。
  (三)其他奉核定之治安相關事項、計畫、方案及措施。

三、本府設考評小組,置召集人一人,由縣長指派副縣長兼任,成員由警
    察局、消防局及研考室派兼組成,考核本府執行社會治安相關業務機
    關及單位。

四、本府各相關機關(單位)執行社會治安相關事項,應於年度開始前擬
    訂預定目標及預定完成日期;或依據已奉核定之計畫、方案或措施,
    擬訂具體工作計畫,詳述計畫目標、期程、執行步驟、進度與績效指
    標,據以執行;並定期提報執行進度及辦理情形。

五、本府考評小組得視需要進行實地查證,並擬具查證報告提治安專案會
    報審議後,函送受查證機關(單位)依據查證報告所列建議事項切實
    執行。

六、本府各治安相關機關(單位)應就職掌業務範圍於每年十一月底辦理
    執行績效自評,並於十二月十日前將自評報告送本府研考室彙整,本
    府考評小組於次年一月辦理考評,考評時由警察局提供場地及相關幕
    僚作業。

七、考評作業依本規定評分標準,就各考核項目逐項評定分數並加權計算
    成績。

八、考評成績分優、甲、乙、丙、丁等,考評分數達九十分以上者為優等
    ,八十至八十九分者為甲等,七十至七十九分者為乙等,六十至六十
    九分者為丙等,未達六十分者為丁等。

九、本府考評小組依據年終考核報告評定成績等第,就各執行機關(單位
    )首長(主管)及承辦人員覈實予以獎懲,並將獎懲結果提報治安會
    報;獎懲標準依左列規定辦理:
  (一)優等得予記功一次。
  (二)甲等得予嘉獎二次。
  (三)乙等不予獎懲。
  (四)丙等應予申誡一次。
  (五)丁等應予記過一次。

十、本作業規定奉  縣長核定後實施;如有未盡事宜將補充修訂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