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縣政府及所屬一級機關九十年度施政計畫選項列管作業要點
停止適用時間: 中華民國097年07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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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北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落實本府各局室及所屬一級機關(以
    下簡稱本府各局室)年度施政計畫執行,提升管理績效及施政品質,
    參照「行政院所屬各機關年度施政計畫選項列管作業要點」,特訂定
    本要點。

二、本府各局室年度施政計畫列管,依三級管考原則分級列管,分本府列
    管(以下簡稱由府列管)、本府各局室列管(以下簡稱局室列管)及
    本府各局室所屬機關(課)自行列管(以下簡稱自行列管),並依計
    畫性質區分為工程類與非工程類。

三、由府列管項目之選項原則(來源)如下:
  (一)縣長核定(或指示)之重要施政事項。
  (二)本府中長程計畫。
  (三)預算金額達(含)新臺幣伍仟萬元以上者。
  (四)本府二局室以上共同主管或執行之重要計畫。
  (五)上級對本府重要之專案補助計畫。
  (六)行政院核定之計畫由院列管者。
  (七)本府其他重要年度施政計畫。

四、局室列管項目之選項原則(來源)如下:
  (一)單位首長指示之重要施政事項。
  (二)涉及局室內部二課或附屬機關共同執行之重要計畫。
  (三)本府對各鄉鎮市公所重要之專案補助經費。
  (四)其他未列為由府列管之重要中長程計畫或年度施政計畫。

五、年度施政計畫未列為由府列管及局室列管者,均應由本府各局室所屬
    機關(課)自行列管。

六、作業程序:
  (一)提送分級列管項目:研考室於九十年一月五日底前函請本府各局
        室依第三點、第四點與第五點所定選項原則,選定九十年度分級
        列管項目,於九十年一月十五日前提送九十年度施政計畫分級列
        管項目建議表(格式如附件一)。
  (二)審查列管項目:研考室彙整本府各局室提報之年度施政計畫分級
        列管項目建議表,召開審查會議,必要時得邀集有關局室配合審
        查。
  (三)核定作業:年度施政計畫分級列管項目經審查後,由研考室於九
        十年一月三十一日前陳報縣長核定函送本府各局室,並上載網站
        提供各界查閱。
  (四)擬訂作業計畫:
        1.年度施政計畫分級列管項目經核定後,由府列管部分,由各局
          室(專職)研考人員,協調計畫主政單位研擬編製「作業計畫
          」,作為執行及管制之依據,並按月提報「執行進度表」。有
          關本府各局室完成作業計畫之初審及提送研考室審查之作業時
          程,由研考室另定之。
        2.有關「作業計畫」與「執行進度表」之填報方式與作業規定,
          由研考室參照行政院研考會訂頒規定,另定之。
  (五)列管分工:
        1.年度施政計畫分級列管項目經核定後,由府列管部分,由研考
          室辦理列管。
        2.局室列管部分,由各局室(專職)研考人員負責列管,自行列
          管部分,由各局室所屬機關(課)研考人員或指定專人列管。

七、列管項目之計畫執行機關或單位應依其作業計畫貫徹執行,各負責辦
    理列管作業之研考人員,應確實掌握執行情形並及時協助解決問題。

八、由府列管項目之計畫如因特殊原因,必須調整或撤銷管制時,應陳報
    縣長核定並請會知研考室。

九、年度新增施政計畫項目,如符合選項原則,應依本要點規定列管。

十、局室列管及自行列管部分之作業方式,由各單位自行訂定列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