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臺北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落實本府各局室及所屬一級機關(以
下簡稱本府各局室)年度施政計畫執行,提升管理績效及施政品質,
參照「行政院所屬各機關年度施政計畫選項列管作業要點」,特訂定
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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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府各局室年度施政計畫列管,依三級管考原則分級列管,分本府列
管(以下簡稱由府列管)、本府各局室列管(以下簡稱局室列管)及
本府各局室所屬機關(課)自行列管(以下簡稱自行列管),並依計
畫性質區分為工程類與非工程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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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由府列管項目之選項原則(來源)如下:
(一)縣長核定(或指示)之重要施政事項。
(二)本府中長程計畫。
(三)預算金額達(含)新臺幣伍仟萬元以上者。
(四)本府二局室以上共同主管或執行之重要計畫。
(五)上級對本府重要之專案補助計畫。
(六)行政院核定之計畫由院列管者。
(七)本府其他重要年度施政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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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局室列管項目之選項原則(來源)如下:
(一)單位首長指示之重要施政事項。
(二)涉及局室內部二課或附屬機關共同執行之重要計畫。
(三)本府對各鄉鎮市公所重要之專案補助經費。
(四)其他未列為由府列管之重要中長程計畫或年度施政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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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年度施政計畫未列為由府列管及局室列管者,均應由本府各局室所屬
機關(課)自行列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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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作業程序:
(一)提送分級列管項目:研考室於九十年一月五日底前函請本府各局
室依第三點、第四點與第五點所定選項原則,選定九十年度分級
列管項目,於九十年一月十五日前提送九十年度施政計畫分級列
管項目建議表(格式如附件一)。
(二)審查列管項目:研考室彙整本府各局室提報之年度施政計畫分級
列管項目建議表,召開審查會議,必要時得邀集有關局室配合審
查。
(三)核定作業:年度施政計畫分級列管項目經審查後,由研考室於九
十年一月三十一日前陳報縣長核定函送本府各局室,並上載網站
提供各界查閱。
(四)擬訂作業計畫:
1.年度施政計畫分級列管項目經核定後,由府列管部分,由各局
室(專職)研考人員,協調計畫主政單位研擬編製「作業計畫
」,作為執行及管制之依據,並按月提報「執行進度表」。有
關本府各局室完成作業計畫之初審及提送研考室審查之作業時
程,由研考室另定之。
2.有關「作業計畫」與「執行進度表」之填報方式與作業規定,
由研考室參照行政院研考會訂頒規定,另定之。
(五)列管分工:
1.年度施政計畫分級列管項目經核定後,由府列管部分,由研考
室辦理列管。
2.局室列管部分,由各局室(專職)研考人員負責列管,自行列
管部分,由各局室所屬機關(課)研考人員或指定專人列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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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列管項目之計畫執行機關或單位應依其作業計畫貫徹執行,各負責辦
理列管作業之研考人員,應確實掌握執行情形並及時協助解決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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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由府列管項目之計畫如因特殊原因,必須調整或撤銷管制時,應陳報
縣長核定並請會知研考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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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年度新增施政計畫項目,如符合選項原則,應依本要點規定列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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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局室列管及自行列管部分之作業方式,由各單位自行訂定列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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