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臺北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強化所屬各局、處、室及所屬機關(
以下簡稱本府各機關)中(長)程計畫編審作業,進而提高施政績效
,促進縣政整體發展,特訂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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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要點所稱中(長)程計畫係指計畫期程在二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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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府各機關應考量社會環境、優先發展需要,以整體前瞻之思維,規
劃各機關發展中(長)期目標,並依本要點,研擬中(長)程計畫,
作為策定年度計畫及推動系統性縣政建設之準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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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為加強中(長)程計畫之可行性,本府各機關應配合本縣財源,妥為
規劃經費總需求,並將財源做合理之分年編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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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府各機關中(長)程計畫應經單位主管召集業務相關人員研擬計畫
草案後,送交本府研究發展考核室(以下簡稱本府研考室)辦理先期
作業後,送請本府「中(長)程計畫評審小組」(以下簡稱本府評審
小組)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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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府評審小組由縣長核派副縣長、主任秘書、財政局局長、主計室主
任、人事室主任、研考室主任等組成,由副縣長擔任召集人,並得聘
請學者專家參加。召開評審會議時,各該單位主管及相關人員必要時
應列席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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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本府研考室依據本府評審小組決議事項,陳報縣長核可後,函送本府
各機關據以修訂各項計畫草案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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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本府研考室於彙整本府各機關修訂後之中(長)程計畫並專案簽陳縣
長核定後,彙編「臺北縣政府中(長)程計畫」,分行本府各機關據
以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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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本府各機關中(長)程計畫之核定應於編審年度施政計畫適當之「前
置時間」內完成,俾利據以編審各年度施政計畫。年度施政計畫先期
作業及概算審查,應將中(長)程計畫項目優先核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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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中(長)程計畫係採「階段性」與「滾動性」計畫制,為求各計畫發
揮其整體效益,得逐年檢討各年度執行之績效,進行必要之修正或廢
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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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中(長)程計畫內容應包括以下各項:
(一)計畫緣起:
1.主、客觀環境及現行相關政策或法令依據說明。
2.未來發展趨勢。
3.問題評析。
(二)計畫目標及基本政策:
1.計畫目標:預期達成之目標。
2.基本政策:配合計畫執行之基本政策說明。
(三)執行策略與方法:
1.實施步驟及年度工作目標。
2.年度實施計畫及工作摘要。
(四)管制考核措施:
績效考核指標、考核流程與週期。
(五)資源需求:
人力及經費需求、經費來源。
(六)附則:
相關單位配合事項、計畫執行時可能遭遇之困難與因應措施、
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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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中(長)程計畫撰擬格式及其填表說明詳如附件一、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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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本要點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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