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縣政府暨所屬機關中長程計畫編審要點
停止適用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02月24日

所有條文

一、臺北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強化所屬各局、處、室及所屬機關(
    以下簡稱本府各機關)中(長)程計畫編審作業,進而提高施政績效
    ,促進縣政整體發展,特訂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中(長)程計畫係指計畫期程在二年以上。

三、本府各機關應考量社會環境、優先發展需要,以整體前瞻之思維,規
    劃各機關發展中(長)期目標,並依本要點,研擬中(長)程計畫,
    作為策定年度計畫及推動系統性縣政建設之準據。

四、為加強中(長)程計畫之可行性,本府各機關應配合本縣財源,妥為
    規劃經費總需求,並將財源做合理之分年編列。

五、本府各機關中(長)程計畫應經單位主管召集業務相關人員研擬計畫
    草案後,送交本府研究發展考核室(以下簡稱本府研考室)辦理先期
    作業後,送請本府「中(長)程計畫評審小組」(以下簡稱本府評審
    小組)審議。

六、本府評審小組由縣長核派副縣長、主任秘書、財政局局長、主計室主
    任、人事室主任、研考室主任等組成,由副縣長擔任召集人,並得聘
    請學者專家參加。召開評審會議時,各該單位主管及相關人員必要時
    應列席說明。

七、本府研考室依據本府評審小組決議事項,陳報縣長核可後,函送本府
    各機關據以修訂各項計畫草案內容。

八、本府研考室於彙整本府各機關修訂後之中(長)程計畫並專案簽陳縣
    長核定後,彙編「臺北縣政府中(長)程計畫」,分行本府各機關據
    以實施。

九、本府各機關中(長)程計畫之核定應於編審年度施政計畫適當之「前
    置時間」內完成,俾利據以編審各年度施政計畫。年度施政計畫先期
    作業及概算審查,應將中(長)程計畫項目優先核列。

十、中(長)程計畫係採「階段性」與「滾動性」計畫制,為求各計畫發
    揮其整體效益,得逐年檢討各年度執行之績效,進行必要之修正或廢
    止。

十一、中(長)程計畫內容應包括以下各項:
    (一)計畫緣起:
          1.主、客觀環境及現行相關政策或法令依據說明。
          2.未來發展趨勢。
          3.問題評析。
    (二)計畫目標及基本政策:
          1.計畫目標:預期達成之目標。
          2.基本政策:配合計畫執行之基本政策說明。
    (三)執行策略與方法:
          1.實施步驟及年度工作目標。
          2.年度實施計畫及工作摘要。
    (四)管制考核措施:
          績效考核指標、考核流程與週期。
    (五)資源需求:
          人力及經費需求、經費來源。
    (六)附則:
          相關單位配合事項、計畫執行時可能遭遇之困難與因應措施、
          其他。

十二、中(長)程計畫撰擬格式及其填表說明詳如附件一、二。

十三、本要點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