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目的:為使本府重要縣政工作,能作有系統的記載,編為史料,以供
建檔查考起見,特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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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列為大事記之主要範圍如下:
(一)單位組織、員額之變異。
(二)單位主管、副主管以上之人事異動。
(三)首長重要活動。(主任秘書以上)
(四)重要工程、會議、活動、講習、訓練。
(五)奉核定之重要計畫方案。
(六)策(修)訂法規事項。
(七)提主管會報、縣務會議報告或討論事項。
(八)重要政策及行政措施之公布、施行及變異。
(九)其他重要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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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記述要領
(一)列舉之大事只記述其工作項目及主旨,不必詳述內容細節。
(二)須記述明顯之年、月、日、星期。
(三)一事一條,依日期先後排列。
(四)每月為一小單元,每年度為一大單元,自每年元月一日至十二月
三十一日編為一緝。
(五)以辦理完成之項目,或辦理過程中之重要階段為主。
(六)彙編時視需要再加以分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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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作業程序
(一)本府各局處室應於平時建立登記簿逐日記載。
(二)各局處室應按月將資料詳加整理,於次月五日前送研考室彙辦。
(三)研考室每月彙整,經陳核後建立檔案,每年編印成冊,作為本府
縣政工作史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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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要點自即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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