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縣政府大事紀編纂作業要點
停止適用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02月24日

所有條文

一、目的:為使本府重要縣政工作,能作有系統的記載,編為史料,以供
    建檔查考起見,特訂定本要點。

二、列為大事記之主要範圍如下:
  (一)單位組織、員額之變異。
  (二)單位主管、副主管以上之人事異動。
  (三)首長重要活動。(主任秘書以上)
  (四)重要工程、會議、活動、講習、訓練。
  (五)奉核定之重要計畫方案。
  (六)策(修)訂法規事項。
  (七)提主管會報、縣務會議報告或討論事項。
  (八)重要政策及行政措施之公布、施行及變異。
  (九)其他重要事項。

三、記述要領
  (一)列舉之大事只記述其工作項目及主旨,不必詳述內容細節。
  (二)須記述明顯之年、月、日、星期。
  (三)一事一條,依日期先後排列。
  (四)每月為一小單元,每年度為一大單元,自每年元月一日至十二月
        三十一日編為一緝。
  (五)以辦理完成之項目,或辦理過程中之重要階段為主。
  (六)彙編時視需要再加以分類。

四、作業程序
  (一)本府各局處室應於平時建立登記簿逐日記載。
  (二)各局處室應按月將資料詳加整理,於次月五日前送研考室彙辦。
  (三)研考室每月彙整,經陳核後建立檔案,每年編印成冊,作為本府
        縣政工作史料。

五、本要點自即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