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新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辦理重要施政項目之管制考核,運用
書面或實地查證方法,追蹤案件執行進度,期能及時發現執行障礙並
協調解決,以協助施政工作如期如質完成,特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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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查證範圍如下:
(一)施政計畫之執行、管制與考核事項。
(二)本府一層長官交辦事項。
(三)重大輿情關注案件。
(四)各項專案會議之決議或指示事項。
(五)本府推動之重要專案。
(六)其他管制考核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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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除落後原因已確定不需查證外,得依以下選案原則辦理查證:
(一)本府管制工程類施政計畫之年累計進度連續二個月落後百分之十
以上或單月落後百分之二十以上,而有及時查明落後原因,排除
執行障礙之必要者。
(二)本府管制非工程類施政計畫之執行進度未達季目標,而有查明原
因,及時改善之必要者。
(三)本府一層長官交辦案件,執行進度異常或未具明顯進度,有查證
其執行情形之必要者。
(四)重大輿情關注案件,有釐清問題,及時改善之必要者。
(五)各項專案會議之決議或指示事項,有查證執行進度之必要者。
(六)列管案件之實際進度疑與所報進度不符,而有查證其執行進度之
必要者。
(七)依機關填報之進度或內容,難以確知列管案件之執行進度或遭遇
困難,而有實施查證之必要者。
(八)其他管制考核事項,有實施查證之必要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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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實施查證應著重於查證事項相關資訊之瞭解、執行進度之追蹤、執行
障礙之發掘、因應對策之擬定及執行績效之檢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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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實施查證得以書面或實地方式辦理。
本府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以下簡稱研考會)於實施查證前,應通知
受查證機關及與該查證案件相關之機關配合查證。但查證案件不宜事
先通知者,不在此限。
查證案件如涉及特殊專業,研考會得邀請相關業務主管機關或府內外
專家學者協助查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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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研考會就查證需要,得請受查證機關備妥查證所需資料,受查證機關
應充分配合。但依法應保密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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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完成查證後,查證人員應撰擬查證報告,通知受查證及相關機關參處
,並視需要追蹤其辦理情形。
受查證及相關機關對查證報告有疑義者,得於收受查證報告之日起七
日內,檢具證明文件,送研考會參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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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查證發現之問題未獲解決,或有與其他機關協調之必要者,研考會得
提報本府專案會議協調或專案簽報辦理,俾使執行障礙及時排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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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查證案件如有下列情形,研考會得專案簽報議處:
(一)實際進度與所報進度不符,且其情節重大者。
(二)受查證機關未備妥查證應備資料,且其情節重大者。
(三)查證案件遭遇執行障礙,受查證機關未積極改善,亦未提報本府
專案會議協調解決,致執行進度嚴重落後者。
(四)查證報告所列缺失,逾期仍未改善,且其情節重大者。
(五)查證案件具重大疏失,嚴重影響本府施政成效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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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依第五點第三項邀請府外人員協助查證作業時,得依各機關學校出席
費及稿費支給要點之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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