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新北市政府所屬各機關管制考核業務查證實施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6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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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新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辦理重要施政項目之管制考核,運用
    書面或實地查證方法,追蹤案件執行進度,期能及時發現執行障礙並
    協調解決,以協助施政工作如期如質完成,特訂定本要點。

二、查證範圍如下:
  (一)施政計畫之執行、管制與考核事項。
  (二)本府一層長官交辦事項。
  (三)重大輿情關注案件。
  (四)各項專案會議之決議或指示事項。
  (五)本府推動之重要專案。
  (六)其他管制考核事項。

三、除落後原因已確定不需查證外,得依以下選案原則辦理查證:
  (一)本府管制工程類施政計畫之年累計進度連續二個月落後百分之十
        以上或單月落後百分之二十以上,而有及時查明落後原因,排除
        執行障礙之必要者。
  (二)本府管制非工程類施政計畫之執行進度未達季目標,而有查明原
        因,及時改善之必要者。
  (三)本府一層長官交辦案件,執行進度異常或未具明顯進度,有查證
        其執行情形之必要者。
  (四)重大輿情關注案件,有釐清問題,及時改善之必要者。
  (五)各項專案會議之決議或指示事項,有查證執行進度之必要者。
  (六)列管案件之實際進度疑與所報進度不符,而有查證其執行進度之
        必要者。
  (七)依機關填報之進度或內容,難以確知列管案件之執行進度或遭遇
        困難,而有實施查證之必要者。
  (八)其他管制考核事項,有實施查證之必要者。

四、實施查證應著重於查證事項相關資訊之瞭解、執行進度之追蹤、執行
    障礙之發掘、因應對策之擬定及執行績效之檢核。

五、實施查證得以書面或實地方式辦理。
    本府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以下簡稱研考會)於實施查證前,應通知
    受查證機關及與該查證案件相關之機關配合查證。但查證案件不宜事
    先通知者,不在此限。
    查證案件如涉及特殊專業,研考會得邀請相關業務主管機關或府內外
    專家學者協助查證。

六、研考會就查證需要,得請受查證機關備妥查證所需資料,受查證機關
    應充分配合。但依法應保密者,不在此限。

七、完成查證後,查證人員應撰擬查證報告,通知受查證及相關機關參處
    ,並視需要追蹤其辦理情形。
    受查證及相關機關對查證報告有疑義者,得於收受查證報告之日起七
    日內,檢具證明文件,送研考會參辦。

八、查證發現之問題未獲解決,或有與其他機關協調之必要者,研考會得
    提報本府專案會議協調或專案簽報辦理,俾使執行障礙及時排除。

九、查證案件如有下列情形,研考會得專案簽報議處:
  (一)實際進度與所報進度不符,且其情節重大者。
  (二)受查證機關未備妥查證應備資料,且其情節重大者。
  (三)查證案件遭遇執行障礙,受查證機關未積極改善,亦未提報本府
        專案會議協調解決,致執行進度嚴重落後者。
  (四)查證報告所列缺失,逾期仍未改善,且其情節重大者。
  (五)查證案件具重大疏失,嚴重影響本府施政成效者。

十、依第五點第三項邀請府外人員協助查證作業時,得依各機關學校出席
    費及稿費支給要點之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