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新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落實所屬各機關辦理院頒道路交通秩
序與交通安全改進方案執行成效,強化交通改善成果,激勵道安工作
人員士氣,特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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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府於每年一月至三月,就院頒道路交通秩序與交通安全改進方案中
各項工作計畫執行成效辦理初評作業,其考評項目、方式及權數分配
依交通部核定之考評實施計畫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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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各機關應依本府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以下簡稱研考會)通知填報初
評書面資料及簡報,經研考會彙整,送請初評委員評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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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為辦理初評需要,研考會得邀請地方公正人士、學者專家五人至七人
共同擔任初評委員參與初評,初評委員得視實際需要至現場查考執行
情形,並請各機關派員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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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研考會依考評結果,彙整各初評委員所提優、缺點及改進建議,報本
府核定後,函請各機關儘速改善考評報告所列缺失及改進建議,並評
估納入下年度工作計畫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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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初評建議事項經機關回復改善情形後,由研考會彙整及擬具管考建議
,其已完成改善者解除列管,尚未辦理完成者移由本市道路交通安全
督導會報列管至改善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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