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新北市政府資訊中心資訊教室使用管理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1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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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新北市政府資訊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為發揮電腦教室、視聽教學
    中心等資訊教室(以下簡稱資訊教室)最大效益,並建立申請使用規
    範,特訂定本要點。

二、申請使用資訊教室,以新北市政府所屬機關為限。申請事由以電腦資
    訊教育訓練及政令宣導、公益、文化或社教有關之教學為原則。

三、申請機關應填寫資訊教室使用申請表(附件一),並於使用之日前行
    文至本中心,經本中心許可後,始得使用資訊教室。同一場地及期間
    有多個機關申請使用者,依本中心受理申請之先後順序定之。但遇下
    列情形,本中心得取消已核准之資訊教室借用申請:
  (一)資訊教室設備故障不堪使用。
  (二)緊急災變或其他特殊情況。

四、申請機關經許可使用資訊教室,因故需變更、取消者,應於使用之日
    前二日檢附資訊教室異動申請表(附件二)提報本中心。

五、申請機關應確實遵守資訊教育訓練注意事項(附件三)之規定。

六、資訊教室使用完畢後,申請機關應立即歸還借用物品並恢復原狀及整
    理教室。如有毀損情形者,應負修復義務,並於使用結束後一星期內
    修復之,期間屆滿未修復者,本中心得逕行委託廠商修復,所須費用
    由申請機關負責。

七、資訊教室使用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即停止使用:
  (一)違反本要點或其他法令規定。
  (二)活動內容與申請使用內容不符或將教室轉讓他人使用者。
  (三)其他經本中心認為不宜使用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