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新北市政府電腦設備安全及資訊機密維護管理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02月24日

編章節條文

  貳、電腦機房及相關設備管理
七、電腦主機系統應設置專用機房,指定專人負責管理,並加強門禁管制
    及有關安全防護措施。

八、電腦機房(以下簡稱機房)應備置工作日誌(附件一),由機房值班
    人員輪班時填寫設備使用狀況、故障、異常情形、維護及交接事項等
    資料,每日陳報主管核閱,至少保存一年。

九、人員進出機房,除本府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正、副首長及資訊中心人
    員外,均應經機房值班人員確認確有需要並填寫機房進出人員登記表
    (附件二)方可進入,進入機房應換穿專用拖鞋。

十、機房設備除由值班人員及系統維護人員基於業務需執行啟動及操作外
    ,其他人員不得擅自操作,電腦公司及其他設施維護工程師須在值班
    人員監督下方可進行維護工作。

十一、機房應裝設空調、除塵、除濕、煙火感應、特殊防火、臨時照明等
      設備,各項設備並應定期檢視維修。

十二、機房空調設備應與一般大樓空調分開,空調設備專用之貯水槽、散
      熱水塔應納入管理,定期清潔及維修。

十三、機房值班人員應隨時注意機房溫、濕度,溫度保持攝氏二十度至二
      十六度之間,相對濕度保持五十度至七十度之間,有異常時,應即
      刻通知維護廠商儘速修復。

十四、機房供電應與一般用電分開並單獨設置配電盤,為確保供電品質,
      應加裝不斷電設備,並應定期檢視維修。

十五、機房內不得攜入或存放磁性、放射性、易燃性及易爆性物品,並應
      定期維護及清潔機房(含高架地板下),嚴禁嬉戲、吸菸、飲食,
      非經核准,不得攝影,各種處理用媒體(如磁帶、磁片等),應放
      置於指定位置。

十六、各機關如需於上班以外時間使用與主機連線之電腦設備,應於下班
      前將使用電腦加班申請單(附件三)送資訊中心以憑辦理。

十七、各項電腦及相關設備,應訂定維護合約,並依合約要求維修公司定
      期及臨時性維修保養。

十八、電腦設備及相關設施發生故障時,應立即要求維修公司人員修護,
      並將異常狀況、叫修情形做成紀錄,如遇重大故障可能延誤正常作
      業時,應立即陳報主管,以採取必要因應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