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新北市政府電腦設備安全及資訊機密維護管理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02月24日

編章節條文

  肆、系統安全管理
二十三、電腦使用之識別碼及資料使用權限控制由資訊中心負責,並視需
        要適時更新。

二十四、與主機連線之終端設備,應由資訊中心予以編號,列入管制並得
        限制其使用範圍。

二十五、使用終端機時應先輸入識別碼及通行碼,經電腦核對無誤後,方
        能進入系統作業,重要或具機密性資料,應依業務需求,授權不
        同使用範圍,並加設雙重識別碼及通行碼,通行碼應定期更換。

二十六、系統管理人員應熟知並利用系統軟體提供之安全控制功能,依應
        用系統設計,賦予各使用者不同使用權限之識別碼,以保護檔案
        資料之安全與機密。

二十七、本府各機關員工如欲使用電腦設備時,應向資訊中心索取使用者
        代號申請單(附件八),經該機關首長及資訊中心主管核章後,
        送交系統管理人員設定該員工之識別碼。

二十八、員工離職或調換工作時,應由人事處以書面通知資訊中心,俾調
        整或刪除其使用權限確保系統安全。

二十九、檔案資料損毀時,應即以備援檔案進行回復作業,機房或操作系
        統遭破壞時,得請求電腦公司維護人員協助辦理回復作業。

三十、回復過程應詳留紀錄以備查考,以備援設備執行作業時,有關資料
      媒體檔案之備援作業,仍依正常作業之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