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新北市政府為統一規範所屬各機關、學校(以下簡稱本府各機關)資
訊計畫之編訂及先期審查作業,依據「新北市政府年度計畫及預算審
查小組設置要點」第六點規定,特訂定本作業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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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作業原則主管機關為新北市政府資訊中心(以下簡稱資訊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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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名詞定義
(一)個人電腦:包括桌上型電腦主機、筆記型電腦。
(二)電腦週邊設備:包括電腦顯示器、印表機、多功能事務機、繪圖
機、掃描器、磁碟陣列、網路附加儲存設備(Network Attached
Storage, NAS)、儲存區域網路(Storage Area Network, SA
N )、手寫板、繪圖板、擴充卡或其他以 USB、 IEE1394、SCSI
、RS-232、平行埠( Parallel Port)、有線及無線網路、藍芽
( Bluetooth)、擴介卡與電腦介接之設備。
(三)伺服主機:包括檔案伺服器、資料庫伺服器、應用程式伺服器或
其他透過網路對內或對外提供服務之電腦設備。
(四)行動載具:包括平板電腦( Tablet computer)、智慧型手機(
Smartphone)、個人數位助理(Personal Digital Assistant,
PDA )。
(五)網路設備:包括交換器、集線器、路由器、無線網路接取器(
Access Point, AP)等。
(六)網路安全設備:包括入侵偵測防禦系統、防火牆、網路封包鑑識
分析系統、網路流量分析系統、垃圾郵件過濾系統、無線入侵偵
測系統等。
(七)網路應用加值設備:包括伺服器負載平衡設備、廣域網路負載平
衡設備、廣域網路壓縮加速設備、終端電腦網路存取控制設備、
網站過濾存取控制設備、網路認證閘道設備、身分認證管控設備
、資料遺失防護設備。
(八)網路電話交換設備:包括 SIP語音交換器及電話機、 Skype語音
閘道器、網路電話類比閘道器等。
(九)電腦機房設備:包括 KVM電腦切換器、機房用不斷電系統、門禁
系統、機房錄影監視系統、環控系統、消防系統、網管系統及其
他機房管理系統等。
(十)套裝軟體:包括各項工具軟體、防毒軟體、辦公室應用軟體,以
及於臺灣銀行共同供應契約公告之軟體包。
(十一)管理資訊系統:係指本府各機關自行或委託外部廠商針對業務
需求開發之電腦人機整合系統,以支援例行作業、管理、決策
或為民服務活動。
(十二)網站:包括本府各機關提供給不特定市民瀏覽使用之機關網站
、活動網站以及提供內部同仁使用之內部網站。
(十三)行動應用軟體( Mobile Application, APP):係指在 Apple
APP Store、 Google Play或其他類似功能網站提供行動載具
下載之應用程式。
(十四)雲端服務:係指機關透過網路自雲端服務供應商取得並使用包
括網路、運算、儲存空間在內的資訊基礎設施服務,以及包括
作業系統、應用平台、 Web服務在內的軟體服務,並以使用量
、時間或其他以服務為導向的商業模式支付費用之運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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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資訊計畫先期審查範圍
(一)各機關預算計畫採購下列設備或服務,除有第二款之適用情形外
,應提報資訊計畫先期審查:
1.個人電腦、電腦週邊設備、伺服主機、行動載具、網路設備、
網路安全設備、網路應用加值設備、網路電話交換設備、電腦
機房設備、套裝軟體、管理資訊系統、網站、行動應用軟體、
雲端服務之購置、租賃及維護。
2.資訊系統先期規劃、系統分析及監(協)審服務。
3.資訊專業人力駐點服務。
4.廣域網路線路費用:包括 GSN政府網際服務網、其他固網服務
之申設及線路費用。
5.行動網路線路費用:包括3G、3.5G、4G、 PHS及其他無線行動
網路申設及線路費用。
6.區域網路佈線費用:包括由機房核心交換器連接至邊際交換器
(集線器)之骨幹線路,以及由邊際交換器(集線器)連接至
用戶端之水平佈線。
7.視訊會議系統。
8.提供民眾使用之無線網路上網服務。
9.以資訊科技工具或方式提供民眾或內部同仁使用之資訊服務。
10.資訊教育訓練。
(二)各機關預算計畫採購下列設備或服務,免提報資訊計畫先期審查
:
1.事務設備之租賃、購置或維護:包括傳真機、影印機、投影機
、投影布幕、電子白板、數位相機、攝影機、投影機、作為電
視使用之液晶或電漿顯示器、錄影監視系統、非智慧手機之行
動電話、 GPS導航設備( GPS設備如與特定資訊系統整合應用
者,則包含於資訊計畫範圍內)。
2.小型電腦週邊設備:包括內接或外接式光碟燒錄器、 1對多光
碟複製系統、記憶體、記憶卡、 USB隨身碟、可攜式硬碟、擴
充卡或單價未逾 1萬元之小型電腦週邊設備。
3.5KVA以下不斷電系統。
4.文件登錄、文件掃描等勞務服務。
5.耗材:包括印表機耗材、磁帶、光碟片、磁碟片、滑鼠、鍵盤
、各式線材。
(三)各機關預算計畫如同時包含應提報及免提報資訊計畫先期審查之
設備或服務,則仍應納入先期審查,並依下列原則處理:
1.如刪除或減略免提報資訊計畫先期審查之設備或服務,仍能保
持計畫完整性者,得刪除或減略該設備或服務後,納入資訊計
畫先期審查。
2.如刪除或減略免提報資訊計畫先期審查之設備或服務,無法保
持計畫完整性者,應以完整資訊計畫,納入資訊計畫先期審查
。
3.如經上述程序仍有疑義時,應事前與資訊中心聯繫,依個案狀
況確認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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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府各機關除有特殊事由外,資訊設備及服務預算依下列規定編列:
(一)個人電腦與印表機之購置及維護費用
1.各機關(學校除外)個人電腦與印表機之購置或租賃由資訊中
心統籌編列。
2.學校之個人電腦與印表機之購置或租賃,由教育局統籌編列。
3.個人電腦與印表機之維護,原設備係由資訊中心或教育局統籌
購置或租賃者,由資訊中心、教育局統籌編列,非由資訊中心
或教育局統籌購置或租賃者,除業經資訊中心或教育局同意整
合編列者外,由使用機關或原購置機關自行編列。
(二)網路設備、網路安全設備、網路應用加值設備之購置及維護費用
1.教育網路系統、地政網路系統、戶政網路系統、警察網路系統
、消防網路系統、衛生網路系統、稅捐網路系統網路設備之購
置或租賃,分別由教育局、地政局、民政局、警察局、消防局
、衛生局、稅捐處統籌編列。
2.其他各機關行政網路系統之網路設備之購置或租賃,由資訊中
心統籌編列。
3.網路設備之維護,原設備係由各主管機關統籌購置或租賃者,
由各主管機關統籌編列,非由各主管機關統籌購置或租賃者,
除業經各主管機關同意整合編列者外,由使用機關或原購置機
關自行編列。
(三)廣域網路線路費用
1.教育網路系統、地政網路系統、戶政網路系統、警察網路系統
、消防網路系統、衛生網路系統、稅捐網路系統廣域網路線路
費用,分別由教育局、地政局、民政局、警察局、消防局、衛
生局、稅捐處統籌編列。
2.其他各機關行政網路系統之廣域網路線路費用,原線路係由資
訊中心申設者,由資訊中心統籌編列,非由資訊中心申設者,
除業經資訊中心同意整合編列者外,由使用機關或原購置機關
自行編列。
(四)網路電話交換設備費用
除學校之網路電話系統由教育局統籌編列外,其他各機關網路電
話相關費用,由資訊中心統籌編列為原則,惟網路電話如係由機
關自行建置,原購置機關應編列 103年維護費用,並包含整合至
市府網路電話系統之預算。
(五)區域網路佈線費用
1.市政大樓,或由資訊中心建置之區域網路,由核心交換器連接
至邊際交換器(集線器)之骨幹線路所需費用,由資訊中心統
籌編列,由邊際交換器(集線器)連接至用戶端之水平佈線,
則由各機關自行編列。
2.非由資訊中心建置之區域網路佈線,由各機關或原購置機關自
行編列。
(六)網站相關費用
1.本府網站共同框架、以及由資訊中心建置之網站所需維護費用
由資訊中心統籌編列,而非由資訊中心建置之網站,則由原建
置機關自行編列。
2.現有網站共同框架預計將維運至 103年底止,資訊中心除將另
行建置網站雲端服務平台,提供各機關網站運用外,另將完成
市府整合服務網站的建置,並同步進行網站整併,各機關應視
需要,依下列原則編列網站對應預算:
(1)目前由資訊中心於本府網站共同框架建置之網站,如相關機
關同意將所屬網站整合並移轉至市府整合服務網站者,所需
整合及後續管理維護費用均由資訊中心統籌編列。
(2)目前由資訊中心於本府網站共同框架建置之網站,如相關機
關仍希望維持其獨立網站型式,而不同意移轉至市府整合服
務網站者,則該機關應自行編列其網站之更新、移轉至本府
網站雲端服務平台、與本府資料開放平台整合以及後續管理
維運之費用,而在移轉前,於網站共同框架期間之維護費用
則仍由資訊中心統籌編列;另機關後續如不使用本府網站雲
端服務平台作為網站運作之伺服環境,則另應自行編列相關
伺服主機或服務費用。
(3)由機關自行建置之網站,如相關機關同意將所屬網站整合並
移轉至市府整合服務網站者,所需整合及後續管理維護費用
均由資訊中心統籌編列,惟資訊中心得視實際技術或狀況需
要,要求各機關配合編列資料或系統移轉預算,同時移轉前
,網站維護所需費用,亦由該機關編列之。
(4)由機關自行建置之網站,如相關機關仍希望維持其獨立網站
型式,而不同意移轉至市府整合服務網站者,則該機關應自
行編列其網站之更新、移轉至本府網站雲端服務平台、與本
府資料開放平台整合以及後續管理維運之費用;另機關後續
如不使用本府網站雲端服務平台作為網站運作之伺服環境,
則另應自行編列相關伺服主機或服務費用。
(七)電子郵件系統之購置、租賃及維護費用
1.學校之電子郵件系統之購置、租賃及維護由教育局統籌編列,
各校不得另行編列,惟如已有既有系統,得編列 103年度維護
費用,並於 103年年底前完成移轉及整併,因應移轉及整併至
教育局電子郵件系統擴增費用,由教育局統籌編列,有關學校
原電子郵件系統所對應產生費用,由各校編列之。
2.其他各機關電子郵件系統之購置、租賃及維護由資訊中心統籌
編列,各機關不得另行編列,惟如已有既有系統,得編列 103
年度維護費用,並於 103年年底前完成移轉及整併,因應移轉
及整併至資訊中心電子郵件系統擴增費用,由資訊中心統籌編
列,有關各機關原電子郵件系統所對應產生費用,由各機關編
列之。
(八)Microsoft AD目錄服務及使用者認證系統之購置、租賃及維護費
用
1.學校之Microsoft AD目錄服務及使用者認證系統之購置、租賃
及維護由教育局統籌編列,各校不得另行編列,惟如已有既有
系統,得編列 103年度維護費用,並於 103年年底前完成移轉
及整併,因應移轉及整併至教育局Microsoft AD目錄服務及使
用者認證系統之擴增費用,由教育局統籌編列,有關學校原
Microsoft AD目錄服務及使用者認證系統所對應產生費用,由
各校編列之。
2.其他各機關Microsoft AD目錄服務及使用者認證系統之購置、
租賃及維護由資訊中心統籌編列,各機關不得另行編列,惟如
已有既有系統,得編列 103年度維護費用,並於 103年年底前
完成移轉及整併,因應移轉及整併至資訊中心Microsoft AD目
錄服務及使用者認證系統之擴增費用,由資訊中心統籌編列,
有關各機關原Microsoft AD目錄服務及使用者認證系統所對應
產生費用,由各機關編列之。
(九)管理資訊系統建置及維護費用
1.共通資訊系統:本府各機關共通之資訊系統,包括公文管理系
統、陳情系統、財會管理系統、公務訊息發送平台、差勤系統
、場地租借系統、車輛管理系統、問卷投票系統、文件管理系
統、電子公布欄、電子表單等Intranet應用系統等由資訊中心
統籌編列,各機關不得另行編列,惟如係既有系統,得編列10
3 年度維護費用,並於 103年年底前完成移轉及整併。
2.申請案件系統:配合 102年度所進行本府服務雲發展計畫,各
機關申請案件如屬於本府現有 E櫃檯範圍者,不得另行編列建
置預算,惟係既有系統,得編列 103年度維護費用,並於 103
年年底前完成移轉及整併;而各機關上述範圍外之申請案件系
統,得自行開發,並自行編列預算,惟其預算內容必須包含與
服務雲整合所需介接費用。
3.專屬系統:校務、地政、戶政、衛生、警察、消防、稅務共通
或專屬之資訊系統,分別由教育局、地政局、民政局、衛生局
、警察局、消防局、稅捐處統籌編列,惟上述各機關擬建置之
管理資訊系統功能如與資訊中心統籌辦理之共通性資訊系統功
能重複時,除有特殊狀況外,應採本府共通性系統,不得另行
編列,惟如係既有系統,得編列 103年度維護費用,並於 103
年年底前完成移轉及整併。
4.非屬共通資訊系統、申請案件系統及專屬系統之其他管理資訊
系統建置由各機關依業務需求自行編列。
5.非屬共通資訊系統、申請案件系統及專屬系統之其他管理資訊
系統維護費用由原建置機關自行編列。
(十)提供民眾使用之無線網路上網服務由資訊中心統籌編列。
(十一)伺服主機、行動載具、除印表機外之其他電腦週邊設備(例如
:多功能事務機、繪圖機、掃描器等)、行動網路線路費用、
電腦機房設備、所屬機關資訊人員專業訓練、視訊會議系統、
雲端服務、行動應用軟體、套裝軟體、指紋差勤系統辨識器、
資訊系統先期規劃、系統分析及監(協)審服務、資訊專業人
力駐點服務以及其他非前述由資訊中心或主管機關統籌編列之
資訊設備及服務,則由各機關依業務需求自行編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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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資訊計畫預算金額請依據「新北市各機關學校各項財物、材料單價預
算編列參考表」標準編列,如上表未列之項目,則依下列原則辦理:
(一)電腦軟硬體設備購置
個人電腦、電腦週邊設備、伺服主機、行動載具、網路設備、網
路安全設備、網路應用加值設備、網路電話交換設備、電腦機房
設備、套裝軟體等電腦軟硬體設備購置,如未包含於「新北市各
機關學校各項財物、材料單價預算編列參考表」,請依臺灣銀行
共同供應契約最近 1期相當規格產品之價金編列;惟未包含於臺
灣銀行共同供應契約之電腦軟硬體設備,則依下列方式擇一參考
編列:
1.相同或相當規格產品原廠或總經銷報價。
2.相同或相當規格產品原廠或總經銷之型錄、網站或以其他方式
公布之價格。
3.經市場詢價,並取得兩家以上經銷商對於相同或相當規格產品
報價,再取其合理平均價格。
4.網站、連鎖商店或其他公開市場對於相同或相當規格產品之公
開標價。
(二)管理資訊系統開發
依下列方式擇一參考編列:
1.依政府採購法子法「機關委託資訊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
核計。
2.依中華民國資訊軟體協會「資訊委外服務人員計價參考要點」
核計(http://www.cisanet.org.tw/Download/Index)。
3.已委託專業廠商完成管理資訊系統前置規劃或系統分析,並完
成對應資訊系統開發預算之核計。
4.本機關或其他機關過去開發相同或相當規模及功能資訊系統所
需費用。
5.經市場訪價,並取得兩家以上廠商報價之合理平均價格。
(三)網站開發
依下列方式擇一參考編列:
1.依政府採購法子法「機關委託資訊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
核計。
2.依中華民國資訊軟體協會「資訊委外服務人員計價參考要點」
核計(http://www.cisanet.org.tw/Download/Index)。
3.已委託專業廠商完成網站開發前置規劃或系統分析,並完成對
應資訊系統開發預算之核計。
4.本機關或其他機關過去開發類似功能網站費用。
5.經市場訪價,並取得兩家以上廠商報價之合理平均價格。
(四)行動應用軟體開發
依下列方式擇一參考編列:
1.依政府採購法子法「機關委託資訊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
核計。
2.依中華民國資訊軟體協會「資訊委外服務人員計價參考要點」
核計(http://www.cisanet.org.tw/Download/Index)。
3.已委託專業廠商完成行動應用軟體開發前置規劃或系統分析,
並完成對應資訊系統開發預算之核計。
4.本機關或其他機關過去開發類似功能 APP費用。
5.經市場訪價,並取得兩家以上廠商報價之合理平均價格。
(五)電腦硬體維護:不超過原購置價金 8% 編列,惟如係特殊硬體
設備、 7×24小時全年無休、或其他特殊維護服務要求,得以不
超過15%編列。
(六)套裝軟體維護:除有進行版本更新、需廠商進行例行調校整理、
突發狀況處置或其他特殊事由外,以不編列維護預算為原則,如
需編列維護預算時,得以不超過15%編列。
(七)管理資訊系統維護:不超過原建置價金12%編列,惟如係特殊軟
體系統、 7×24小時全年無休、或其他特殊維護服務要求,得以
不超過18%編列。
(八)網站維護:不超過原建置價金12%編列,惟如係特殊軟體系統、
7 ×24小時全年無休、或其他特殊維護服務要求,得以不超過18
%編列。
(九)行動應用軟體維護:不超過原建置價金15%編列,惟如係特殊軟
體系統、 7×24小時全年無休、或其他特殊維護服務要求,得以
不超過20%編列。
(十)雲端運算服務:
依下列方式擇一參考編列:
1.本機關、其他機關或國內外企業使用類似雲端運算服務之費用
。
2.經實際市場訪價及評估。
(十一)資訊系統先期規劃、系統分析及監(協)審服務:
依下列方式擇一參考編列:
1.依政府採購法子法「機關委託資訊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
」核計。
2.依中華民國資訊軟體協會「101 年度資訊委外服務人員計價
參考要點」核計(http://www.cisanet.org.tw/Download/I
ndex)。
3.本機關或其他機關過去進行類似規模及工作內容之資訊委託
服務所需費用。
4.經市場訪價,並取得兩家以上廠商報價之合理平均價格。
(十二)GSN 政府網際服務網:包含新申請用戶及現有用戶提升速率所
需各項費用請參考 GSN政府網際服務網最新公告費率編列(ht
tp://gsn.nat.gov.tw/new/index.html)。
(十三)3G、3.5G、4G、 PHS及其他無線行動網路服務:以使用之電信
業者公告費率編列。
(十四)其他未列軟硬體設備或服務:
按實際情況,依下列方式擇一參考編列:
1.參考政府採購法子法「機關委託資訊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
法」核計。
2.參考中華民國資訊軟體協會「資訊委外服務人員計價參考要
點」核計(http://www.cisanet.org.tw/Download/Index)
。
3.參考本機關或其他機關過去軟硬體設備或服務所需費用。
4.經市場訪價,並取得兩家以上廠商報價之合理平均價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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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本府各機關所提送之資訊計畫應包括下列格式及內容:
(一)新北市政府年度計畫預算書,其格式依本府主計處規定辦理。
(二)資訊計畫一覽表(如附表 1)。
(三)自評及初審表(如附表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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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資訊計畫先期審查依下列程序辦理:
(一)本府一級機關
1.於提送資訊計畫前,應辦理自評,並依附表 2格式填寫自評結
果。
2.一級機關應對於所屬機關及學校提送資訊計畫進行初審,並依
附表 2格式填寫初審結果,經機關首長或授權人核可後,就其
初審結果採取下列措施:
(1)彙總該機關暨所屬機關、學校經初審同意之資訊計畫,提送
資訊中心辦理先期審查。
(2)經初審不同意之資訊計畫,循行政程序退回原提案機關或學
校。
(3)經初審結果需作修改時,循行政程序要求原提案機關或學校
完成修改後,再行彙總資訊計畫,提送資訊中心辦理先期審
查。
(二)本府二級機關及學校
於提送資訊計畫前,應辦理自評,並依附表 2格式填寫自評結果
,經機關首長或授權人核可後,送一級機關初審。
(三)區公所
於提送資訊計畫前,應辦理自評,並依附表 2格式填寫自評結果
,經區長或授權人核可後,逕送資訊中心辦理先期審查。
(四)資訊中心
資訊中心所提送之資訊計畫,由資訊中心主任或授權人召集各科
長辦理自評,再提報本府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主任委員或授權人
決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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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資訊中心依下列程序辦理資訊計畫先期審查:
(一)配合本府主計處時程,訂定資訊計畫交付期限,各機關應配合該
期限交付資訊計畫。
(二)資訊中心應成立工作小組負責資訊計畫先期審查之初審,工作小
組成員至少 9人,其中主管人數應不少於 4人。
(三)資訊中心收受各機關資訊計畫後,應先進行形式審查,確認計畫
形式、內容及程序的完整性及正確性,形式審查未合格之資訊計
畫應於一週內退回機關要求補正。
(四)資訊計畫經形式審查合格後,應交付工作小組進行初審,並擬具
初審意見,而工作小組初審意見,經核可後,應先行通知機關,
並允許各機關於通知後三個工作天內予以補充或說明,再根據各
機關補充或說明進行複審,惟各機關補正或說明以及複審均以一
次為限,且各機關如逾期不為補充或說明時,視為放棄。
(五)工作小組完成初審及複審,依下列程序之一處理:
1.初審及複審結果,如無爭議或無須機關作進一步說明之必要時
,由資訊中心審核確認之。
2.初審或複審結果,如有請機關進一步說明之必要時,資訊中心
應召開資訊計畫先期審查會議,請相關機關出席說明,確認審
核結果。
(五)資訊計畫先期審查,根據下列評定項目,作出審查意見:
1.經費的合理性。
2.計畫效益性、完整性及適當性。
3.技術可行性、時間可行性。
4.與本府其他資訊軟硬體之關聯性或重複性。
5.計畫執行能力。
6.過去執行績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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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本府各機關資訊計畫如逾先期審查期限交付時,依下列原則處理:
(一)以書面審查為原則,同時除有特殊狀況外,直接核定初審結果,
不適用第九點複審之規定。
(二)初審作業時間至少為 5個工作天,如因此延誤預算編列時程,由
機關自行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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