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縣政府各工程工期核算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077年10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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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北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劃一各種工程之工期核算,特訂定本
    要點。
二、本要點適用之工期分為:一、「工作天」,二、「日曆天」(不論晴
    雨天)二種。至於工程契約規定為限期完工者,承攬人(乙方)須於
    定做人(甲方)規定日完成。
三、承包商於簽訂工程契約時,應附工程預定施工計劃要徑網路圖表以供
    核算工期之依據。
二、工期核算要點分述如次:
  (一)「工作天」之核算。
    1.下列二項名詞之含意。
     (1)應計天作天:指工地能實際工作之日曆天。
     (2)不計工作天:指
       (甲) 受內外原因之影響,致本工程全部停工或要徑作業不能工作
            之日曆天。
       (乙) 因受氣候之影響不能工作之日曆天。
       (丙) 依習俗不工作之假日。
       (丁) 其他特殊原因。
    2.不計工作天之核算說明。
     (1)受下列內外原因之影響者,得不計工作天。
       (甲) 因取得用地、拆遷障礙物、測釘中心樁及遷移電力、電信、
            給水、灌溉圳路等設備影響,致全部工程停工或要徑作業不
            能進行者。
       (乙) 因辦理變更設計致全部工程或要徑作業不能進行者。
       (丙) 因本機關供應之材料或機具未運達工地,致全部工程或要徑
            作業不能進行者。
       (丁) 路面等工程密度試驗時由於本府試驗人員不敷調派,未能如
            期檢驗,致次階段要徑作業不能進行者,但如試驗不合格需
            要重加滾壓等改善者不在此限。
       (戊) 本工程要徑作業暫停工作,以配合本機關其他工程施工時,
            但此項配合工程如係由同一承包辦理時不得免計。
       (己) 本工程要徑作業暫停工作,以配合其他單位辦理之工程施工
            者。
       (庚) 因停電、停水致要徑作業不能進行者,必要時得要求承包商
            提出證明文件,經工地工程司認定。
       (辛) 因防空演習交通管制致工人不能出工者。
       (壬) 建築工程提出申請勘驗後等待主管機關派員勘驗致次階段要
            徑作業不能進行者。
       (癸) 穿越鐵、公路之工程,其要徑作業要配合行車情況而停工者
            ,但要徑作業改在夜間施工時,仍應計算工作天。
       (子) 自來水工程之要徑作業需等待公告停水或其他工程之要徑作
            業需等待灌溉圳路停水等致不能施工者。
       (丑) 其他特殊原因,致全部工作無法施工或要徑作業不能進行者
            。
     (2)受下列氣候原因之影響者,得不計工作天。
       (甲) 雨天之雨量已達影響正常工作之進行,上午下雨者全天不計
            工作天,下午下雨者不計半天工作天。
       (乙) 工人因雨未出工或出工後因雨失散,僅有少數工人從事零星
            工作者。
       (丙) 因颱風、強風或地震致全部工程或要徑作業不能進行者。
       (丁) 路面工程之底、基層料因雨受濕,致含水量過期須翻晒風乾
            者。
       (戊) 路面工程噴洒透層、粘層或舖設瀝青面層等工作,因雨後底
            面潮濕不能進行者。
       (己) 地下工程因雨積水需排除施工,致要徑作業不能進行者。
       (庚) 橋樑工程之基礎部份,因雨河水高漲致基礎、基樁工作不能
            進行者。
       (辛) 橋樑工程吊樑之鷹架等因洪水沖毀致要徑作業不能進行者。
       (庚) 橋樑工程之基礎部份,因雨河水高漲致基礎、基樁工作不能
            進行者。
       (辛) 橋樑工程吊樑之鷹架等因洪水沖毀致要徑作業不能進行者。
       (壬) 建築工程從事室外粉刷、裝修、油漆等因雨潮濕,致全部或
            要徑作業不能進行者。
       (癸) 基礎工程因積水或水患難承攬人(乙方)已善盡抽水責任,
            尚全部工作無法施工或要徑作業不能進行者。
     (3)依習俗不工作之假日,得不計工作天。
       (甲) 國定假日:元旦二天,青年節一天,兒童節一天,勞動節一
            天,教師節一天,國慶紀念日一天,臺灣光復節一天,總統
              蔣公誕辰紀念日一天,  國父誕辰紀念日一天,行憲
            紀念日一天。
       (乙) 民俗節日:春節七天,清明節二天,端午節二天,中元節一
            天,中秋節二天。
       (丙) 每週星期日一天。
       (丁) 全國性選舉投票日一天及中央主管機關臨時公布者。
     (4)其他特殊原因或情況,可依工地實際影響,酌實報准不計工作天
        。
    3.應計工作天及不計工作天均限以「一日曆天」或「半日曆天」為計
      算單位。
  (二)「日曆天」:
    1.下列二項名詞之含意。
     (1)不計日曆天:指
       (甲) 依習俗不工作之假日。
       (乙) 因本機關(甲方)原因致全部工程無法進行而停工之日,並
            經核准者。
     (2)應計日曆天:除不計日曆天外,均屬應計日曆天(包括雨天在內
        )即為工程期限之總日曆天數。
    2.不計日曆天之核算說明:
     (1)依習俗不計工作之假日得列為「不計日曆天」。
       (甲) 國定假日:元旦二天,青年節一天,兒童節一天,勞動節一
            天,教師節一天,國慶紀念日一天,臺灣光復節一天,總統
              蔣公誕辰紀念日一天,  國父誕辰紀念日一天,行憲
            紀念日一天。
       (乙) 民俗節日:春節七天,清明節二天,端午節二天,中元節一
            天,中秋節二天。
       (丙) 每週星期日一天。
       (丁) 全國性選舉投票日一天及中央主管機關臨時公布者。
     (2)受下列本府(甲方)原因影響致全部停工並經核准者得列為「不
        計日曆天」。
       (甲) 因取得用地、拆遷障礙物、測釘中心樁及遷移電力、電信、
            給水、灌溉圳路等設備影響,致全部工程無法進行而停工者
            。
       (乙) 因辦理變更設計致全部工程無法進行而停工者。
       (丙) 因本機關供應之材料或機具未運達工地,致全部工程無法進
            行而停工者。
    3.應計日曆天及不計日曆天,均限以「一日曆天」為計算單位。
五、展延工期之核算:不論所訂工期為「工作天」或「日曆天」凡遇有下
    列各節情事,得申請展延工期。
  (一)因取得用地、拆遷障礙物、測釘中心樁及遷移電力、電信、給水
        、灌溉圳路等設備以及變更設計或供給材料,供應機具未運達工
        地等屬本機關(甲方)原因,而影響部分工程之施工時,可於原
        因消失後,按其實際影響施工之程度核算所需天數展延工期。
  (二)因颱風、地震、豪雨及其他人力不可抗拒之因素,遭受災害致影
        響全部或部份工程之施工時,得按實際受影響情形展延工期。
  (三)因變更設計增加工程數量時,得按實際需要展延工期。
  (四)承包商自備之外購器材經及時辦妥訂購及進口手續,但受承包商
        不可抗拒之國外因素,無法如期運達,影響全部或部份工程之施
        工,提出證明文件,經認可者,按實際影響情形辦理展延工期。
六、除因故無法事先提出停工外,其餘辦理停工或展延工期,承包商應事
    先提出證明文件經工地工程司認可後報有關單位核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