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縣公園綠地及行道樹認養要點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06月17日

所有條文

一、本縣為積極推動臺北縣全面綠化,鼓勵縣民、轄內各機關團體、社團
    及財團法人參與綠化工作,以達到維護景觀,人人有責之目的,特訂
    定本要點。

二、凡本縣縣民、轄內各機關團體、社團及財團法人皆得以書面向本縣各
    鄉鎮市公所申請認養,認養期間以二年以上為原則。

三、認養行道樹以株數為單位或道路街廓為原則,公園綠地,以一處公開
    綠地為原則。

四、申請認養案由各鄉鎮市公所審核,審核通過後各鄉鎮市公所提供有關
    之資料及必要之協助。

五、認養者應負責基本之維護事項,如灑水、清掃、雜草拔除等,其餘樹
    木修剪、施肥、設施物修復、垃圾清運、廣告物拆除等,由各鄉鎮市
    公所及有關單位辦理。

六、行道樹或公園設施物遭受天然災害(如颱風、水災、地震、病蟲害等
    )或遭受人為毀損(如被車輛撞毀、不法份子蓄意破壞等)時,認養
    者應速通知該鄉鎮市公所處理。

七、認養者得於認養標的之適當地點設置名牌。名牌之規格、位置、數量
    由各鄉鎮市公所定之。

八、認養者不得違反公園及道路管理有關法令規定。

九、認養者應善盡維護之責,各鄉鎮市公所應經常檢查認養事項,績效優
    良者,由各鄉鎮市長獎勵,其特優者報由縣政府獎勵,績效不彰者,
    各鄉鎮市公所得隨時終止其認養。